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8728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 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 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 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或者企业自主申请。申请人应 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 大类提出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 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 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

2、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简称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在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后,报经有关部门批 准。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 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

3、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 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 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并在登记项目后标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的 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 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 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

4、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 或者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 3 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 30 日 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 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 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 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 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 的前置许

5、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 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 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 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 4 有规

6、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 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 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 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 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 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

7、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 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项目,因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 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 5 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 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 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 四条规定,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由企业登记机关 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