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办公室 青红管办字20174 号 青岛红岛经济区管委(筹)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岛经济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禁设区域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区实际,管 委梳理编制了红岛经济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 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红岛经济区管委(筹)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7 日 红岛经济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二批) 类 别 序 号 经营项目禁设区
2、域禁设依据许可监管单位 后置 许可 1 娱乐业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辖区居民楼内:红岛街道沟角安置区居民楼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党群部 公安分局 环保分局 食药监分局 后置 许可 2 餐饮服务业 禁止在下列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 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 目:世茂新城 4 号地块商业网点、金茂智慧新城 A1 地块 商业网点、金茂智慧新城 B1 地块商业网点、金茂智慧新 城 D1 地块网点裙房及商业楼、中科青岛研发城(E 区块) 静秀园商业网点(西南侧商业网点除外)、青岛高新区 后勤保障中心科技人员公寓(水岸人家二期)商业网点、 红岛街道晓阳安置区商业网点、红岛街道宁家安置区商 业网点、融创融公馆商业网点。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环保分局 青岛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