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第第十十一一届届全全国国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 第第二二次次会会议议代代表表建建议议、批批评评和和意意见见 第 11341134 号 人大工作人大工作 类 关于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的若干建议关于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的若干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批办意见: 单位编号单位编号承承 办办 单单 位位承办类别承办类别 0023教育部主办 00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办 领衔人或代表团领衔人或代表团: :刘春梅代表代代 表表 团团吉林代表证号代表证号 请承办单位结合代表反映的以下情况,加强工作的针对性: 1此建议由代表通过视察形成 2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联系
2、沟通 2 第 11341134 号 关于修改完善关于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若干建议的若干建议 职业教育法自 1996 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职业教 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回顾其发展历程,在肯定成绩的同时, 也应看到存在着有待完善的问题。现就如何修改完善职业教育 法以更好地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建议如下: 1.构建系统的职业教育法体系,改进职业教育立法技术。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法的全面推广、有效施行,应努力 构建内容全面、层级系统清晰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职业教育 立法体系应由一个基本法、若干单行法以及地方性职业教育实 施办法共同组成。可借鉴域外(如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有益经 验,制定企业职
3、业培训条例 、 实训教师资格条例 、 职业 教育考试条例 、 职业教育投入办法 、 就业与职业培训办法 等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辅 之以大量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性法规而构成 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立法 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全面、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立 法程序方面,应加强立法前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工作,明确划 分立法权限,规范创制程序,确保立法程序的严密性;立法技 术的运用方面,应着力提高表述语言的严谨、确定性和法规结 构的统一、协调性,做到整体结构逻辑完整、总体一致、条文 3 设置合理、语言简洁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增强职业教
4、育法 的实际可操作性。 2.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促进就业的有关内容,严格职业资 格证书管理工作。 迄今为止,大学一直是按照供给方的逻辑提供教育服务。 而现在,需将这种教育与需求方的逻辑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此 思想指导下,职业教育领域中高等职业教育应是未来我国职业 技术教育的发展重点。因而,应在职业教育法中及时补充 有关内容,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并具体规范其形式、 性质、任务、管理职责、发展途径以及与其他教育层次间的关 系。应在目前以大专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努力发展高等职业教 育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教育,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教育结构 和学校设置状况实现其发展方式的多样化,同时明确高等职业 教育与中
5、等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的相互衔接、转换方式。此外, 还应及时补充对失业人群提供特殊职业教育、促进其再就业的 内容,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际 化要求,及时更新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标准。切实施行 “先培训,后就业” ,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制度和劳动证书准 入制度,实现职业资格的规范化、职业教育的高端化和失业人 群向实用技能型人才的迅速转化。 3.综合各地实施细则中适应性较强内容,及时更新、完善 法规内容。 4 因职业教育法条文多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适 用过程中,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条例为补充来弥补自身不足。 目前全国已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职业教育发展问
6、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创造性地发展地方职业教育确 立了方向。但职业教育长期以地方性法规作为其基本规则是不 行的,它必然产生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明显差异性问题:即在一 国法律之下,各地方实际在操作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做法。 这实际已将职业教育法降低至“办法、条例、意见”层级 的法律渊源,降低了公众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也影响其内容的 确定性、规范性,造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程度的明显不均衡状态 和公民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在修改职业 教育法过程中,应重视对各地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总结、 归纳,从中提炼出适用范围广、效果好、操作性强的内容,及 时补充、更新至现行职业教育法当中。 4.扩大
7、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范围,实现与 WTO 规则的接轨。 我国加入 WTO 后,对文化、教育市场的开放已作出原则性 承诺,但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开放程度和开放时间还未作 具体说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质为“经济联合国” ,加入 WTO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在此影响下,与国 际用工标准相符也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新趋势。职业 教育是与经济发展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一种教育方式,是将 人力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工 5 业化的重要基础,因此有必要根据 WTO 规则中的市场准入、国 民待遇原则,全面考察西方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依照 WTO 规则要求,作出
8、具体的开放时间承诺,有限、有序、逐步 地放开职业教育市场,扩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范围,允许境 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借助其丰富的职业教育经 验优势,为我国培养大量掌握现代工业技能、具有工作创新意 识的技术人才。同时,应突破职业教育非营利性目的的法定局 限,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充分发挥各类经济主体的作 用,发展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并制定配套政策进行扶持、 资助,通过其自身营利运转促使其良性循环。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利于扩大教育资源、教育规模,都可以进行大胆尝试、 积极探索。 5.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 一部法律颁行后,只有针对现实需要不断加强执行
9、力度, 并对实施状况进行有效监督,该法才能真正发挥实际作用。目 前,中国社会整体对职业教育比较歧视,对职业院校认可程度 不高,尤其是对农民的职业教育落后、培训经费不足,严重影 响到“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 职业教育法应继续 强调职业教育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尤其要强调保障 职业教育经费的全面落实到位,逐步提高公众对职业教育的认 同和重视程度。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落实方面,首先,应细化 6 职业教育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对应的经费责任制度, 设置具体、严格的保障措施,使实施中职责分解到位、依法行 政、执法必严;其次,要解决实施中的监督缺位问题。应加强 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 密切各行政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明确其内部责任划分和追究制 度。同时,重视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使广大公众、 社会组织能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监督全过程,保证职业教育经 费投入的实际落实到位、逐年递增,促使各级政府始终把职业 教育(特别是农民职业培训)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实现我 国职业教育的全面、持续、良性、快速、规模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