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指南 一、校验对象 三年期:大于 100 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 合、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 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一年期:除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于校验前满 3 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 验登记。 二、应提交的资料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请到“湖南卫生信息网 医政管理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最新表格);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校验期执业总结一份;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7、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提交资料 2、初审,现场评估 3、审核、批复 4、办理校验手续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 登记,档案留存。 5、公告校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