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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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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CS 65. 020. 01 CCS A 16 DB52 王且 JN. 、 - EdHJ 省 山巳 ET且, 万标准 DB52/T 1509一-2020 贵州省辣椒根腐病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friendly control technology of pepper root rot in Guizhou Province 2020 - 10 -20发布2021 -02 -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2/T 1509-2020 目次 前言. 1 范围.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病情调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绿色防控技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辣椒根腐病症状及发生规律.4 附录B(资料性附录)辣椒根腐病防治药剂和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草。 DB52/T 1509-2020 目IJ1=1 本文件按照GB/T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植物保护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植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5、会CGZ!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植物保护研究所、贵州省植保植检站、贵州省辣椒研究所、大方县植保植 检站、开阳县农业服务和技术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卵婷婷、李子红、张吕容、邢丹、龙贵兴、赵芳、罗生香、吴石平。 II DB52/T 1509-2020 贵州省辣椒根腐病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辣椒根腐病Fusariumsolani (Mart.) App. et WollenwJ的病情调查、绿色防控技 术。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辣椒根腐病的绿色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号|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号|用文件

6、,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住日期的寻|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321. 1 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C七) 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NY/T 1276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 DB52/T 961 贵州辣椒营养士育苗技术规程 DB52/T 962 辣椒漂浮育苗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F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辣椒根腐病pepperroot rot 一种真菌性土传病害,由镰刀菌属真菌引起,其中茄病镰刀菌CFusariumsolani)是引起发病的主 要病原菌。症状、发病规

7、律见附录A。 3. 2 绿色防控environment-friendlyprevention and contro l 采取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环境友好型措施控制农作物病虫危害的植物保护 措施。 3.3 微生物菌剂microbe agent 目标微生物(有效菌)经过工业化生产扩繁后,利用其菌体发酵液或代谢产物作为主要抑制成分的 活菌制剂。 DB52/T 1509-2020 4 病情调查 4.1 调查时期 4. 1. 1 苗期调查 根据各地辣椒育苗时间,在辣椒出苗后的10天开始,定植前5天结束,每5天调查l次。 4.1.2 大田调查 根据各地定植时间不同,从辣椒定植后10天开

8、始,最后1次采收前10天结束,每10天调查1次。 4. 2 调查方法 苗期采用随机探查法调查,发现疑似病株后,拔出确认,一旦出现中心病株立即普查,并对中心病 株及其所在苗棚进行重点挑泊。辣椒地从定植后10天开始调查,以田块对角线5点取样,每点随机调查 10株,每块地调查50株,一旦出现中心病株立即普查,并对中心病株周边地块重点挑泊,辣椒根腐病发 病症状见附录A.1o 5 绿色防控技术 5. 1 生态调控 5. 1. 1 种植抗病品种 根据当地栽种条件,选择种植抗病、耐病品种。 5.1.2 培育壮苗 应符合DB52/T961及DB52!T962的规定。 5.1.3 高垄栽培 高垄种植,根据地势确

9、定厢高,高10cm3.5 cm,洼地厢高2.5cm35 cm,坡地厢高10cm15 cmo 5.1.4 肥水管理 肥料使用应符合NY!T394的规定。可选取微生物菌肥(活性微生物为5亿/克的木霉-芽捆杆菌复合 物或10亿/克的枯草芽抱杆菌-粘帚毒复合物)结合底肥施用辅助生物防治效果,每公顷用量 40 kg60 kgo育苗期每天早晚要及时为育苗棚放风除湿,尽量使用细水适时漫灌。雨后及时排水降低 田间湿度。 5.1.5 病株清除 出现中心病株及时拔除,井带出田外销毁,不应将病残体放置于育苗棚或田间的水源处。辣椒收获 后要彻底清理病残体,集中销毁。 5.1.6 田园清洁 辣椒采收后彻底清理病残体,并

10、集中销毁。 2 DB52/T 1509-2020 5.1.7 合理轮作 不应与茄科作物连作,宜与玉米、十字花科蔬菜、豆类或葱蒜等轮作。 5.2 生物防治 5.2.1 种、苗处理 播种前及育苗期利用活菌成分为枯草芽于包杆菌的微生物菌剂集中处理提高辣椒种、茵的防病能力, 具体用法见附录B。 5. 2. 2 定植后处理 辣椒定植时及花期前后,于雨后土壤湿润时选用活菌成分为木霉菌的微生物菌剂灌根,施用方法见 附录B,也可结合辣椒追肥一同施用,以节省劳动力。 5. 3 科学用药 在依靠农业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改善辣椒生长环境,预防、控制病害的同时,选用高效低残留类农 药辅助辣椒根腐病的防控(以挑泊为主),

11、进而与上述农业防治技术及生物防治技术进行统防处理,安 全防治方法按照GB/T8321. 18321. 7、NY!T1276及NY!T 393执行。在田间刚出现中心病株时,拔出病 株,1 d2 d内用药进行挑泊。或是结合根腐病发生规律,见附录A.2,在多雨季节积水过多有可能出 现爆发病害先兆时或田间调查后病株率在10%以上,需用药进行加强防控,主要防治药剂、用法及安全 间隔期见附录B。 3 DB52/T 1509-20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辣椒根腐病症状及发生规律 A. 1 辣椒根腐病症状 辣椒根腐病通常引起致辣椒根及茎基部坏死,主要发病部位在地表以下近地表处的根茎部,不向上 发展(区别

12、于辣椒枯萎病),发病初期表现为病株枝叶尤其是顶端叶片稍见萎焉,傍晚到第2天早晨阳 光未出来前恢复正常,阴天白天则无明显萎焉症状,叶片虽萎吉,但依然是绿色,反复十几天后植株枯 死,发病较早的植株有矮化现象,拔起病株发现其茎基部和根部腐烂,须根较少且易断,主根、侧根及 主根的表皮易剥离,发病根严重时,病株的根茎部及根音1日皮层呈淡褐色或深褐色腐烂,呈水渍状或环茎 基部的病斑,表皮组织疏松易剥离,露出变色的木质部,横切茎观察,也可见维管束变褐色,其变色部 分一般仅限于根及茎基部,后期潮湿时可见病部长出白色至浅粉红色霉层。初期常见零星几株,随着田 间水量的增加而扩展,严重时连片发生。 A. 2 辣椒根

13、腐病发生规律 病原菌以菌丝体、厚垣由于或菌核在病残体以及土壤中越冬,尤其是厚垣由于可于士壤中存活 45年或者更长时间,其可从根部伤口侵入,形成初侵染,而后在病部产生分生植于,借助雨水和灌溉 水传播,进行再侵染。辣椒根腐病的发生与温度和湿度有密切关系,昼暖夜凉的天气有利于发病。 22 oC26 oC最适合发病,但当环境温度超过30oC时发病率呈下降趋势。田间管理粗放,种植密度大, 利于发病;地下害虫危害伤口多或施入未充分腐熟的农家肥利于发病;连作、低洼地块以及不利于排水 的粘质土田块也利于发病。在生产实践中,温度大,降水多是病害的发生和进一步传播蔓延的主要因素, 据统计大水漫灌的田块发病率高,而

14、滴灌的发病较轻。此外,在坐果盛期,根腐病发病率升高。 4 DB52/T 1509-202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辣椒根腐病防治药剂和方法 类别序号药剂名称剂量施药方法 安全问陆最大残留限 注意事项 期(d)量(rng/Kg) 播种前按 TCS 65. 020. 01 B 16 DB15 内 古 古一东 自 J口区地方标准 DB15/T 1964一-2020 欧洲樱桃实蝇监测技术指南 Requirement for Rhagoletis cerasi (L.) monitoring 2020-08-28发布2020-09-28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964-2

15、020 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圳、|里海关提出井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山口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兰 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玛琦、李兰、陈超、王溪桥、杨东来、刘振伟、任立新、袁淑珍、王旭。 I DB15/T 1964-2020 欧洲|樱桃实蝇监测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疫性有害生物欧洲樱桃实蝇阴阳goletiscerasi (L.)的监测准备、监测区域、监 测寄

16、主、监测时期、监测用品、监测方法、疫情诊断和监测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口岸和田间欧洲樱桃实蝇阴阳goletiscerasi (L补的监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C 2. 1 i秀齐IJattractant 引起昆虫向该物质源作定向运动的化学物质O 2. 2 监测survey 在一个地区内为确定某种有害生物的种群特征或存在的品种而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动。 3 原理 欧洲樱桃实蝇(Rhlgoletiscerasi (L.)隶属于双翅目Diptera,实蝇科Tephritidae,绕实蝇属 Rhagoletis 0本标准借助欧洲樱桃实蝉成虫对特定诱剂具有较强趋性的特点,

17、辅助于特定的装置捕捉 目标成虫,并按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4 仪器及用具 4.1 仪器 体视显微镜、干燥箱、冰箱。 4. 2 用具 诱捕器(参见附录A)、于持放大镜、小型干燥器、解剖刀、解剖针、标签纸、养虫箱、40目(孔 径。.425mm)防虫网罩、白瓷盘、摄子、指形管、昆虫针、医用剪刀、脱脂棉。 5 试剂 5. 1 除非另有说明,在检验中仅使用确认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馆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DB15月1964-2020 5. 2 二甲苯CClO)、碳酸接C(NH4) 2C03 )、乙酸按CCH1COONH4)、乙醇CCO)、乙酸丁醋CCH1202)、 福尔马林CCH20)和冰醋酸CC

18、H1COOH)。 6 虫情监测 6. 1 成虫监测 6. 1. 1 监测准备 收集当地与欧洲樱桃实蝇及其寄主状况相关的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制定简要的监测计划。 6.1.2 监测区域 。1.2. 1 发生区 如果有欧洲樱桃实蝇的发生,重点监测发生疫情的有代表性地块和发生边缘区域。主要监测疫 情发生动态和扩散趋势。 6.1.2.2 未发生区 重点监测高风险区域,如:来自欧洲|樱桃实蝇疫情发生国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限定 的集散地和主要消费区、运输工具、进口该昆虫寄主植物产品集散地和主要消费区等。 6.1.3 监测寄主 李属CPrunusspJ植物:酸樱桃CPrunus cerasus) ,

19、欧洲甜樱桃CPrunus avium) ,黑樱桃CPrunus serotina) ,马哈利酸樱桃CPrunusmahaleb);忍冬属CLonicerasp.)植物:金银j忍、冬(Loniceraxylosteum)、 新疆忍冬CLonicera tatarica)、小花忍冬CLoniceratatarica L. var. Micrantha) ;小果属CBerberissp.) 植物。 6.1.4监测时期 监测时期原则上依据当地气温而定,具体方法是:当月平均温度高于15C时开展监测:当月平 均气温低于10C时,无需开展监测:当月平均温度介于10C与15C之间时,如监测区域内有寄主 果实存

20、在或其他原因需要监测的,则需展开监测。 6.1.5 监测用品 6. 1.5.1 诱剂 按碳酸按Cg):乙酸按Cg)=1:1(质量比)进行配制。将诱剂装入带孔的5mL聚乙烯小瓶中, 悬挂于诱捕器上,适时更换诱剂。 6.1.5.2 诱捕器 本标准建议使用十字交叉型、因筒型或矩形诱捕器进行监测(参见附录A)o 6.1.6监测方法 6. 1.6.1 监测点设置 2 DB15/T 1964-2020 6. 1. 6. 1. 1 发生区 在有欧洲樱桃实蝇发生的区域内,于疫情中心地带确定35个固定诱捕点;在疫情发生区周边 区域,根据寄主植物的分布情况,固定1O15个诱捕点,进行常年监测。每个诱捕点可放置6.

21、1.5 中三种诱捕器之一。 6. 1.6. 1.2 未发生区 根据欧洲樱桃实蝇的奇主植物如樱桃、忍冬属等植物的分布和风险大小,固定510个诱捕点, 在6.1.4中规定的监测时期内进行监测:来自欧洲樱桃实蝇疫情发生国的奇主植物及植物产品以及其 他限定的集散地和主要消费区、进口该昆虫寄主植物产品集散地和主要消费区等,根据风险大小, 固定35个诱捕点,进行监测。诱捕器可选择6.1.5中三种诱捕器之一。 6.1.6.2 诱捕器安放 诱捕器放置在树冠顶部阳光充足的地方。诱捕器附近安放醒目标志以防止受到人为破坏。 6.1.6.3 诱捕检查和维护 在整个监测期间,每隔7d检查1次诱捕器上的实蝇标本,如发现疑

22、似目标实蝇的成虫可使用二 甲苯等有机溶剂将粘板上的粘胶溶解后取下标本,放入75%乙醇溶液,贴上标本采集编号,带回实 验室鉴定。记录结果并填写检疫性实蝇诱集监测记录表(参见附录B)。 诱捕器出现损坏或去夫的状况,应立即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更换下来的废旧诱捕器和 诱饵应集中销毁。 6. 2 幼虫和踊的监泪IJ 6月上旬至9月下旬,在樱桃园或忍冬科植物园中采集,查看果皮上有无产卵孔、脱果孔,并检 查落地果周围地表及5cm来的表土中有无幼虫和虫面。将符合附录C描述症状的果实和收集到的虫体带 回室内饲养鉴定O 6. 3 疫情诊断 6.3.1 现场诊断 如发现可疑的成虫,可根据成虫的形态特征以及寄主

23、植物的受害症状作出初步诊断,并视需要 采集有关标本。诊断可依据欧洲槽桃实蝇形态特征(参见附录0)进行鉴定。 6. 3. 2 室内诊断 在监测中如有可疑的虫蛙果实,解剖后发现实蝇幼虫标本,带回实验室进行封闭式饲养至成虫 进行鉴定。如发现疑似欧洲樱桃实蝇,送检鉴定。 6. 3. 3 标本保存 成虫制作为针插标本或浸泡标本。卵、幼虫、蝠制成浸泡标本。浸泡液为福不马林、酒精、冰 醋酸混合液(5份福尔马林、15份80%酒精、1价冰醋酸混合而成)。填写标本标签,连同标本一起妥 善保存。 6.4 监测记录与归档 根据监测结果填写监测记录表(参见附录B和C)。 3 DB15月1964-2020 6.5 监测报

24、告 对监测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监测报告,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4 DB15/T 1964-2020 M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欧洲樱桃实蝇诱捕器特征图 十字交叉型诱捕器 该诱捕器是用聚丙烯材料制成的两张15cmX20cm的黄色粘板十字交叉组成,聚丙烯材料厚lmmo 粘性表面积为600cm颜料波长范围500nm550 nm。黄色粘板十字交叉位置设置两个小孔便于 安装盛放诱剂的小瓶。诱剂小瓶为聚丙烯小瓶。 A. 1 - dF / / , J 、 , / / UR , 飞 -rr , J llo o - - . J飞 / / / 十字交叉型诱捕器国人1 圆筒型诱捕器 该诱捕器用聚丙烯材料制成的黄色粘

25、板圆筒形诱捕器,高2 0cm,周长54cmo聚丙烯材料厚O.8 mmo诱捕器所用颜料在500nm550 nm波长范围(黄绿区域)内反射率最强,在300nm400 nm波 长范围(紫外区域)有一个二次峰,在450nm波长左右(蓝色区域)的反射率最低。圆筒诱捕器的 中问位置设置两小孔便于安装盛放诱剂的小瓶。诱剂小瓶为聚丙烯小儿。 5 A. 2 DB15月1964-2020 一- / /气 图A.2圆筒型诱捕器 A. 3矩形诱捕器 用聚丙烯材料制成的矩形黄色粘板诱捕器,长30cm,宽20cm。颜色为荧光黄色。使用时将矩 形黄色粘板的长边对折,用钉子通过粘板边上的孔洞将两短边固定,使有粘性的一面朝外。

26、诱捕器 设置两小孔便于安装盛放诱剂的小瓶。诱剂小瓶为聚丙烯小瓶。 - E - , , , , , , , , 图A.3矩形诱捕器(左:对折前图;右:对折后图 6 DB15/T 1964-202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欧洲樱桃实蝇诱集监测记录表 表B.1欧洲樱桃实蝇诱集监测记录表 诱捕器放置时间:监测人:监测单位(盖章): 监测地点(乡镇/捕获实蝇数量/检查H期 村/街道)及经纬寄主植物诱捕器类型备注 度 H IA IAIA IAIA IAIA IAIA 7 DB15月1964-202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欧洲樱桃实蝇诱集监测汇总表 表。1欧洲樱桃实蝇诱集监测汇总表 时间: 年 月 监测i

27、也点月1秀集量 (乡主真/村)诱捕器数量 实蝇丰1类 (头)监测员监测单位 报告单位(盖章): 制表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 8 DB15/T 1964-2020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欧洲樱桃实蝇基本信息 D. 1 形态鉴定特征 D. 1. 1 成虫 tli虫体长4.5 mm5. 5 mm ,雄虫体长3.5 mm4. 5 mm见图D.l,黑色,头丰和口胸音部H具黄色斑点O 中胸背板具4条棉毛纵纹O翅长2.5 mm4. 0 mn肌l 带见图D.20小盾片黄色,两侧具黑色斑纹。TCS 87.020 P26 DB32 江苏省 由巳 ET且, 万标准 DB 32fT 3893一-2020 人民防空工

28、程防护设备 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nticorrosive coatings on steel structures for protective equipment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2020 -10-13发布2020 -11 -13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832/T 3893-2020 目次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术语和定义.2 4 分类.2 4. 1 涂装部位分类.2 4. 2 涂装流程分类.3 5 涂层要求.3 5.1 涂层体系设计要求.3 5. 2 涂层体系技术要求.3 5. 3 涂层外观底色要求.3 5.4 防腐涂料的技术要求.3 6 施工.4 6.1 表面处理.4 6. 2 涂装要求.4 6. 3 涂层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试验及检验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1 实验室试验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7 7. 2 现场检验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试验及检验规则.8 8.1 涂料的取样.8 8. 2 检验项目.9 9 验收.9 9.1 涂料验收.9 9. 2 施工验收.9 附录A(规范性附录)防腐涂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 . . . . . . . . . . . . . . . .

33、 . . . . . . . . . . . . . . .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车间涂装流程控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维修涂装. D832/T 3893-2020 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O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华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常州1m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中海油常州、| 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涂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

34、州|苏化化学材料有限公司C 本标准起草人员:史政达、何敏、薛霞、祁凯、陈昕、李力口伟、朱东、张志丰、张富、李强、顾杰、 邹琪、张东扬、潘莉。 II D832/T 3893-2020 1 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钢结构防腐涂装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涂层要求、施工、试验 及检验方法、试验及检验规则不口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钢结构(除阀门)防腐涂装的车间涂装、现场涂装及修补涂装。 人民防空工程其他钢结构的防腐涂装可参照执行O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O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35、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019 色漆、清漆和印刷油墨研磨细度的测定 GB!T 1725-2007 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T 1766-2008 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GB!T 1771-2007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5210-2006 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

36、T 6742-2007 色漆和清漆弯曲试验(圆柱轴) 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 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9268-2008 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 GB!T 9271 色漆与清漆标准试板 GB!T 927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T 9754-2007 色漆和清漆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GB!T 10610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C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 GB!T 13288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喷射清理后

37、的钢材表面粗糙度特性 GB/T 13452. 2-2008 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 GB/T 13893-2008 色漆和清漆耐湿性的测定连续冷凝法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T 17850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喷射清理用非金属磨料的技术要求 GB!T 18570. 3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评定试验第3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 的灰尘评定(压敏粘带法) GB!T 18570.6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评定试验第6部分:可溶性杂质的取样 Bres1e法 D832/T 3893-2020 GB!T 18570.9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

38、理表面清洁度的评定试验第9部分:水溶性盐的现场电导 率测定法 GB!T 18838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喷射清理用金属磨料的技术要求 GB/T 26704-2011 铅笔 GB!T 30789 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价缺陷的数量和大小以及外观均匀变化程度的标识 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31416-2015 色j柔和清漆多组分涂料体系适用期的测定样品制备和状态调节及试验指南 GB!T 37356 色漆和清漆涂层目视评定的光照条件和方法 RF01-2014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人民防空工程ci

39、vi I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建(构)筑物,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 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 2 防护设备protectiveequipment 设于工程人员、设备出入口,武器射孔和进(排)风、排烟道口部,防护单元分区处,用以阻挡或 削弱冲击波,阻挡生化毒剂进入的设备。 3. 3 3.4 3. 5 3.6 涂层体系anticorrosivecoating system 被涂装到基材上提供保护的各类涂层或相关产品的总称O 附着力adhesion 涂层与被涂物表面之间或涂层之间相互结合的能力。 耐湿性(连续冷;疑法resis

40、tanceto humidity(continuous condensation) 涂层抵抗连续冷凝高湿度环境腐蚀的能力。 耐中性盐雾性resistanceto neutral salt spray 涂层抵抗中性盐雾侵蚀的能力。 4 分类 4.1 涂装部位分类 2 D832/T 3893-2020 按涂装部位分为3类: 一一门框: 门扇及封堵板: 一一配套件。 4. 2 涂装流程分类 按涂装流程分为3类: 一一车间涂装:在车间进行的涂装: 现场涂装:在现场进行的二次涂装; 一一修补涂装:在投入使用前对涂层进行的局部维修。 5 涂层要求 5. 1 涂层体系设计要求 涂层体系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41、 表1涂层体系设计要求 涂装部位涂层休系最低干膜厚度/m 底漆溶剂塑环氧底漆/水性环氧底漆120 门框 面漆 溶剂型环氧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 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 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 2 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 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 2 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 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42、当从重处罚: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 2 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 的;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 1 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 2 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 1 份行政处罚 决定书。 对 2 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 决定书。 对 2 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 1 份行政处罚 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

43、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 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 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 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 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五

44、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 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 保。 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 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 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 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 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出境。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

45、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 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 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 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46、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 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 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 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 3 个月的;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

47、备,应当 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 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 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 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 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 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许可证件”

48、,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 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 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 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 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9、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 和。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 关代征税之和。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 具。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 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 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 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 1993 年 2 月 17 日 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3 年 4 月 1 日 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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