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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280650 上传时间:2019-12-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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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乡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

2、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区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指导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科技局)主要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

3、考核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县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协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鼓励支

4、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建设和运维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承担科技特派员的注册审核、需求征集、选派考核、总结宣传等具体事务,协调配合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第三章 选派考核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四)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第十一条

5、 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一)征集需求。市科技局会同区县科技局征集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统筹确定各区县选派名额。(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登录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自主选择申报拟服务区县。首次登录的,应当先行注册。(四)区县推荐。区县科技局按照确定的选派名额,根据科技特派员在线申报情况和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提出拟选派科技特派员名单,推荐到市科技局。同时,组织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帮扶协议。(五)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公开发布并抄送区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第十二条

6、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服务对象所在的区县科技局。(三)评议推荐。区县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推荐到市科技局。(

7、四)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区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第十四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第四章 支持措施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

8、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区县科技局可以参照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区县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将专项经费核拨到区县科技局统一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区县科技局应当精简手续、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明确专项经费使用内容及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科技特派员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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