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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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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豫人社201821 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 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6217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 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豫政办 2017 196 号)等文件规定, 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 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 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 经省政府同

2、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 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 年度,大病保险继续实行 差异化筹资。根据全省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和各地 2017 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 准。2018 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 为 75 元、54 元、50 元、46 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 1)。 (二)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平衡地区差异,压实地 方责任,从 2018 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 差异化筹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 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相

3、关 政策调整情况等确定。2018 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 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 130 元、110 元、90 元、70 元四个 档次(具体见附件 2)。 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 30%、30%、40%的比例 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 60%,县(市)财政负担 40%。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2018 年至 2020 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 斜政策,即起付线由 l.5 万元降至 0.75 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 用报销比例: 0.75 万元5 万元(含 5 万元)的由

4、50%提高至 80%,5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由 60%提高至 85%,10 万元以上由 70%提高至 95%。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 201812 号)口径确定,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对象。 三、年度资金清算 (一)年度资金清算。每年 7 月底前,省级医保经办机构 对上年度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进行清算,并按规定 与商业保险机构结清上年度费用。清算时分别根据全省大病 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盈亏情况,结合对各商业保险机构 年度考

5、核结果,进行总体盈亏平衡。各商业保险机构预留未 决赔款准备金。清算后,因零星报销产生的以往年度大病保 险、大病补充保险赔付案件由本年度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 赔付,资金单独列账,年底从原商业保险机构未决赔款准备 金中划转。 (二)2011 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缺口分担办法。 省财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豫政办2016 19号文件 有关规定,根据 2017 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审计结果制定 超支资金分担方案。其因政策因素造成的超支部分,经省政 府批准后,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 30%、30%、 40% 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 负担 60%,县(

6、市)财政负担 40%。因商业保险机构自身原因 造成的超支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除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调整外, 2018 年全省大病 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就医及结算管 理、承办管理、资金管理等仍分别按照豫政办2016 217 号、豫政办2016196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以后年度如 无新的政策调整意见,亦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18 年 l 月 1 日起执行。 2018 年 1 月 I 日至文 件印发前农村贫困人口已发生的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费 用,由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本文件规定重新核算报销,并 做好相应账务调整。 附件:1.2018 年度各省辖市和

7、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筹资标准 2.2018 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困难群众大病 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8 年 5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2018 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 75 元的省辖市 郑州市 二、筹资标准为 54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鹤壁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巩义市、滑县、固始县、 新蔡县 三、筹资标准为 50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 漯河市、商丘市、信阳市、济源市、长垣县、鹿邑县 四、

8、筹资标准为 46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兰考县、汝州市、 邓州市、永城市 附件 2 2018 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 130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郑州市、巩义市 二、筹资标准为 110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鹤壁市、汝州市、永城市、固始县 三、筹资标准为 90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平顶山市、焦作市、许昌市、漯河市、商丘市、信阳市、 周口市、驻马店市、济源市、滑县、长垣县、鹿邑县、新蔡 县 四、筹资标准为 70 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洛阳市、安阳市、新乡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 兰考县、邓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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