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 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 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 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 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 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