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镇江市 区(市) 街道 (镇/乡) 路 (社区/村) 是否取得产权证是 否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其他: 使用期限长期 至 年 月 日止 经营面积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是 否 我(们)已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条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 规定,并郑重
2、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 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 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 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
3、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 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 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 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 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 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4、个体工商户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 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 (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 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 明,需认真阅
5、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 如实、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 标注的为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 明的实质内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 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 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 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
6、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 致。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 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 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予以配合。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 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产生油烟、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 营;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 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