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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修正)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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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广东东省企省企业职业职工工劳动权劳动权益保障益保障规规定(修正)定(修正) (1994 年 1 月 18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9 月 22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权益 保障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 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 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 动保护、劳动

2、保险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 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 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 法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

3、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 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订立劳动合同, 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企 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 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 健康。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 卫生、消防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重 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还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应当符合安全、 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 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工场、宿舍应 当备有紧急出口,保持通道畅通。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5、公安消防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顿;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包庇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 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 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 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一般每日不得

6、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 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 按劳动合同规定发放足额工资。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计 算基数,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其工资的 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 资的 200,其他时间不低于其工资的 150。 企业停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停工津贴。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

7、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 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 每日按欠发工资额 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每月工资 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 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工资额 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 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不能安排补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

8、同意,可以按本规定第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待业、工伤等项 目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 项保险费。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各种社会保 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 凡未实行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地区,企业应当为职 工提供医疗、计划生育等劳动保险待遇,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工会协助企业 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

9、的,有权提出意见。企 业发生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认 真处理,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 第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 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10、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199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广附:广东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关于修改会关于修改 广广东东省企省企业职业职工工 劳动权劳动权益保障益保障规规定定 的决定的决定 (1997 年 9 月 22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0 月 16 日公布施行) 决决 定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 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班后加点一般每

11、日不得超过一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劳动合同 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其工 资的 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资的 200,其他时间不低于其 工资的 150。” 三、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 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 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 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 1赔偿职工经济 损失。” 四、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 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工资 额 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 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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