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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写作指导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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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 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 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 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 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 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 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 作秘密;(七)遵

2、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 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分类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 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9 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 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 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四、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及其构成要件 1.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

3、备。 五、公务员交流与回避的种类 1.交流种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 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回避种类: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 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六、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 定的脱

4、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10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 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 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 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

5、天的。 七、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 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 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 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11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被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

6、处理决定的 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 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 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

7、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12 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 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8、组织和被委托的行政机 关。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1)相应 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3)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 技术鉴定的条件。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它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 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 13 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 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

9、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 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 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 3.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 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 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 化的要求。 4.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 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这

10、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 14 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11、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 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主要步骤及其区别 1.简易程序 程序:表明身份 说明处

12、罚理由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制作笔录 制作当初处罚 决定书 备案 执行 实施依据: 违法实施确凿 法定依据 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法 15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执法人数:可以是 1 人 执法过程: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处罚决定书载明内容:当事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罚款数 额、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名称 执法人员 签字或者盖章 交付处罚决定书方式:当场交付至当事人 法律救济措施: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赔偿 2.一般程序 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 听取申辩和质证 制作处罚决定 实施依据:除简易程序之外的行政

13、处罚 执法人数: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执法过程:收集证据或者自行进行检查 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 作笔录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决定书载明内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法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 式和期限 不符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机关盖章 交付处罚决定书方式:行政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 7 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律救济措施: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 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

14、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16 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赔偿。 九、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 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

15、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行政处罚的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 33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17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6、 (第 38 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分当事人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 强制执行又有三种执行措施: 加罚; 拍卖扣留、封存的物资、 物品,拍卖款抵充罚没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 民

17、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 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8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 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 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

18、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 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 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 许可。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

19、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 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19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和受理条件 1.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具体和详尽地告知申请 人,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地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出现需要补正、延误受理的 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20、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行政许可的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一般行政许可项目在 20 个 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适用条件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 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许可直 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

21、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 20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 关,根据利害关系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 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22、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予撤销。 十、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 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 21 管理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出现特定事实而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 时候,行政机关就应该办理有关手续、注销行政许可,向社会公示行政许 可失去效力的事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 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从

23、事该项活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2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 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

25、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 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

2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 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 政许可的,行政机

27、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 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2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4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 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 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谋利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

29、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 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 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25 设定查封

30、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6.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 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 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四、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3)采 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形。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

31、要步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26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查封扣押的程序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

32、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 共同签名确认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 续 七、加处罚款的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加处罚款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按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科处相 对人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见,加处罚款是 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逾期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 作出的新的处罚决定,虽与原处罚决定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但决非是原处 罚决定的“延续” 。因此,行政机关在决定对行政相对人

33、加处罚款时,应 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处罚程序,如告知、调查、听证、送达等,否则该加处 罚款有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被否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 27 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 10 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 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 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 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 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 执行

34、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 30 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 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 5 日内执行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 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35、令停产停业、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28 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

36、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 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 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 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9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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