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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文件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78563 上传时间:2019-12-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5.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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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南省审计厅文件 豫审2017152 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 ,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于 2017 年 9 月 5 日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9 月 11 日 2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审计,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 意见的通知 、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暂行

2、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 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厅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具体负责本厅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 工作,并对全省审计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厅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 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 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按照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厅法规 处人员为主体、吸收外部法学专家、律师和公职律师参加的法 律顾问队伍,构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确保法律顾问主体职责 落实到位。 第五条 厅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3、是: (一)为省审计厅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 3 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省审计厅实施的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 险评估,为重大事项风险防范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对省审计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草 案)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论证, 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 (四)协助审查省审计厅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经济项 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省审计厅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 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六)代理省审计厅参加诉讼或仲裁; (七)参与处理涉及省审计厅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 务;调解涉及省审计厅的重大纠纷;参

4、与省审计厅涉及法律事 务的谈判; (八)协助开展审计人员的法律培训; (九)为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 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并解答省审计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决 策、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咨询;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厅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厅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厅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4 (三)可以提请厅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对有 关问题进行研究;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 人员了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厅行政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厅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

5、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 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 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 与省审计厅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审计厅有利益 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

6、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 5 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法律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 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应 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当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 的社会影响力; (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 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取得。从律师 事务所聘请 1 至 2 名律师担任本厅的外聘法律顾问。 厅法规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参考省司法行政部 门、法学会、律师协会推荐结果,选择不少于 3 家律

7、师事务所, 经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选择并推荐 1 家律师事务 所,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启动聘请程序,按照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确定律师。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 法律顾问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与要求、 工作纪律、利益冲突防范、服务费用、解聘情形以及相关责任 等事项。 第十条 厅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 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一条 厅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厅法规处及其行政负责 6 人报告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厅法律顾问需要以厅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时, 必须使

8、用河南省审计厅印章。 第十三条 厅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期满经考 核后可以连聘连任。聘请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 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法规处报省审计厅批 准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 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厅法律顾问的。 第十四条 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外聘法律顾 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厅法规处可以临时聘请厅法律 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 相应付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厅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予以 7 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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