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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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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附件 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苏财教2018152 号)和关于加快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830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 活动。苏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吸纳科技成果 的企业补助、科技成果输出单位补助、技术经纪(经理)人补助、 技术转移机构补助和市成果转化平台运营。 第三条第三条 市成果转化平台是融合技术转移供需双方及技术经 纪等专

2、业服务机构的线上平台,提供信息查询、供需信息发布、 供需对接活动组织、技术经纪培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 由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搭建和运营。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是指本市企业吸纳国 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转化的项目。技术合同存在转包或关联 交易情况的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 3 理办法 ,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合同。 第六条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市成果转化平台备案后, 对吸纳 科技成果的企业,

3、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0%,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补助。 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 500 万元、技术创新性强、产品具有 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立项为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科技创新载体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 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 100 万元的科技创新载体,经认定最高按 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5%,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 50 万元补助。 第三章 技术经纪(经理)人 第八条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 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

4、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第九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挖掘本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 市成果转化平台核实并发布后,按每条有效需求 500 元给予补助。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 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4 10 万元。 第十条第十条 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提升服务能力。对自费通过 行业公认、国内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促成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经认定最高按培训费 的 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1 万元补助。 第四章 技术转

5、移机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苏州市注册, 以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 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或民办非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须列入苏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 并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 促成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的, 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3%, 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补助由挂靠的技术转移机构负 责申报(公务员除外) 。对承担技术经纪(经理)人挂靠的技术转 移机构,根据挂靠成效给予补助。 第五章 组织

6、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的统筹、 协调、指导和监督,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全市技术转移 服务活动。补助项目常年备案、集中受理。申报主体根据年度申报 通知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市生产力促进 中心组织形式审查、专家咨询等环节,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5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纳入市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补助经费统筹使用。同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补助经费。 其中,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和各市 (县) 、 区按比例联动支持,具体为:姑苏区 2:1,其他区 1:1,各市(县) 1:3。科技成果输出单位、技

7、术转移机构补助经费由市、市(县) 按 1:2 联动支持。已获市本级其他科技计划补助的,按就高不重 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两次拨款方式。 立项当 年先拨付不超过 30%的补助经费; 项目完成合同约定任务、 按照规 定程序审核通过验收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 信档案,并按照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实施细则(试行) (苏科规20181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市(县) 、区可根 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苏州市技 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规20132 号) 、 苏州市技术 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苏科规20133 号) 、 苏州市科 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 (苏科规20134 号) 、 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苏 科规20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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