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炉垃圾量应保持在额定焚烧处理量的 70%110%之间,并保持垃圾进料斗通畅。因设 计不当或设备老化等问题,导致实际处理量与额定处理量偏差较大的,应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 5.2.3 焚烧炉应配置自动给料系统,满足下列要求: a) 给料连续、均匀,不会造成炉膛压力波动; SZDB/Z 2332017 7 b) 给料系统与焚烧炉体连接密封,在焚烧炉启停期间不会漏风。 5.2.4 焚烧炉炉膛应设有多点温度监测系统,温度测点应具有代表性,温度测量设备应稳定可靠。 5.2.5 炉膛内焚烧温度不得低于 850,不宜高于 110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少于 2s。炉膛内 焚烧温度不能稳定保持在 850以上
2、时,应启动助燃系统。 5.2.6 焚烧炉启动时,应先启动助燃系统,使炉膛内焚烧温度稳定在 850以上后再逐步投入垃圾, 直至达到额定处理量。 5.2.7 焚烧炉停运应制定严密的计划,停止投入垃圾后,应启动助燃系统,保证垃圾燃尽前炉膛内焚 烧温度不低于 850。焚烧炉因故障或事故停运,应立即停止投入垃圾,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5.3 余热利用系统 5.3.1 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 余热锅炉和汽轮机的运行维护执行 CJJ 128 的规定。 5.3.2 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并应该在合格后投入运行。 5.3.3 余热锅炉的给水、蒸汽质量应符合 GB/T
3、 18750 的规定。 5.3.4 汽轮机启动前,应将旁路冷凝系统调整到备用状态;汽轮机正常运转和停机过程中,旁路冷凝 系统应处于热备用状态。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旁路冷凝器热备用工况,每天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5.3.5 余热锅炉应采取高效的清灰措施,定期清除受热面积灰,以减小烟气阻力、改善受热面换热效 果、降低排烟温度。余热锅炉排烟出口温度不宜高于 230,以免影响烟气净化效果。 5.3.6 余热锅炉宜设有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等重要工况参数的连续监测装置。 5.4 烟气净化系统 5.4.1 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烟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本规范第 8.2 条的规定后才能排放。烟气净化系 统不得设置旁路烟
4、道。 焚烧炉每年启动、 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 物持续时间执行 GB 18485 的规定,不应超过 60 小时。 5.4.2 烟气脱酸单元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脱酸吸收剂计量准确,能有效控制和调节用量; b) 脱酸吸收剂雾化等核心设备的可用率满足设计要求,并配有备用件; c) 脱酸吸收剂的品质和用量应能满足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5.4.3 烟气脱硝单元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脱硝还原剂计量准确,能有效控制和调节用量; b) 脱硝还原剂喷射等核心设备的可用率满足设计要求,并配有备用件; c) 与脱硝还原剂接触的部件不应使用铜、铜合金以及镀锌、
5、镀锡的材料; d) 脱硝还原剂使用尿素溶液或氨水时,配制和稀释用水应使用除盐水;使用液氨时,液氨的储存 和制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相应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标识、 完善的消防 系统以及洗眼器、防毒面具等防护措施并安装氨气泄漏报警仪,涉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 满足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有关要求; e)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工艺的喷射设备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更换雾化性能不达标的喷射设 备,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脱硝还原剂滴漏腐蚀炉膛水冷壁的现象; f) 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工艺的催化剂失效时,应及时更换,并将无法再生的催化剂按危险废物进 行处置。 5.4.4 烟气重金属和二噁英类去除单元
6、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够有效去除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 b) 使用活性炭喷射工艺时,应确保活性炭吸附剂计量准确,能够有效控制和调节用量,活性炭吸 附的工作温度不宜高于 180,装有惰性气体的活性炭贮罐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SZDB/Z 2332017 8 c) 使用活性炭喷射工艺时,应检测活性炭的品质和性能,包括平均粒径、BET 比表面积、孔容 积、孔径分布等,以确保烟气净化效果。活性炭应选用微孔附近中孔孔容积发达的高效粉末类 活性炭,比表面积不应小于 900 m2/g,孔容积应大于 0.2cm3/g,平均粒径不应大于 20m,平 均孔径宜为 2.53.5nm,活性炭喷射量不宜小于
7、 150 mg/Nm 3(干烟气) 。 5.4.5 烟气除尘单元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器工作温度宜控制在 180140之间; b) 袋式除尘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HJ 2012 的规定,过滤速度根据滤袋材质、出口烟气颗粒物浓度 限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c) 临时停运期间,袋式除尘器内部滤袋应保持与外界隔绝,防止飞灰吸湿受潮; d) 电除尘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HJ 2039 的规定,电场数不应少于 5 个,比集尘面积不应小于 130 m 2/(m3/s) ; e) 除尘装置应排灰顺畅、气密性良好,避免飞灰泄漏。 5.4.6 运营单位应适时对焚烧厂烟囱的可靠性进行检测和鉴定,烟囱出口烟气温度
8、宜高于 135。 5.4.7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烟气净化各单元的技术性能进行考核, 考核项目至少包括污染物去除效率、 药剂消耗量、水电消耗量。当发现考核项目与设计值差别较大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及时申请停 运检修。 5.4.8 烟气净化系统启动前应做好各项检查和试运转工作,烟气净化系统的启动时间应早于焚烧炉焚 烧垃圾,烟气除尘系统应最先启动。 5.4.9 烟气净化系统停运应结合焚烧炉情况做好停运计划,烟气净化系统的停运时间应晚于焚烧炉停 运,烟气除尘系统应最晚停运。因紧急事故造成烟气净化系统停运,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切换备用 烟气净化系统、或停止相应焚烧炉的运行。 5.4.10 烟气净化
9、系统应做好日常维护和点检定修。烟气净化系统的点检定修可参照 DL/Z 870 执行, 应确定专职点检员,设定检查的设备、部位、项目和检查周期,确定点检检查的方法,制定维修标准。 5.5 灰渣处理 5.5.1 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飞灰的运输和处置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 相关要求。飞灰外运时应采用粉尘加湿、卸灰口集尘或无尘装车装置等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5.5.2 炉渣在焚烧厂内临时堆放的时间应不超过 5 天,炉渣临时堆场应防风、防雨、防晒。 5.5.3 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炉渣和飞灰收运设施设备的易结垢部位,及时除垢。 5.6 污染物监测 5.6.1 运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常
10、态化监测机制,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监测数据、垃圾理化特性、运 行工况参数和工程设计参数作为评估污染防治水平的基础资料。 5.6.2 运营单位应建立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库, 以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为主体, 以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为重要补充,依托实际数据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5.6.3 每套焚烧生产线至少应安装 1 套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满足下列要求: a) 监测项目执行 GB 18485 的规定,技术要求执行 HJ/T 75 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b) 联网在线率不应小于 90%,每季度的有效数据捕集率不应小于 75% ; c) 定期检查烟气采样器,每日检查取样加热、伴热装置,确
11、保运行正常。 5.6.4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每套焚烧生产线排放烟气中的二噁英类和重金属浓度, 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至少每半年对烟气中的二噁英类监测一次,监测时段应覆盖雨、旱两季; b) 至少每月对烟气中的重金属浓度监测一次。 SZDB/Z 2332017 9 5.6.5 运营单位宜在每套烟气净化系统的合适位置,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设置烟气污染物采样口, 对烟气污染物的产生浓度进行检测和评估。 5.6.6 运营单位应至少每月对飞灰中的重金属含量测定一次。 5.6.7 运营单位应至少每周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测定一次,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不得高于 5 %。 5.7 电气系统 5.7.1
12、 电气系统的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应执行 CJJ 128 的规定。 5.7.2 配备备用电源,并遵照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5.7.3 发电机及电气设备灭火装置应保证能够正常使用。采用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应保持通风良好, 空气室和空气道内清洁无杂物。 5.7.4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保持通风良好。 5.8 公共系统 5.8.1 压缩空气系统和空调与通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分别按 GB 10892 和 GB 50019 执行,并应制订 设备运行管理手册。 5.8.2 冷却水泵的运行管理应符合设备操作及维护规程的要求, 备用冷却水泵应定期进行试验和切换。 循环水水质、水温、水量应符
13、合运行要求,各种设备应及时进行检查。 5.8.3 应建立辅助燃料供应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及辅助燃料使用记录,辅助燃料品质、储量应满足运行 要求。 5.8.4 工业水泵、除氧器给水泵、锅炉给水泵因故障停运检修时,应关闭电源,挂上警示牌。 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6.1 填埋作业 6.1.1 运营单位应实行分区、分单元、分层填埋作业,编制填埋作业规划,制定填埋作业年、月、周 计划。不运行的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宜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 6.1.2 垃圾作业平台应在每日作业前准备,修筑材料可用渣土、石料和特制钢板,应根据实际情况控 制平台面积。应设置雨季作业平台,遇大雨天气,应在雨季作业平台作业并及时覆盖
14、防雨材料。 6.1.3 垃圾进场卸料后应立即进行分层摊铺和压实。每层摊铺厚度不应超过 0.6 m,并采用专用压实 机械对摊铺层来回连续碾压 3 遍。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 800kg/m 3。 6.1.4 作业场所应定时喷洒除臭药剂、洒水降尘,定期喷洒杀虫灭鼠药剂。 6.1.5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 24m,最高不得超过 6m。单元作业宽度应满足填埋高峰期多车辆同 时作业的需求,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6m。作业单元边坡坡度不得大于 1:3。 6.1.6 每日填埋作业完毕后、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均应及时使用膜 材料覆盖。覆盖材料和厚度应执行 GB 50869 的规定。 6.
15、1.7 垃圾堆体的高度超出地面高度时,其外坡坡度不得大于 1:3。 6.1.8 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巡检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4 小时。发现日覆盖或中间覆盖 材料破损时,应在 1 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6.2 防渗工程设施维护 6.2.1 防渗系统工程维修所采用的焊机、检验设备等机具设备应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 正常使用。 SZDB/Z 2332017 10 6.2.2 正常情况下应每月巡查尚未使用的防渗工程区域不少于一次,如遇暴雨、台风等特殊情况,应 及时巡查。 6.2.3 防渗膜外露部分应覆盖土工材料,以防紫外线辐射。 6.2.4 防渗系统损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修复措
16、施。 6.3 渗滤液收集处理 6.3.1 填埋场场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应完好、畅通。 6.3.2 应集中导排和收集渗滤液,并安排专人巡视导排、收集系统,巡视应每天不少于一次,确保渗 滤液收集系统畅通;发生堵塞、损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 6.3.3 填埋库区渗滤液水位应控制在渗滤液导流层内,当出现高水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位。 6.3.4 填埋场渗滤液应妥善处理,达到本规范第 8.1 条的要求。 6.3.5 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参数、渗滤液产生量、渗滤液 处理量、运行时间等。 6.3.6 运行人员应每 2 小时巡视一次渗滤液处理设备设
17、施,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3.7 应每天对各处理单元进出水水质进行理化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 运行稳定。 6.3.8 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应具有可靠的防腐性能, 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检修制度作定期检查和维护。 6.3.9 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24 小时内转入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 主管部门。 6.3.10 填埋场封场后应定期监测渗滤液水质和水量,及时调整渗滤液处理工艺和规模。 6.4 填埋气收集处理 6.4.1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非生 产需要的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6.4.2 填
18、埋气应进行有效收集,有条件利用的应进行综合利用,没条件利用的应采用火炬燃烧。不得 将填埋气直接排入大气。 6.4.3 在填埋气收集井不断加高过程中,应保障井内管道连接通畅,填埋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填埋 气收集系统。 6.4.4 应每月至少监测填埋气压一次, 沿导气竖井纵向和沿导气层中导气管的监测断面各不少于 3 个, 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应不少于 3 个,若监测出的气体压强大于 0.75kPa,应及时采取加强抽气等处理 措施。 6.4.5 填埋场应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气体收集率不应小于 60%,具有气体流量计量功能,抽气流量应能随填埋气产生速率的变化而 调节; b
19、) 应设置氧气含量和甲烷含量的在线监测装置,控制填埋气中氧气的体积浓度不高于 5%,并根 据氧气含量控制抽气设备的转速和启停、或者控制填埋气收集井阀门开度; c) 至少设置 1 台备用设备。 6.5 填埋气发电站 6.5.1 将填埋气进行发电利用的填埋场,应确保填埋气发电站安全、稳定、连续运行。 6.5.2 填埋气发电站的气体预处理系统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能在超压、超温、氧气浓度过高或甲烷 浓度过低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信号或停机。 6.5.3 填埋气发电站发电机组进气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设备的设计要求。 SZDB/Z 2332017 11 6.5.4 填埋气发电站应齐全地储备易损零配件,以
20、缩短停机时间。 6.5.5 填埋气发电站应设置合理有效的防火系统,防火设计和防火措施应符合 GB 50028 和 GB 50140 的相关规定。 6.6 封场及生态修复 6.6.1 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应按照 CJJ 112 的规定,及时 实施封场工程。当填埋堆体主要沉降发生完成后(年度沉降量小于 3),及时进行最终覆盖和绿化。 6.6.2 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应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 1m 以上。 6.6.3 在封场堆体整形后,堆体顶面坡度应不小于 5%,当顶面坡度大于 10%时,应采用台阶式收坡, 台阶间边坡坡度应不大于 1:3。 6.6.4 封场系统的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 6.7 封场后运行维护 6.7.1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保持渗滤液和填埋气导排系统的畅通,继续进行填埋气和渗滤液的收集与 处理、环境监测与安全管理等,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6.7.2 封场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