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侦查 行为 传 唤拘 传 取保 候审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 捕冻结存款 特殊情 况 对于流窜 作案、多 次作案、 结伙作案 的重大嫌 疑分子 案情复 杂、期 限届满 不能终 结的案 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二)重大的犯罪 集团案件;(三)流窜 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 对犯罪嫌疑 人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 前述延长期 限届满,仍 不能侦查终 结的 时 限 不得超过 12 小 时 不得超过 12 小 时 最长不 得超过 12 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2、 3 日 内 延长 1 至 4 日 可以延长 至30 日 拘留后 24 小时 以内通 知被拘 留人的 家属或 者他的 所在单 位 不得超 过2 个月 可以延 长1 个月 可以延长2 个月 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逮捕后 24 小时 以内通 知被逮 捕人的 家属或 者他的 所在单 位 6 个月 法律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 92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 92 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第 58 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第 5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69 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第 64 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第
3、 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126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127 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第 71 条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 第 229 条 备 注 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 讯问 拘传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进 行讯问 犯罪嫌 疑人应 提出保 证人或 者交纳 保证金 执行监视居住的 地点: 1、犯罪嫌疑人在 办案机关所在的 市、县内生活的 合法住处; 2、公安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在办 案机关所在的市、 县内为犯罪嫌疑 人指定的生活居 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 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 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 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除有碍 侦查或 者无法 通知的 情形以 外 逮捕犯 罪嫌疑 人须经 同级人 民检察 院批准 经上一 级人民 检察院 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除有碍 侦查或 者无法 通知的 情形以 外 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