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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国土资源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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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黄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办 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黄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 年 6 月 30 日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 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国土建设,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 (冀政办字20174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 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等行

2、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第三条 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 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 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 情况动态调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 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

3、区域等。 3 (二)执法人员。公示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 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局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 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 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 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 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局机关纪检室地址、邮编、电话、

4、 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 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 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 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 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 4 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 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

5、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 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 执法机关等内容。 行政收费应公开事项名称、金额、标准、依据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 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 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 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

6、”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 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 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和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 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 5 探索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 制。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 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按照黄骅市国土资源局 推行三

7、项制度工作计划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 (法规科汇总) 、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监大队牵头) 、 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法规科汇总) 、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政务大厅、监察大队、矿监大队、海监大队牵头) ,经市法制 办审核后,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 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 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 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

8、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6 201522 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 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 果) ,由承办结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 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 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 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 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

9、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有执法职 能的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 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 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 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 内容。 7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 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 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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