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泸国税函201211号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 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告第二条资格认定及退免税办理,仅适用享受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纳税人。 二、对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报送的“县级以上 (含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证明”,在初次报送以后, 应在以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证明。 三、对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报送的“危险废物综 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到期后 的次月重新报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对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都 要按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税收管理服务。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排版:陈砚秋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科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