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 落实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不断充实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依法审 核的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全局涉及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一般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组织,鼓励支持本局其他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 训学习, 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 习。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注重实 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
2、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 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 政执法、法制审核业务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的原则,实行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2 第五条 法制机构每年至少应组织两次法制审核人员培 训。 第六条 培训的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综合法 律、法规、规章; (三)与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法制审核程序和本局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 (五)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六)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第七条 培训方式、方法及要求 (一)参加上
3、级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二)自行举办培训班,集中培训; (三)采取自学的方式,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学 习; 3 (四)新颁布或经过修改重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在三个月内完成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证件或行 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 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等方法提 高学习和培训法效果。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要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 撰写学习体会,重视学习与研究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 习心得,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