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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政务信息资源.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329325 上传时间:2019-12-3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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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水利厅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关于印发省级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信办20092号)和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4号)要求,为保证我厅上网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安全和完整,加强与省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信息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厅列入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内容,包括上网共享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资源。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遵循依法、真实、及

2、时、便于交流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审核由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管各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政务中心负责,信息资源的接口技术保障工作由保障中心负责。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我厅共享信息采集范围:(一) 水利行政处罚信息(法人);(二) 水利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三) 取水许可信息;(四) 河道采砂许可信息;(五)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信息;(六) 水利设施基本信息;(七) 水系信息;(八) 其他省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求我厅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九) 其他。第六条 各单位(处室)应当根据第五条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水政监察局负

3、责第五条第一、二款的内容填报;水资源处负责第五条第三、五、七款的内容填报;建管处负责第五条第四、六款的内容填报;规计处负责第五条第六、七款的内容填报;水文局负责第五条第七款的内容填报;第五条第八款、九款的填报工作依具体内容另行确定。第七条 各单位(处室)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 审核和报送第八条 各单位(处室)应由一名负责人担任信息审核员,并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资源管理员。管理员的联系方式报政务中心备案。第九条 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单位(处室)管理员应于每月1日前将经过审核员审核的上月信息通过厅综合办公业务系统(OA系统)报送政务中心,及时更新信息资源。无新信

4、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具备条件的单位(处室)应当实时报送和更新数据。第十条 当其他省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求我厅提供除第五条第第一至第七款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时,由政务中心对其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如不涉及保密或敏感内容的,报分管副厅长同意后,由政务中心转送至有关单位按照政务信息审核公开程序办理;如涉及保密或敏感内容的,则按照广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第十一条 政务中心负责监督各单位(处室)共享信息发布情况,并通过厅办公业务资源系统短信平台,对各单位(处室)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提醒,同时将各单位(处室)上报信息列入厅网站信息量统计范围。第十二条 政务中心负责及时受理、答复其他行政机关对厅共享资源的咨询,接受监察部门和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规定履行第五条第一至第七款资源共享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容的;(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其他省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厅共享资源的申请、咨询的;(四)共享不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的;(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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