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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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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不断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要落实必要的管养人员和经费。到2020年,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率达到100%,逐步完善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站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 2.强化路政管理。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基本建立区有路政员、街道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大力推广区级统一执法、街道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完善农村公路保护设施,努力防止、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及其它各类破坏、损坏

2、农村公路设施等行为。 3.整治路域环境。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路面保洁、路基整修、堆占清理。加强绿化美化,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全面清理路域范围内的草堆、粪堆、垃圾堆和非公路标志。路面常年保持整洁、无杂物, 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三)完善体系,全面养护好农村公路 1.完善养护体系。进一步强化区、街道、村对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公路管护体制,完善街道政府管养机构建设,真正实现有路必养。到2020年,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2.制定养护细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要对专业养护、非专业养护提出具体要求,区交通局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

3、及日常巡查的方式,督促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对各公路路况和养护质量进行评价,定期考核。3.开展春秋会战。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公路沿线村民,整修路基和边坡、清理边沟、清理扒占、整治路域环境、开展绿化,促进和提升农村公路整体形象。4-6月开展春季会战,8-10月开展秋季会战。4.保障养护资金。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日常养护经费和人员作为“有路必养”的重要考核指标,区财政将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力度,管理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比例达到100%,确保省、市、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统筹安排,真正实现有路

4、必养。(四)城乡结合,全面运营好农村公路1.完善运输网络。争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摸索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完善城、街道、村道路客运网络。使全区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更加协调、网络衔接更加顺畅、政策保障更加到位,服务广度和深度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改善,运输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窜货并举、运邮结合”总体思路,加快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具备条件的街道和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 2.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审核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交通、公安、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协同参与的审核机制。对新增农村客运班线,严格对照规则进行审核,不符

5、合通行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加快淘汰老旧农村客运车辆 ,全面提升客车性能。强化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三、措施与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区政府成立“四好农村路 ”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建设工作,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相关精神。2.夯实工作责任。创新管养机制,优化整合区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时要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建设目标,充实工作力量,落实资金、机构、人员和保障措施。3.加强监督考核。全面加强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对责任落实、建设

6、质量、工作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区政府与各街道签订沈北新区“四好农村路 ”建设责任状并制定沈北新区“四好农村路 ”建设考评标准。要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项目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4.加强资金保障。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措机制。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沈北新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 :局长副组长 :沈阳市沈北新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成员单位:发改局、公

7、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局长担任。沈北新区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整顿规范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加快推进开展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68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辽医保明电20181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各市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的函(辽医保明电20182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

8、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回头看的通知(辽医保明电2018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明电20182018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实施方案汇报如下制定以下方案:一、工作目标1.通过加快推进开展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2.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治理体系,自上而下落实,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3.不断完善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

9、觉性。二、组织领导成立沈北新区成立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两个专项行动检查小组。(见附件2)。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筹安排全区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对专项行动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成立2两个专项行动检查小组,按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互检(见附件3),对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根据专项行动需要和各部门职能实际,确定区人社局和区卫计委为两个检查小组牵头部门(名单见附件2),市医保中心沈北分中心为每组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按照市专项领导小组要求每日17时前上报沈北新区专项行动推进情况。二三、职

10、责分工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行动文件并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情况。医保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节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察委处理。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配合专项行动检查。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合法合规及新农合基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规医疗机构、违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节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察委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分别负责为每个检查组配备2名临床专家(1名内

11、科、1名外科)。公安部门: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欺诈骗保等涉嫌犯罪线索立案侦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疗保险、新农合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耗材)质量、供销存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审计、处理。三四、检查对象及主要内容本次专项行动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对具备住院资格的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沈北新区和市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结合智能监控筛查疑点、投诉举报线索

12、,结合随机抽样,对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有举报线索的案例,要开展重点检查,一追到底。(一)检查医疗机构。各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真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的检查范围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颁发权限确定,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农合办提供。区检查小组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互检名单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主要包括:1.通过虚假宣传、住院返现等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2.蓄意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

13、、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用于变现等行为;5.虚记、多记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行为;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7.分解收费、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9.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支付使用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二)检查定点零售药店。各定点零售药店认真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检查小组。区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抽查数量要求不少于20家。(三)检查参保人员。重点检查就诊频次较多、使用医保基金较多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主要检查对反复轻症住院的参保人员,复查201

14、7年以来的住院病历,对比前后病史、检查、化验资料的一致性,复查是否存在冒名住院、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可向前追溯。四五、工作步骤(一)(一)准备部署阶段(11月15日11月26日)。由市医保中心及分中心、区(县、市)农合办结合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察、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等情况,结合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召开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工作推进大会,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进一步部署。各区(县、市)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11月27日17时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二)集中检查阶段(11月27日12月7日)。各医药机构签订杜绝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承诺书(

15、附件4)。各检查小组要将医疗保险、新农合检查情况分别填写沈阳市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单(附件5)、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单(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附件6)、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单(定点零售药店)(附件7)。区专项行动检查小组对互检行政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每日17点前,将检查情况由市医保中心分中心汇总,上报市医保中心,新农合检查情况汇总后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农合检查情况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三)依法处理阶段(12月8日12月15日)。违法违规案件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城镇医疗保险、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

16、违法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整理违规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攻势,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四)督导检查阶段(12月19日12月23日)。市领导小组成立督导检查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对各区(县、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五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本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市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隐

17、瞒、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要对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情况开展回头看。(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强联动,做好工作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区人社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区公安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区审计部门要安排一台公务用车保障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按时提交检查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三)严肃纪律,廉洁工作。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

18、纪律,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不得因检查影响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误餐费按本单位标准执行。(四)剖析总结,完善制度。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五)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打击医疗保险领域欺诈骗保的工作进展情况,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度。要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教育引导,规范就医购药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问题线索,帮助查实查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在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

19、日、工作时间,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完整记录通话内容做好留存,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举报投诉电话为62161176,沈北新区卫计局农合办举报投诉电话为89605635,全面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附件:1.沈北新区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及成员名单 2.沈北新区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检查小组名单 3.名区(县、市)互检名单 4.杜绝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承诺书 5.沈阳市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情 况记录单 6.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单 7.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汇总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8.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汇总表(定点零售药店)沈北新区人民政

20、府2018年11月27日附件1:沈阳市沈北新区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 长:卜世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副 组 长:王 磊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局局长 于香君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卫计局局长 任忠义 区公安局副局长 刘宏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玉斌 区审计局局长 任忠义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审计局 区公安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 杨金生 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 张亚军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附件2:沈阳市沈北新区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检查小组名单第一检查组 组

21、长:李文辉 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 成 员:关晓斌 区公安局孙铭慧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梁春花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申 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雅楠 市审计局 郭丽杰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联络员) 李留凤 医疗专家 高顺利 医疗专家第二检查组 组 长:张淑娟 区市场局副局长 成 员:魏 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 颖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汉伟 区公安局 臧守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守萍 区审计局 于英慧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联络员) 明 皓 医疗专家 杨 洋 医疗专家附件3:名区(县、市)互检名单序号行政区域检查单位城镇医保定点医院(所)新农合定点医院(所)1铁西区(

22、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于洪区33由被检区(县、市)农合办提供2和平区皇姑区273沈河区大东区364大东区沈河区305皇姑区和平区266浑南区(含东陵区)苏家屯区97于洪区铁西区278苏家屯区浑南区139沈北新区法库县1210新民市辽中区1411辽中区新民市1412法库县康平县913康平县沈北新区4附件4:杜绝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承诺书我是 负责人,我承诺:我及我单位所属人员,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辽宁省及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全心全意为参保患者服务,保证绝不组织和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各项活动。承诺人:承诺日期:附件5:沈阳市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

23、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单检查时间: 2018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事由:沈阳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检查人员签字(每人手签):受检查基本信息:单位名称: 医院性质:公立 民营 企业 医院等级:特三 三级 市二级 区二级 一级所属区域:铁西 和平 沈河 大东 皇姑 浑南 于洪 苏家屯 沈北新区 新民 辽中 法库 康平单位人数:共有( )人,其中医保医师( )人,护士( )人,医保管理人员( )人,其他( )人。床位情况:编制床位( )张,实际开展( )张。检查记录:1.与医疗机构负责人 座谈,其确认本医疗机构 (有/无)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2.在院情况:应在院( )人,实际在

24、院( )人。其中医保患者( )人,新农合患者( )人,其他患者( )人。3.医保基础管理情况:(1)政策宣传公示情况:良好一般无(2)患者一览表及床头情况:良好一般无(3)药品价格公示板及举报电话公开情况:良好一般无(4)其他: 4.在院病历情况:(1)卫计:(2)人社:(3) 食药监:(4) 公安:(5) 审计:5. 购、销、存及财务账目:6. 其他情况:受检查单位公章: 记录人:受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2018 年 月 日附件6: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单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项目存在的问题- 28 -附件7: 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汇总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25、 检查人员:序号检查内容发现例数具体情况定点医疗服务机构1通过虚假宣传、住院返现等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2蓄意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用于变现等行为5虚记、多记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行为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7分解收费、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9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支付使用存在的问题和漏洞10其他违规行为(如有请注明)参保人员及有关责任人1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就诊2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3伪

26、造变造医疗文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虚假材料骗取医保待遇4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5恶意超量或者重复配购同类药品6其他违规行为(如有请注明)附件8: 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汇总表(定点零售药店)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序号检查内容发现例数具体情况定点零售药店1虚记、多记药品费用2替其它单位或个人代结算费用3使用医保卡结算不能支付的费用4药品进销存不符(药品实际销售数量少于医保记账数量)5其他违规行为(如有请注明)参保人员及有关责任人1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就诊2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3伪造变造医疗文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虚假材料骗取

27、医保待遇4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5恶意超量或者重复配购同类药品6其他违规行为(如有请注明)- 31 -沈北新区落实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切实履行保护耕地责任,严厉查处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学习借鉴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经验材料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86号)精神,结合关于印发沈北新区进一步加强涉农社区(农场)控制违章建

28、筑违法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北新区政办发20158号)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强化土地监管、严守土地红线为目标,以解决土地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建设“大美沈北、生态新区”提供有力保障。(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为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

29、众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有效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的途径。通过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有利于推动土地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不断提高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二、主要内容 (一)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1.责任主体以沈北新区辖区范围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建立一级网格的土地监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土地局,负责总体协调三级网格建设、运行相关

30、事宜。对二、三级网格上报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认定,对确属违法用地行为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进行立案查处。2.工作职责 一级网格领导小组负责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指导;组织实施耕地、农用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对土地违法面积较大、数量较多、影响较恶劣等情况突出的区域,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消除违法状态。 (二)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 1.责任主体以各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各街道办事处为各自辖区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作为二级网格的总负责人。2.工作职责 二级网格负

31、责落实本辖区内耕地、农用地保护目标责任;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研究解决违法用地处置工作;实时土地监管和巡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一级网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建筑,消除违法状态;对制止和拆除不能有效进行的,及时上报一级网格,申请联合执法强制拆除。(三)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1.责任主体以各社区辖区范围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各社区为各自辖区的责任主体,社区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2.工作职责三级网格负责巡查本辖区各类土地利用情况,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巡查、制止、整改、拆除等工作。对发现的暳暳2.1.3.1其它投资占比22.67%2.1.4固定资产投资占比72.

32、81%2.2流动资金万元4217.812.2.1流动资金占比27.19%3收入万元38253.004总成本万元29401.425利润总额万元8851.586净利润万元6638.687所得税万元1.428增值税万元1220.919税金及附加万元320.1710纳税总额万元3753.9711利税总额万元10392.6612投资利润率57.06%13投资利税率67.00%14投资回报率42.80%15回收期年3.8416设备数量台(套)12817年用电量千瓦时775092.5218年用水量立方米35168.1919总能耗吨标准煤98.2620节能率20.92%21节能量吨标准煤26.1222员工数量

33、人665輐鯟預鬀貼怀脀瀀脀鄀堐結瀀怀脀発鎂嚓鍹祖鮟発鎇嚓鍹祖鮟発鎂垓鏥(讏鬐灀砊稔當蜟鎓喓蘿輐脀酀稀破60%,达到61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4号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6日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25日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2月26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

34、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塘堰、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5、规划。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水行政、建设、农业、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江河、湖泊、水库所在地建立村级巡河员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

36、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专职巡河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决定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水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河长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和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流域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等方式,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

37、水污染防治责任,防治水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水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水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水行政、建设、农业、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制

38、本部门的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县(市)、乡(镇)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居民聚集区、旅游风景点、乡村旅游点、康养中心、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四川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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