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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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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 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第二十五条 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 议或其他安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形成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达成协议或其他 安排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 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 (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 、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 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 身份介绍等。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

2、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 的股份的,应当在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 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出让人应当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导 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国有单位包括划出方和划入方、合并双方)应当在上市公 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 3 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 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种类、数量、 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3、,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 3 日 内,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说明取得 本次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 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 司之间的其他安排,并予以公告,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应当声 明“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非现金资

4、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 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公告 发行结果。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时未确定发行对象,信息披 露义务人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 3 日内,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法院裁定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 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 例的,申请执行人

5、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 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 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三十条 因继承或赠与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 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 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 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董事

6、、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 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或委 托关系、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 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等;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 方式及定价依据;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 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 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 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7、 (五)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 及是否附加条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 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 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 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 关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8、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或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划 出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三十三条 因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 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可转换优先股的

9、转股条件、转股价格、 转股比例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因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表决权恢 复的条件和原因。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等。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收购办法规定仅须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予以公告,但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披露以下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 称、股份性质、股份种类、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10、例; (三)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 第三十六条 如已经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 务人除按照本节要求就股份变动情况予以披露外,还应当简要提示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前次持股种类和数量。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披露如 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

11、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 自然人)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 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 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

12、人为 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 明文件;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章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根据收购办法规定须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二章对收购人 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 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四十

13、二条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 务人须聘请财务顾问机构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出 具核查意见的,核查意见须作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同 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还应当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 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附表二的要求编 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附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

14、四条 本准则所称拥有权益的股份,是指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 公司字2006156 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 名称 上市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 义务人名 称 信息披露 义务人注 册地 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 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有无一致 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 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

15、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 方式(可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 变动后, 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 例 股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 持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 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

1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 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 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 的负债, 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 担保,或 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 准 是 否 是否已得 到批准 是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

17、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 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 附表二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 名称 上市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 义务人名 称 信息披露 义务人注 册地 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 量变化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有无一致 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 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 是

18、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对境内、 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 持股 5%以 上 是 否 回答“是” ,请注明公 司家数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拥有境 内、外两 个以上上 市公司的 控制权 是 否 回答“是” ,请注明公 司家数 权益变动 方式(可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发生 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 动的数量 及变动比 例 变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与

19、上市公 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 续关联交 易 是 否 与上市公 司之间是 否存在同 业竞争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 持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 股票 是 否 是否存在 收购办 法第六 条规定的 情形 是 否 是否已提 供收购 办法第 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 否 是否已充 分披露资 金来源 是 否 是否披露 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 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 准及批准 进展情况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 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 表决权 是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

20、“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 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 4龄的 8万块钱,两夫妻所有的积蓄,交了 2万买了高端!还剩下6万!06年合作的,现在 8万已经变成了 20多万了!我当时问他:你为什么这么大胆就这么相信我?他说:本来我就很

21、穷,做失败了大不了也还是穷,但是你们公司这么大,我相信还是有好人存在的,不可能害我的!人间仍有真情在啊、再说:你和我做一条船,你是掌舵的,我相信你不可能把自己的船弄翻了或者搞个洞,让自己跟着我们一起淹死吧?当时我很觉得这个人很聪明也很实在,给他做了个特批 2万!说实话!他说的很有道理,我可能把自己的船弄翻了和你一起死吗?你说你命不值钱,我的命还值钱呢?所以,你放心好了!家长朋友,在未来的日子里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学校和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农闲时节,我们希望每一位家长把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关爱送给孩子,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孩子培育成家庭的龙和凤, 培育成祖国最美丽的花朵!我的讲话完了,

22、再次感谢各位家长来参加我们的家长会,最后预祝各班家长会圆满成功!2009年12月9日 1 宛卫2016116 号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 2016 年度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科室,市卫生监督局: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 2016 年度推进服务型行 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卫法制20163 号)和南阳市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2016 年度推进 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宛依法行政领办20161 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2016 年度推进服 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23、际,认真 贯彻落实。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2016 年 5 月 25 日 2 南阳市卫生计生委 2016 年度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提 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委制定 2016 年度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推进服 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落实基层提升年工作 今年是省政府确定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基层提升年”,各县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 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机 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持续深入做好服

24、务 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服务型行政 执法建设工作全覆盖。 (一)高度重视,充分发动,有序推进“基层提升年”活动。按 照省、市开展“基层提升年”活动的精神,策划启动“基层提升年” 活动,制定工作方案,传达工作要求,部署活动内容,为基层行 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真正融入到“基层提升年”活动 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调查研究,务求实效,全面了解基层提升建设工作 情况。为切实打好“基层提升年”的前哨站,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服务群众的能力开展调查和研究,掌握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提升量化标准,对提升 工作进行分类评级和总结讲评。 (三

25、)深化主题,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中关键问题。 以完善服务体系、推进行政指导、推行行政调解、抓好队伍建设 3 为重点,加强交流,以强带弱,创先争优,全面提高卫生计生行 政执法水平。组织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密切 联系行政管理对象,帮助解难题、办实事。 二、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服务体系建设 (一)精简办事流程。 1、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权利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行政 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全面梳理和公开基层公共服务事项。 2、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办理卫生计生有关证件时,坚决取消 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 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3、最大限度简化办事程序、减少

26、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改进服务质量;尝试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实 现“一个窗口受理”;大力推行一站式办理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 申报材料齐全的事项,要实行“书面承诺公示制”、 “缺件备忘制”; 积极推行跨部门、跨区域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 对。四是积极探索“互联网+执法”的新思路,建立健全网上咨询、 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等执法模式,逐步形成实体政务 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要认真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进一 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指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事前提 示、事中指导、事

27、后回访制度,在基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中持续 推行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 性行政指导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6 月底前, 4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指导典型 案例材料,每个县区不少于 2 件;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行政指导 案卷评查,对评查出的优秀案例,通报各县区学习借鉴,并报送 省卫生计生委参加全省优秀行政指导案卷评查。 (三)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 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60 号),按照河 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6 年度 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 20105 号)中关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精神,以及南阳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调解 工作的意见(洛依法行政领办2015l4 号)要求,明确分管领导, 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梳理公布行政调解依据,完 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在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基础上,注重在基层推行行政调解工作。要重点抓好基层行政执 法单位推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注 重效果的行政调解工作原则,要注重培育行政调解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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