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设备问及电信间o 5.1.2 设备问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 b) 每一个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c)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宜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问,电信问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5.1.3 设备问及电信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进行计算,且不宜小于表 1的要求。 分类 一个配线l圣 多个配线区 表1设备间面积 设备间 面积(rn 2 )I尺寸(rn) 备注 15 24 15 24 3x5 3x8 3x5 3x8 可安装5个机柜(宽600 x深600), 按
2、单列设置(注1) 可安装10个机柜(宽600 x深600), 按单列设置(注1) 可安装5个机柜(宽600 x深600), 按单列设置(注2) 可安装10个机柜(宽600 x深600), 按单列设置(注2) 注1:设备间兼作为用户按入点时,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1个机柜预留(或者8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2个机丰E预留)。 鼓励为节约机房空间,而使用创新的一休化机柜。 注2:多个配线区的光缆汇聚于设备间,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 使用,1个机柜预留(或者8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2个机 柜预罔)。鼓励为节约机房空
3、间,而使用创新的一体化机柜。 5 DB32/T 3705-2019 表2电信间面积 一个配线区电信间 备注 用户数面积Crn 2 )尺寸Crn) 可安装5个机柜(宽600 x深600), 15 3x5 按单列设置 300户 可安装10个机和(宽600 x深600), 18 3x8 按单列设置 注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1个机抨顶留。鼓励为节约机房空间(或者8个 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2个机柜预留),而使用创新的一体化机柜。 5.1.4 独立设置的设备间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设置在住宅区中心位置,并宜靠近住宅物业管理中心机房,同时应有可靠的电源供
4、给o b) 应有安全的环境,不应选择在堆积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附近。 c) 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散发有害气体以及有较多的烟雾、粉尘等的场所附近。 d) 不应选择在易遭受洪水淹灌的场所。 e) 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要求。 5.1.5 在建筑物内设置设备间、电信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最底层, 如为最底层时应进行挡水、防水处理。 b) 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易积水、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应不贴邻高低床变配电、电 机、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在的场所,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c) 不应设置在靠
5、近排放粉尘、油烟的场所。 d) 宜靠近本建筑物的线缆入口处、进线间和弱电间,并宜与布线系统垂直坚井相通,应方便通信 管道的接入O 5.1.6 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设备间和电信间。 5.1.7 穿阳火分阳墙及楼层板孔;同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应做阳水处理。 5.1.8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设备间、电信间不宜设窗,门应外开,不宜临街开门,并应采取防盗措施。 5. 1. 10 设备间、电信问应采用门禁、监控等方式进行管理和追踪,注重信息安全管理。 5.1.11 设备间应配备专用的配电箱,电源应按小区最高用电等级接入,采用380V/220V、50Hz交流电 源,供电容量应满足小区通信规
6、划要求。机房应设置普通照明和备用照明,应提供不少于三路单相220V、 10A供电回路。 5. 1. 12 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装修应采用阻燃、不起灰、耐久的环保材料。 b) 应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并向采取防尘措施。 c) 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5m,净宽不小于3m;宜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单扇门,门高不低于2.1m, 门净宽不应小于1.0mo d) 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81 OKN/ m 2 0 e) 一般照明的水平而照度不应小于300Lxo f) 设备间、电信间应设置专用的接地端子板,接地电阻不大于4Qo 5. 1. 13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缆布放应采取防潮、
7、防鼠、防火等措施。 6 DB32/T 3705-2019 b) 信号线与电源线应分开敷设。 c) 梯架、托盘及槽盒高度不宜大于150mm宜敖设在机把顶部。 d) 设备间、电信问应设置各种线缆进、出机房场地的走线架,并且不同类型的缆线应分开布放。 e) 走线架宜采用开放式爬梯结构,所有走线架的排列应与机房总体布局一致,主走线架和列走线 架线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结构,统一规格标准。主走线架宜采用400mm宽O主走线架至各电 信业务经营机柜的槽道可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f) 走线架应进行可靠加固,根据布放电缆数量和走线架的承载力不同,加固间距1.O1. 8mo g) 设备间、电信间内线缆应布放整齐,
8、不得超出槽道或走线架。 5.1.14 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操作维护侧距墙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o b) 安装位置应避开空调口O c) 设备安装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的有关规定。 d) 设备间、电信间作为用户接入点时,机房内应安装用户区光纤配线架、电信业务经营者光纤配 线架;光纤分配架容量应根据收敛用户数进行配置,其安装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e) 机柜应就近可靠接地,光纤分配架应接防雷地线,防雷地线应单独从室外接地排引入;架上的 接地端子应具有良好保护接地,接地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0 5. 2 配线设备 5.2.1 配线设备应包括光纤
9、配线架、光缆交接箱、光缆分纤箱、家居国己线箱等。 5. 2. 2 用户接入点的配线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模块类型与容量应按sl入光缆的类型及光纤芯数配置。 b) 交换局侧与用户侧配线模块之间应能通过跳纤互通。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建设方配置的尾纤 或跳纤的适配器型号应保持一致。 c) 用户接入点的配线设备内应设有独立区域,用以安装光分路器,独立区域的大小应能够满足常 用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需求O 5.2.3 所有配线设备安装完成后,设备表面应设有标识,用以识别不同设备的归属。配线模块上应设 置完整的标识,注明跳纤的走向反业务归属哪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其中用户接入点用户侧的配线模块应 注明光缆纤
10、芯与每一户住宅用户的对应关系O 5.3 光纤配线架 5. 3. 1 光纤配线架应安装在设备间、电信间内O 5.3.2 光纤配线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满足跳纤管理。 b) 可安装各类光纤模块。 c) 应配置线缆水平与垂直理线器。 d) 应具备接地端子板。 e) 有架空活动地板时,架空地板不应承受机柜重量,应按设备机柜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 应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应固定在底座上,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 f) 机柜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g) 电源线与信号线在机柜内应分侧布放,不得布放在同一侧线束内O 5.4 光缆交接箱 5.4.1 光缆交接箱容量应根据进出光交接箱的远期光缆
11、总容量及备用量确定。 5.4.2 光缆交接箱箱体应设置单独的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Q。 7 DB32/T 3705-2019 5.4.3 光缆交接箱安装底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底座并预埋PVC管。 b) 底座浇注的混凝土宜采用标号42.5Mpa及以上的水泥。 c) 底座高度不应小于300mmo d)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底座长宽应大于箱体长宽,超出部分150mm, 安装的室外的交接箱,超出部分粉刷时应具有一定的坡度。 e) 箱体应使用M12膨胀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底座。 5.4.4 光缆交接箱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箱体孔洞应满足进阳光缆管孔的需
12、求。 b) 箱体内宜配置熔接配线一体化模块,适配器或连接器宜采用町、LC或FC类型。 c) 应有光分路器的安装位置,盒式光分路器跳纤端的适配器或连接器应有暂存纤位置。 d) 应有光缆终接、保护及跳纤的位置。 e) 箱门板内侧应有存放资料记录卡片的装置,记录装置应易于识别、修改和更换o f) 应设置固定光缆的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 g) 箱体的防尘、防水等防护性能应结合使用场所确定,达到(或满足)GB4208标准要求,光缆 进出入口处应采取密封防潮措施。 h) 箱体应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抗冲击损坏性能及防破坏功能,门锁应为防盗结构。 i) 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YD/
13、T988的有关规定。 5.4.5 光缆交接箱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安装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b) 应安装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背风处。 c) 应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境美观的位置。 d) 应安装在靠近人(于)孔便于线缆出入,且利于施工和维护的位置。 e) 应避开高温、高压、电磁干扰严重、腐蚀严重、易燃易爆、低注等场所。 f) 应避开设有空调室外机及通风机房等有振动的场所。 g) 应避开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处。 h) 光缆交接箱安装设计,应考虑丽、雪、冰雹、风、冰、烟雾、沙尘暴、雷电及不同等级的太阳 辐射等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
14、措施。 5.5 光缆分纤箱 5.5.1 住宅建筑单元的楼道处或弱电竖井内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间O住宅区应在每个住宅单元安 装光缆分纤箱装置。多层住宅建筑,光缆分纤箱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 5.5.2 高层住宅建筑宜根据实际用户数分层安装光缆 1 00 尤政办201940 号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有关单位: 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00 2 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实
15、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进一步清理整治违规渔 具,切实保护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 201871 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 亮剑 2018”福建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海 渔201889 号)等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以保护溪河渔业生态环境为宗旨,组织河长 办、农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水政等执法部门和乡 镇形成合力,开展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行动。到 2019 年底,全县河湖库塘渠电鱼等非法捕捞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
16、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一)整治范围围: :全县所有水域,重点区域为尤溪、青印溪、 新岭溪、七尺溪、清溪、源湖溪河段,以及影响面广的乡镇河 段。 (二)整治重点:(二)整治重点:查处和打击电鱼、毒鱼、炸鱼、无证捕捞等 非法捕鱼行为;查处和打击使用“迷魂阵” 、密眼网(布网、地 笼网) 、灯光诱捕等有害渔具渔法进行捕捞行为;查处和打击生 3 00 产、销售、持有电鱼工具(禁用渔具) 、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 渔具等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从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2 月 31 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一)宣传发动阶传发动阶段段(2019 年年 8 月月 10 日至日至
17、 9 月月 10 日日)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深入宣传和普及渔 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 和紧迫性,引导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勇于检举揭发违法分子,敦促违法电鱼人员停止违法电鱼、使 用违规渔具等行为,在全县营造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各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 情况,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前报 送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办” ) 。 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与、从事电鱼、毒鱼、炸鱼、 使用违规渔具和非法持有电捕器
18、、毒鱼物品、爆炸物品以及制 造、销售违规渔具的人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电鱼 的人员和船只具体情况、活动规律以及电捕工具、有毒物品、 爆炸物品来源,逐一登记造册,为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做好前期 准备工作。对有电鱼、毒鱼、炸鱼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收集掌 握证据,尤其对一些群众反映较多的违法分子要重点摸查,并 在 9 月 10 日前将摸底情况报送县专项整治办。 00 4 (二)集中整治(二)集中整治阶阶段段(2019 年年 9 月月 11 日至日至 11 月月 30 日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水上检查和陆地检查相结合、常 规检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暗访检查与举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及时发现和查处
19、涉渔违法行为。各乡镇要依据河长制县乡监管 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水域监管责任,并相应成立打击电鱼等 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开展所辖水域 专项整治行动,县相关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对案情较严重、 情况较复杂、依靠乡镇难以有效控制和及时查处的涉渔违法行 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协调调度执法力量,联合公安、 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海事、流域环境综合执法等执法 力量予以严厉打击。 (三)(三)总结总结提高提高阶阶段段(2019 年年 12 月月 1 日至日至 12 月月 31 日日) 集中整治结束后,县专项整治办要认真总结剖析,加强工 作指导,建立行之有效的渔业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
20、机制。各乡 镇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保持严密监控态势,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查处。各有关部门 要继续完善整治措施,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进 行反复清查,防止回潮反弹。要依托河长制工作,将打击电鱼、 毒鱼、使用违规渔具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将渔业资 源保护纳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的内容,建立乡村两级群众护渔 队伍,实现护渔组织全覆盖、常态化。 4、工作分工 5 00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 抓共管,确保我县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 县农业农县农业农村局: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 整治行动;负
21、责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的业务指 导,为属地管理依法打击提供法律支持,依法查处破坏渔业资 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县县公安局:公安局:积极支持配合渔政管理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 和破坏渔业资源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 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县市市场监场监督管理局: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整治,配合查处制造、储存和 销售电鱼工具、违规渔具等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制售窝点, 从源头上杜绝电捕鱼器流入市场。配合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取缔 电捕、无证捕捞鱼类占道经营销售摊点。 尤溪生尤溪生态环态环境局:境局:负责查处污染水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 障生态环境安全;积极配合有
22、关部门对渔业资源的管理。 县财县财政局:政局:负责将渔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保护渔 业资源工作所需经费,改善渔政执法手段和工作条件。 县县水利局、河水利局、河长办长办、流域、流域环环境境综综合合执执法大法大队队: :加强河道巡查 管理,对摆放在河滩、堤坝的竹筏、泡沫筏等非法电鱼、捕鱼 工具,要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同时,将渔业资 源保护纳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内容。 县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取缔电捕、无证捕捞鱼类占道经营 00 6 销售摊点。 县县交通运交通运输输局:局:负责做好运输环节和所管辖船舶的宣传教育 和检查。 县县文旅局:文旅局:负责督促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
23、强渔业相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扩 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渔业资源保护纳 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内容,并在重要河段设置永久性警示宣 传牌,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 时制止、先行预处置,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捕捞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一)加强组织领导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综合执法, 镇村抓好落实”的原则,成立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 治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 1)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 农业农村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
24、员由相关 部门及乡镇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农 村局) 。同时,成立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行动小 组(详见附件 2) ,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重点打击和 日常监管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文明(二)文明规规范范执执法。法。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要规范 7 00 执法、文明执法,对案件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法律准确、案卷规范。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 实加大执法力度,对电鱼器具、违规渔具制造、销售、使用保 持高压严打态势,做到监管到位、执法有力、不走过场、不留 死角。对
25、电鱼、使用违规渔具行为人要依法惩处,发现涉嫌犯 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罚 代刑。对查获的涉案电鱼器具、违规渔具和“三无”船舶一律 没收。对干部职工参与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提交 纪委监委处理。对持证渔民渔船参与电鱼、使用违规渔具的, 一律吊销证件,取消燃油补贴领取资格。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 好渔业资源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支持司法机关对电鱼行为人 实施恢复渔业资源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措施。 (三)(三)精心精心组织组织安排。安排。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公安、农业农 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通力协作、资 源共享,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交叉管理的水
26、域要加强协调 执法。同时,要讲究工作方法,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 管理相对人和车辆安全,严防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 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设立渔政监督管理举 报电话:0598-6323106;各乡镇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乡镇、 村所在地及人群集中区域公布,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 治行动。 00 8 附件:1.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 导 小组名单 2.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行动小组成员 名单 附件 1 尤溪县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怀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柯德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新川 县公安
27、局副局长 成 员:谢有彬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俊杰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宏彩 县水利局副局长、县流域环境综合执法 大队大队长 苏雪红 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 严生天 县文旅局副局长 林大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秀斌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和照 尤溪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9 00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苏雪 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光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 项整治行动的 1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 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管理公
28、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 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资 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订立资产管理 合同。 第五条 在不违反试点办法 、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 容之外的事项。
29、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 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2 第六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 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资产管理合 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与资产管 理合同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 资产管理合同”的 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 称的全称。 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 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30、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九条 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 释义 第十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 3 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 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 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 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 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 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31、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 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 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 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 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
32、本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二)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 的情况;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 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五)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六)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 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
33、权利;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5 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二)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 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三)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 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
34、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 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 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 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 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五)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专项 6 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 (
35、六)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 估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 (七)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36、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 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 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委托财产; (六)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 (七)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 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 况做出说明; (八)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 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 (十)保存委托财
37、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 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 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 (十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十七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 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
38、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8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 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 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四)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
39、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 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委托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 面意见; (七)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八)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 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五节 委托财产 第十九条 列明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