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航局关于规范国际包机运营的通知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际包机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安全运行水平,保 护消费者权益,实现民航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要 求,现将就规范国际包机运营事宜规范通知如下: 一、规范引导 1.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运营国际包机,应符合 附件 1 所列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将航权开放、市场成熟、运行平稳 的国际包机转为定期航班运营。配套建立灵活的定期航班计 划管理模式,可分时段、差异化安排航班计划。 3.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将涉及临时开放口岸机场的国际包 机转为定期航班运营。 4.建立包机转定期航班跟踪台账。对于已经转为定期航 班,
2、但因起降时刻等原因后续无法正常运营的航线,由民航 局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 视情提请该委员会研究解决。 二、规范许可 1国际包机申请应以航空运输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 名义提交。 2申请运营国际包机应符合附件 2 所列申请方式、申请 2 时限和申请材料的要求。 3审核国际包机申请应综合评估航权、起降时刻、航路、 企业安全记录、企业运行品质和、旅客服务和企业诚信情况。 4国际包机的起降时刻,应在控总量、调结构的框架下, 确保审批数量和结构与资源保障能力相匹配。 三、规范监测 1.建立国际包机事故征候率月度监测考核和发布制度。 2.建立国际包机执行率月度监测考核和发布制
3、度。 3.建立国际包机正常率月度监测考核和发布制度。 4.建立国际客运包机旅客投诉率月度监测和发布制度。 5.建立财务风险提示机制,每月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发布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内各机场中国境内运营的费用缴纳 情况。并依规费用的航空运输黑。 。 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 系统”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监管系 统(试运行)”分别公布上述指标月度考核情况。 。考核结果公 布前,当月包机受理窗口关闭。 四、规范治理 3 国际包机事故征候率、月度执行率、航班正常率和旅客 投诉率(如有)任一指标未达到 90%,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5 个百分点以上(以下称为
4、未达标), , ;国际包机事故征候率、旅 客投诉率任一指标不超过 x%,且高于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x5 个百分点以上(以下称为未达标);,属于可能妨碍或危害公 共利益的情形,民航局将采取以下准入限制措施: 1.客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标,且低于与中国民航行业平 均水平相差 5-10(含)个百分点,全货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标, 且与中国民航行业平均水平相差 10-20(含)个百分点,不予 批复当月及未来一个月包机的申请; 2. 客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标,且低于与中国民航行业平 均水平相差 10-15(含)个百分点,全货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 标,且与中国民航行业平均水平相差 20-30(含)个百分点,不 予批
5、复当月及未来三个月包机的申请; 3. 客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标,且低于与中国民航行业平 均水平相差 15-20(含)个百分点,全货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 标,且与中国民航行业平均水平相差 30-40(含)个百分点,不 予批复当月及未来六个月包机的申请; 4. 客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标,且与低于中国民航行业平 均水平相差 20 个百分点以上的,全货运包机考核指标未达 标,且与中国民航行业平均水平相差 40(含)个百分点以上的, 不予批复当月及未来一年内包机的申请。 4 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标未达低于平均水平标,指 标相差数值累加计算。 五、其他 1.本通知办法所称“国际包机”的定义与“附件 1”所列
6、第 4 部规定的第三条所称“不定期飞行”相同。 2.因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因航空安全、航 班正常和特殊保障等方面实施运行限制,或因天气、流量控 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影响考核指标的,航空公司需提供相关 证明,经查属实的,自查明当月起,相应限制措施予以相应 豁免。 32.本通知办法不适用内地与港澳地区、大陆与台湾地区 间的包机运营。 43.本通知办法不适用军事运输、救灾运输、重大活动或 特殊任务包机运输。 民航局 2019 年 月 日 5 附件 1: 1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航权安排的协议; 2.民航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 第 2
7、9 号); 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CCAR-119TR-R1)及相关咨询通告; 5.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仅适用客运); 6.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 76.关于规范国际航线航班运营秩序的通知(民航运发 201412 号)第二至第六条; 6 87.关于简化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包机审批手续的通 知(民航发2015122 号)。 附件 2-1: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包机申请指南 一、申请方式 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包机备 案申请。 二、申请时限 预计飞行日 7 天(工作日,以下同)-45 天前。 三、申请材料 申
8、请人应提交申请信息和文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信息 7 1.首次运营国际包机的,应提交以下信息: (1)航空运输企业信息(中/英文名称、两字代码、主运营 基地); (2)航空器信息(机型); (3)飞行计划信息(航班号、执行日期、起飞地点和到达 地点、机型); (4)包机性质(客运、货运)。 2.非首次运营国际包机的,可不提供上述信息中的第(1)、 (2)项。 (二)文件证明材料 1.首次运营国际包机,应提交以下文件证明材料: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运行合格许可证及运行规范; (3)经审查的航空安保方案; (4)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 证明文件。 2.
9、 非首次运营国际包机,可不提供上述文件。 8 附件 2-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包机申请指南 一、申请方式 (1)通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监 管系统”提交包机许可申请; (2)通过“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时 刻和航路申请。 二、申请时限 9 预计飞行日 7 天(工作日,以下同)-45 天前。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信息和文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信息 1.首次在华运营,应提交以下信息: (1)航空运输企业信息(中/英文名称、两字代码、注册地) ; (2)航空器信息(机型、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飞行计划信息(航班号、执行日期、预计起飞时间和 地点
10、、预计到达时间和地点); (4)包机性质(客运、货运); (5)包机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提供地面服务的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工商登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非首次在华运营的,可不提供上述信息中的第(1)、 (2) 项。 (二)文件证明材料 1.首次在华运营,应提交以下文件证明材料: (1)所属国颁发的航空运营许可证及运行规范; (2)包机使用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许 可证及噪音证书; (3)航空器机身、客货及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证明; 10 (4)运输总条件(应当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 客服务内容,对外公布并承诺在购票环节中告知旅客;应当 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 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5)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国政府批准的包机航班许可; (6)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 CCAR129 颁发的运行规范; (7)包机合同; (8)地面服务协议或确认函; (9)其他材料:包括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如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许可证明(如有)、根据双 边航权安排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 2.非首次在华运营的,可不提供上述文件清单中的第 (1)、 (2)、 (3)、 (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