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广东东省省东东莞莞市市第第一一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公公 告告 (2016)粤 1971 民初 24245 号 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 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告黄敏如与被告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经 审理终结。因用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粤 1971 民初 24245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 确认原告黄敏如与被告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限被告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
2、有限公司东 莞分公司、广东润丰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日内原告黄敏如支付 2016 年 3 月工资差额 400 元、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8792.55 元、经济补偿金 8116.42 元、 产假工资 16874.2 元、哺乳期工资 3162.02 元;三、驳回原告黄敏如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10 元(原告已预 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10 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