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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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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有关部门、单 位进行处理。 法制(执行)科监督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 改、审计决定落实、了解移送处理情况及结 果。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审计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71 号)第四十九条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承办机构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下达审计通知书有违法情形调查取证审理告知 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被审计对象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

2、: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奎文区审计局 投诉电话:0536-8239923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00-18:00 冬季:08:30-12:00;13:30-17:30 办公电话:0536-8239923 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4919 号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审计行政强制案件。 二、办理依据 1.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2.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令第 9 号) 三、承办机构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四、办理基本流

3、程 下达审计通知书有违法情形调查取证审理告知 决定送达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 案 五、办理时限 封存的期限为 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 限不得超过 7 日。 六、救济渠道 (一)被审计对象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奎文区审计局 投诉电话:0536-8239923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00-18:0

4、0 冬季:08:30-12:00;13:30-17:30 办公电话:0536-8239923 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4919 号 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一部分 制度建设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奎审发 201710 号) 第二部分 执法资料 潍 潍坊 坊市 市奎 奎文 文区 区审 审计 计局 局文 文 件 件 奎审发201710 号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效,加强审计执法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 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

5、一印制、 区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资 格证。 第三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通过 省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法 制(执行)科统一向区法制服务局办理申领手续。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坏, 持证人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上交法 制(执行)科,由法制(执行)科统一交回区法制服务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果遗失,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 法制(执行)科,由法制(执行)科报区法制服务局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法制(

6、执行)科统一送区法制 服务局办理年检注册,未经年检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受到市审计局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时,法制(执行)科应 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证件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局内分送:局领导,各科(室)、中心,存(3)。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加强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 我单位未设立办事窗口。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一、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布 网址: 我单位无“

7、双随机”抽查事项。 二、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网址: 我单位近年未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潍 潍坊 坊市 市奎 奎文 文区 区审 审计 计局 局文 文 件 件 奎审发201711 号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围绕单个的 审计项目,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 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 要管理事项记录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

8、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做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 包括:(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二)对 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三)确定的审计 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 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 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审计证据 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 及其相关标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

9、附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 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 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 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八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 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 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 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 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 性的情

10、形及采取的措施;(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三) 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 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 审计组的采纳情况;(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 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 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七)审理机构对 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 程序和结论;(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 束性条款及其原因;(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 因及影响;(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

11、计机关 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 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记录应当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等行政执法 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审计局法制(执行)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局内分送:局领导,各科(室)、中心,存(3)。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 奎文区审计局的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的是审计署、省审计厅、 市审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我局审计行政执法

12、目前主要以文字记录为载体,没有音像 记录设备使用、配备办法或相关要求。待省、市出台音像记录 设备配备办法后,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 一、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情况 我局未设立服务窗口,仅在奎文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法进行 信息公开,未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执法业务系统使用情况 我局近年来未进行行政处罚,未在线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记录方式记录事项记录地点 记录开始 时间 记录停止 时间 重点记录 内容 记录要求记录人员 音像保管 要求 保管人员 1 2 潍 潍坊 坊市 市奎 奎文 文区 区审 审计 计局 局文 文 件 件

13、 奎审发201712 号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机关依法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由机关内部负责审计业务审理工作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 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理)。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4、。未 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 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 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 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 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 预算执行审计、经

15、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审理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审理 机构可以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五条 审理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

16、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 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 第六条 审理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 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 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理

17、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的审理意见。 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2 个工 作日。 审理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审理机构复审。 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面复审意见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审计业 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制作形成

18、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九条 审计机关的业务部门、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 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 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局内分送:局领导,各科(室)、中心,存(3)。 潍坊市奎文区审计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 法制审核机构 人员 编制 实有 人数 主要职责联系方式负责人负责人职务 法制(执行)

19、科22 审理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 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组织对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优 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0536-8219923张炜科长 法制审核 人员姓名 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是否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 张炜科长女198309大学本科山东科技大学 会计学否 王倩科员女198501 硕士研 究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审核事项名称实施依据 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2 对被审计单

20、位违反审计法的 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 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3 对拒绝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 诺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处 罚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 条 4 重大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单位 和个人的处罚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六 条 5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 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6 重大 行政强制 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 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 四条

21、停使用 7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三条 填写说明: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的具体执法事项,并列明依据的条款,不需列明具体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要素 1 重大 行政处罚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 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 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 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 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作出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3.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证据;4.被审计对象对征 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

22、意见、审 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 说明;5.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 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 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 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6.审计 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 笔录;8.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 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9.审理机构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 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4.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5.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

23、符合规定; 7.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2 重大 行政强制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 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 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 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 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作出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3.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证据;4.被审计对象对征 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 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 说明;5.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 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 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 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6.审计 定性、处

24、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 笔录;8.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 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9.审理机构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 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4.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5.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7.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填写说明:各单位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类别,明确执法机构应提报的审核材料以及应重点审核要 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业务业务部部门报门报送送

25、 材料提材料提请审请审核核 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进进行行审审核核 审审核通核通过过 退回退回补补充材料充材料 3-5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 是否受理是否受理 不受理不受理 提出重大行政提出重大行政执执法决定法决定 法制法制审审核的核的书书面意面意见见 审审核核有有异异议议 报报送行政送行政执执 法机关法机关负责负责 人决定人决定 归归档档 重点重点审审核:核: 1.是否超越本机关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执法法权权限;限;2.主要主要 事事实实是否清楚、相关是否清楚、相关证证据是否适当、充分;据是否适当、充分; 3.适用法律法适用法律法规规和和标标准是否适当;准是否适当;4.评评价、价

26、、 定性、定性、处处理理处罚处罚意意见见是否恰当;是否恰当;5.行政自行政自 由裁量由裁量权权行使是否适当;行使是否适当;6.审计审计程序是否程序是否 符合符合规规定;定;7.法律文法律文书书制作是否制作是否规规范;范; 8. 其他依法其他依法应应当当审审核的内容。核的内容。 受理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 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 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仲裁机构

27、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 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 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 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 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

28、法院另行 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 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 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 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 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仲裁裁决主文

29、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 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 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 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 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 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0、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 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 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 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 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 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 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 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

31、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 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八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 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 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 条

32、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 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 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 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 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 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

33、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 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 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 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 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4、(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十四条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 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 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 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仲裁庭按

35、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 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 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 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

36、明等非法 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 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 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 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

37、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 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 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 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 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

38、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 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 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 回不予执行申请。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 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 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

39、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 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 法院应1 全日制硕士学术型招生专业目录全日制硕士学术型招生专业目录 院系所、学科、研究方向院系所、学科、研究方向考试科目考试科目 拟招拟

40、招 人数人数 学制学制 年学费年学费备注备注 001001 水利与环境学院水利与环境学院 081500081500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 01 水工结构工程 02 水利水电工程 03 生态水利 04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05 水文学及水资源 06 民生水利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1 数学一 811 材料力学 或 812 水文学原理 或 813 水力学 或 814 水利工程经济学 或 817 环境工程学 4238000 复试笔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 (分方向分方向) ): 01 水工建筑物,02 水利工 程施工,03 工程水文学,04 工程水文学,05 工程水文学, 06 灌溉排水

41、工程学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分方向分方向) ) :水利工程概论 (01、02、06 方向)工程 水文学;(03、05 方向)水 资源规划及利用;(04 方向) 水工建筑物,水利工程概 论 080104080104 工程力学工程力学 01 混凝土结构非线性分析 02 爆破冲击振动及其控制 03 岩土力学基本理论及应用 04 多孔介质力学理论及应用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1 数学一 811 材料力学 或 815 理论力学 538000 复试笔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弹性力学 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加试:结构力 学混凝土结构 087100087100 管理科学与工

42、程管理科学与工程 01 建设工程管理 02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 03 项目管理技术 04 对策理论与应用 05 复杂系统建模与优化 06 数据资源开发与信息管理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1 数学一 (01-04 方向)816 工 程经济学或 818 安全工 程学 (05-06 方向)816 工程 经济学或 819 运筹学或 820 数据库原理与应用 1038000 复试笔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 (01-05 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06 方向) 管理信息系统 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加试:管理学 (01-04 方向)运筹学 (05 方向)生产运作管理 (06 方向)C 语言程序设

43、计 002002 土木与建筑学院土木与建筑学院 081400081400 土木工程土木工程 01 岩土力学基本理论及应用 02 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理论及应 用 03 边坡防护与生态恢复 04 混凝土材料性能 05 结构计算理论与振动控制 06 隧道工程稳定性分析与控制 07 桥梁结构设计理论与方法 08 路基与路面工程设计理论及 应用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1 数学一 801 材料力学 3638000 复试笔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01-03 方 向)工程地质; (04-05 方向二选一): 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钢 结构; (06-07 方向)结构力学(含 动力学); (08

44、方向)路基路面工程 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加试: (01、03 方向)土力学 岩石力学; (02 方向)地质灾害机理 与防治地质灾害监测与 2 预测预报; (04-05 方向)土木工程施 工工程力学; (06-07 方向)混凝土结构 原理钢结构; (08 方向)土力学建筑 材料 081800081800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1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理论与 方法 02 地质灾害机理、治理加固设 计理论与方法 03 矿山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 04 地质工程数值模拟 05 地理信息与 3S 技术 06 地下工程稳定性与评价 07 工程地质勘测技术与应用 08 工程岩土体稳定性与评价

45、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2 数学二 802 工程地质学 638000 复试笔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岩土力学 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加试:岩土工 程堪查工程地质分析原 理 003003 机械与动力学院机械与动力学院 080200080200 机械工程机械工程 01 先进制造技术 02 制造系统调度、规划与管理 03 结构成形技术及控制 04 机械制造工艺与装备 05 机电系统状态监测与故障诊 断 06 机电一体化系统 07 流体传动与控制 08 现代设计理论与方法 09 表面界面与摩擦学 10 机械强度与可靠性 11 特种装备与结构 12 车辆系统动力学与控制 13 动力机械及

46、工程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1 数学一 821 机械设计或 822 机械原理 2438000 复试科目:面试复试科目:面试+ +笔试笔试 面试:英语口语能力测 试、本专业科研能力及相 关综合知识; 笔试: 专业课综合(理论力学、 材料力学、机械工程材料) 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加试: 工程力学机械设计基 础; 004004 电气与新能源学院电气与新能源学院 080800080800 电气工程电气工程 01 电力系统分析计算及控制与 保护 02 水电站仿真与优化调度 03 输变电装备安全运行与评估 04 新能源微电网 05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01 英语一 301 数学一 831 电路 4338000 复试笔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电力系统 综合(含电力系统分析、 继电保护) 同等学力及非电气类专业同等学力及非电气类专业 加试:加试:电子技术基础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81101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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