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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2011年10~35千伏等主要设备材料第一批中标结果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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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一览表 二九年十二月 2 类别类别法定职权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岗执法机构岗 位位 工作关系工作关系 工作规程工作规程执法责任执法责任 行政 许可 1、船员适任证书 核发 2、从事船员服务 业务 船员考试处 省局船员管 理中心 省局船员管 理中心审查 与决定 船员考试处 监督 一、工作标准 1、受理:政务中心海事窗口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送省局船员管理中心。 2、审查与决定:省局船员管理中心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

2、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 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陈述与申辩,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领导 审批后作出决定,并告之相对人不服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 十七条;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3、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3 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省局船员管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政务中心海事窗口,由窗口工作 人员送达申请人。

3、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三、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但法定除外时间不计算在内 4、交通部交通行 政许可监督检查及 责任追究规定第 十三条至第二十二 条; 行政 许可 3、运载超限物体 航行线路和时间 (含水上拖带大型 设施和移动平台) 核定 安全处 安全处审查 与决定 一、工作标准 1、受理:政务中心海事窗口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送安全处。 2、审查与决定:安全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组 织专家勘查、论证。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 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

4、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 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 1、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 十七条;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4 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与申辩,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提出许可决 定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并告之相对人不服许可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安全将许可决定送政务中心海事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 人。 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三、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但

5、法定除外时间不计算在内 3、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4、交通部交通行 政许可监督检查及 责任追究规定第 十三条至第二十二 条; 类别类别法定职权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岗执法机构岗 位位 工作关系工作关系 工作规程工作规程类别类别 行政3、应当报废的船 安全处一、工作标准 1、处罚法第五 5 处罚舶浮动设施在内河 航行或者作业的; 4、船舶、浮动设 施未持有合格的检 验证书、登记证书 或者船舶未持有必 要的航行资料,擅 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5、船舶未按照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的规定配备船员擅 自航行,或者浮动 法规处 安全处实施 法规处审查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

6、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情形的, 适用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现场调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相对从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违 法事实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并听取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2、决定与送达。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情况。核实 认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制作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 场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告知其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 律后果。在 2 日内公示处罚决定。 3、执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承办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 十

7、五条至第六十二 条;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3、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4、交通部交通行 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十三、十六、十 6 设施未按照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的规 定配备掌握水上交 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擅自作业的; 6、按照国家规定 必须取得船舶污染 损害责任、沉船打 捞责任的保险文书 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未取得船 舶污染损害责任、 沉船打捞责任保险 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 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发现其逾期未缴纳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

8、完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4、备案归档。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局备案。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属于或需要由省地方海事局处理的,安全 处应当确定二名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 24 小时内 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送法规处审查。法规处在 24 小时 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回安全处。安全处承办人在 24 小时内报局分管领导批 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 立案并说明情况;不属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

9、 七、十九条; 7 文书或者财务担保 证明的; 7、未按照规定悬 挂国旗、标明船名、 船籍港、载重线的; 8、未向海事管理 机构办理船舶进出 港签证手续的; 9、未按照规定申 请引航的; 10、擅自进出内河 移送案件。 2、调查取证。安全处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调 查事项;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 发生;收集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要告知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 辩;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 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证据、调查报告及拟制 的处理意见移交给安全处案件处理人员。 3、处理决定。

10、案件处理人员在接到材料 24 小时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后,送法规处预审,法规处在 24 小时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复杂疑难案 件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人员根据预审意见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相对人并 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要求听 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对陈述、申辩和听证笔录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 8 港口,强行通过交 通管制区、通航密 集区、航行条件受 限区域或者禁航区 的; 11、载运或者拖带 超重、超高、超长、 超宽、半潜的物体,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 核定的航路、时间 爱你航行的; 12、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当采纳。案件处理人员将处

11、理决定报局领导或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案件处理人按照审批意见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送达相 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在 2 日 内公示处罚决定。 4、执行。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 行处罚决定,发现相对人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 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5、备案归档。符合备案条件需要备案的,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之 日起 5 日内,制作案件材料副本报厅备案。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 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办理时限

12、。简易程序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9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 或者未设置标志、 显示信号的; 13、从事危险货物 运输的船舶、未编 制危险货物事故应 急预案或者未配备 相应的应急救援设 备和器材的; 14、船舶装卸、过 驳危险货物或者载 运危险货物进出港 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两个月,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10 口未经海事管理机 构、港口管理机构 同意的; 15、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后未履行报 告义务或者不积极 施救的; 16、船舶、浮动设 施发生内河交通事 故的; 17、遇险

13、现场和附 近的船舶、船员不 服从海事管理机构 11 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的; 18 伪造、变造、买 卖、转借、冒用船 舶检验证书、船舶 登记证书、船员适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的; 19、船舶、浮动设 施的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指使、强令船 员违章操作的; 20、船舶在内河航 12 行、停泊或者作业, 不遵守航行、避让 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21、船舶不具备安 全技术条件从事货 物、旅客运输,或 者超载运输货物、 旅客的; 22、船舶、浮动设 施发生内河交通事 故后逃逸的; 23、阻碍、妨碍内 13 河交通事故调查取 证,或者谎报、隐 匿、毁灭证据的; 24、在内河运输剧 毒化学品和国家禁 止运输的

14、其他危险 化学品的; 25、船舶载运危险 化学品的包装与所 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的性质和用途不相 适应的; 26、船舶配载和运 14 输危险货物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并按照 危险化学品的特性 采取必要安全防护 措施的; 27、船舶向水体排 放剧毒废液,或者 向水体排放、倾倒 含有汞、镉、砷、 铬、氰化物、黄磷 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15 的; 28、船舶向水体排 放、倾倒放射性固 体废弃物、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含 有高、中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的; 29、船舶在水体清 晰装储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容器、 或者向水体排放残 油、废油的; 30、船舶向水体倾 16 倒船舶垃

15、圾的; 31、船舶造成水污 染事故的; 32、拒绝海事管理 机构现场检查,或 者弄虚作假的; 33、制造污染物排 放超过规定排放标 准的船舶的; 34、船舶未采取有 效污染防治措施, 向大气排放粉尘、 17 恶臭气体或者其他 含有有毒物质的气 体的; 35、船舶未经当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向大气 排放转炉气、电石 气、电炉法黄磷尾 气、有机羟类尾气 的; 26、船舶未采取密 闭措施或者其他防 护措施,运输装卸 18 或者贮存能够散发 有毒害气体或者粉 尘物质的; 37、拒绝、阻挠海 事管理机构进行有 关大气污染的现场 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38、在内河通航水 域进行气象

16、观测、 测量、地址调查、 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19 39、在内河通航水 域进行大面积清除 水面垃圾,不按照 规定备案的; 40、在内河通航水 域使用明火作业, 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42、在非锚地、非 停泊区进行编、解 队作业,不按照规 定备案的; 43、未按照规定在 20 内河通航水域进行 试车、试航作业, 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44、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 提出作业申请或者 在申请没有批准之 前擅自施工作业的; 45、在内河通航水 21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 超出批准时限进行 施工作业的; 46、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有关

17、作业或者活动, 未按照批准的施工 作业内容、方式、 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的; 47、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22 有关作业或者活动, 超出批准的施工作 业区范围进行施工 作业的; 48、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有关作业或活动, 未落实作业申请中 的有关安全措施进 行施工作业的; 49、船舶在城市市 区的内河航道航行 时,未按照规定使 23 用声响装置的; 50、拒绝、阻挠海 事管理机构进行有 关环境噪声污染环 境的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 51、未持有经批准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擅自在综合港区水 域内和水上设置拆 船厂进行拆船的; 52、废油船未经洗 24 舱、排

18、污、清舱和 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53、任意排放或者 丢弃污染物造成严 重污染的; 54、发生污染事故, 不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也不采取消 除或者控制污染措 施的; 55、拒绝或者阻挠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 25 拆船现场检查或者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 56、未按照规定要 求配备和使用防污 染设施、设备和器 材,造成水域污染 的; 57、发生污染事故, 虽采取消除或者控 制污染措施,但不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的; 26 58、拆船单位关闭、 搬迁后,原厂址的 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59、在港口水域内 从事养殖、种植活 动的; 60、污染应急计划 或垃圾管理计划未 得到落实的; 61、船舶停泊未按

19、 照规定配备防污染 设备或者防污染设 27 备存在重大缺陷的 港口、装卸站的。 行政 处罚 62、未经考试合格 并取得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人员擅自从事船舶 航行的 63、从事危险化学 品运输船舶的船员,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 得上岗资格证的。 船舶监督处、 船员考试处、 法规处 船舶监督处、 船员考试处 实施,法规 处负责审查 一、工作标准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情形的, 适用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现场调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相对从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违 法事实可适用简易程

20、序的,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并听取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2、决定与送达。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情况。核实 认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制作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 1、处罚法第五 十五条至第六十二 条;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3、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28 场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告知其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 律后果。在 2 日内公示处罚决定。 3、执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承办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 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

21、罚款的, 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发现其逾期未缴纳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4、备案归档。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局备案。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属于或需要由省地方海事局处理的,船舶 处或者船员处应当确定二名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 在 24 小时内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送法规处审查。法规 4、交通部交通行 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十三、十六、十 七、十九条; 29 处在 24 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回

22、运管处。运管处承办人在 24 小时内报 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 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不属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的,按照规定移送案件。 2、调查取证。船舶处或者船员处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 件并说明调查事项;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继续发生;收集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要告知并听取相对人 的陈述与申辩;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并根 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证据、调查 报告及拟制的处理意见移交给船舶处或者船员处案件处理人员。 3、处理决定。案件

23、处理人员在接到材料 24 小时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后,送法规处预审,法规处在 24 小时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复杂疑难案 件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30 案件处理人员根据预审意见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相对人并 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要求听 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对陈述、申辩和听证笔录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 当采纳。案件处理人员将处理决定报局领导或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案件处理人按照审批意见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送达相 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在 2 日 内公示处罚决定。 4、执行。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4、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 行处罚决定,发现相对人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 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5、备案归档。符合备案条件需要备案的,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之 日起 5 日内,制作案件材料副本报厅备案。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 31 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办理时限。简易程序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两个月,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行政 处罚 64、船舶检验机构

25、出具虚假证明的; 65、船舶检验人员 超越职权范围进行 船舶、设施检验的; 一、工作标准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情形的, 适用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现场调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相对从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违 1、处罚法第五 十五条至第六十二 条;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32 66、船检人员擅自 降低规范要求进行 船舶,设施检验的; 67、船舶检验人员 未按照规定的检验 项目进行船舶、浮 动设施检验的; 68、船舶检验人员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 进行船舶、

26、浮动设 施检验的; 69、船舶检验人员 法事实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并听取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2、决定与送达。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情况。核实 认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按要求 当场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告知其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法律后果。在 2 日内公示处罚决定。 3、执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承办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 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 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发现其逾期未缴纳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

27、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4、备案归档。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局备案。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条; 3、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4、交通部交通行 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十三、十六、十 七、十九条; 33 所签发的船舶检验 证书或者检验报告 与船舶、浮动设施 的情况不符的; 70、船舶检验人员 在检验发证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等违法 行为的; 71、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船舶及其装载 容器未按照国家有 关船舶检验规范检 验合格的; (二)一般程序 1、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属于或需要由省地方海事局

28、处理的,安全 处应当确定二名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 24 小时内 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送法规处审查。法规处在 24 小时 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回安全处。安全处承办人在 24 小时内报局分管领导批 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 立案并说明情况;不属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 移送案件。 2、调查取证。安全处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调 查事项;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 发生;收集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要告知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 辩;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交通违

29、法行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 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证据、调查报告及拟制 34 72、未取得海事管 理机构的委托,机 动船舶进行排气污 染检验,或者在检 测中弄虚作假的; 73、在内河通航水 域进行检修影响船 舶试航性能设备, 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74、在内河通航水 域进行检修通信设 备和消防、救生设 的处理意见移交给安全处案件处理人员。 3、处理决定。案件处理人员在接到材料 24 小时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后,送法规处预审,法规处在 24 小时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复杂疑难案 件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人员根据预审意见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相对人并 告知其

30、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要求听 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对陈述、申辩和听证笔录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 当采纳。案件处理人员将处理决定报局领导或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案件处理人按照审批意见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送达相 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在 2 日 内公示处罚决定。 4、执行。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 35 备,不按照规定备 案的; 75、船舶未配备防 污染设备或者防污 染设备存在重大缺 陷,在海事管理机 构期限内不予纠正 的。 行处罚决定,发现相对人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

31、行完 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5、备案归档。符合备案条件需要备案的,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之 日起 5 日内,制作案件材料副本报厅备案。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 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办理时限。简易程序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两个月,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行政 处罚 76、船舶未持有有 效的防污染证书、 防污染文书或者不 船舶监督处 法规处 一、工作标准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32、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1、处罚法第五 十五条至第六十二 36 按照规定记录操作 情况的 船舶处实施 法规处审查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情形的, 适用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现场调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相对从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违 法事实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并听取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2、决定与送达。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情况。核实 认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制作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 场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告知其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 律后果。在

33、2 日内公示处罚决定。 3、执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承办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 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 条; 2、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3、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4、交通部交通行 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十三、十六、十 七、十九条; 37 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发现其逾期未缴纳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4、备案归档。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局备案。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

34、装订、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属于或需要由省地方海事局处理的,船舶 处应当确定二名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 24 小时内 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送法规处审查。法规处在 24 小时 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回船舶处。船舶处承办人在 24 小时内报局分管领导批 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 立案并说明情况;不属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 移送案件。 38 2、调查取证。船舶处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调 查事项;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 发

35、生;收集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要告知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 辩;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 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证据、调查报告及拟制 的处理意见移交给船舶处案件处理人员。 3、处理决定。案件处理人员在接到材料 24 小时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后,送法规处预审,法规处在 24 小时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复杂疑难案 件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人员根据预审意见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相对人并 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要求听 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对陈述、申辩和听证笔录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 当采纳。案

36、件处理人员将处理决定报局领导或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39 案件处理人按照审批意见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送达相 对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在 2 日 内公示处罚决定。 4、执行。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案件处理人应当监督相对人及时履 行处罚决定,发现相对人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 毕后 2 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5、备案归档。符合备案条件需要备案的,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之 日起 5 日内,制作案件材料副本报厅备案。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 后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处罚流

37、程图) 三、办理时限。简易程序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两个月,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0 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类别类别法定职权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岗执法机构岗 位位 工作关系工作关系 工作规程工作规程类别类别 行政 强制 77、强制卸载; 78、暂扣船舶或设 施; 79、强制拆(清) 除; 80、强制拖离; 安全处 法规处 安全处实施 强制 法规处负责 审查 一、工作标准 1、调查取证。由安全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制作交通行政强制调查报告,连

38、同相关材 料送法规处预审。 2、审查决定。法制机构预审后提出审查意见,返回安全处,由安全处报分 管领导审查决定。 3、实施。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1、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2、安徽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41 81、强制打捞; 82、强制设置标志; 83、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 依据、救济途径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取消 决定;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 场交付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9、。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邀请 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同时制作交通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将当事 人陈述申辩和强制实施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 签名(盖章)。 4、禁止性规定。严禁使用被实施强制措施的物品。 5、解除。实施中发现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达到目的时,解除该行政强 制;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达到后,解除行政强制。 6、结案。整理案件材料交案件处理人一并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3、交通部交通行 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十三、十六、十 七、十九条。 42 三、办理时限。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应延 长。 行政 强制

40、84、拆除动力装置 船检处 法规处 船检处实施 强制 法规处负责 审查 一、工作标准 1、调查取证。由船检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制作交通行政强制调查报告,连同相关材 料送法制处预审。 2、审查决定。法制机构预审后提出审查意见,返回船检处,由船检处报分 管领导审查决定。 3、实施。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救济途径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帎帐帓帔帖帘帚帜帞帠帢帤带帨帪帬帮帰帲帴帶常帺帼帾幀幂幄幆幈幊幌幎伀幐儀幒匀幔唀幖圀幘夀幚嬀幜

41、崀幞开幠愀幢挀幤攀幦最幨椀幪欀幬洀幮漀幰焀干猀年甀并眀幸礀幺笀幼紀幾缀庀脀庂茀庄蔀庆蜀庈褀床謀庌贀庎輀庐鄀庒錀应销庖頀店餀庚鬀庝鰀庞鼀庠庢庤度庨庪庬庮庰庲庴庶庸庺庼庾廀廂廄廆廈廊廌廎廐廒廕廖廘廚廜廞廠廢廤廧廨廪廫廮廰廲廴延廸建廼廾开异弃弅弈弊弌弎弐弒弔弖弘弚弜弞张弢弤弦弨弪弬弮弰弲弴弶弸弻弼弾彀彂彄彆彈彊彌彎伀彐儀归匀彔唀彖圀彘夀彚嬀彜崀彞开彠愀形搀彣攀彦最彨椀彫樀彬洀彮漀彰焀彲猀彴甀彶眀彸礀彺笀彼紀彾缀往脀徂茀径蔀徆蜀很褀徊謀後贀徎輀徐鄀徒錀徔销徖需徘餀徚鬀徜鴀從鼀徠徢徤徦徨循徬微徰徲徴徶徸徺徼徾忀忂忄忆忈忊忌忎忐忒忔忖忘忚応忞忠忢忤忦忨忪忬忮忰忲忴忶忸忺忼忾怀怂怄怆怈怊怌怎怐怒怔怖怘怚怜怞怠怢怤怦怨怪怬怮怰怲怴怶怸怺怼怾恀恂恄恆恈恊恌恎伀恐儀恒匀恔唀恖圀恘夀恚嬀恜崀恞开恠愀恢挀恤攀恦最恨椀恪欀恬洀恮漀恰焀恲猀恴甀恶眀恸礀恺笀恼紀恾缀悀脀悂茀悄蔀悆蜀悈褀悊謀悌贀悎輀悐鄀悒錀悔销悖需悘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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