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 公公告告 2019 年第 168 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进口 机动车节能减排,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海关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 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 、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2 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3847-2018)要求,实 施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
2、按不低于 同车型进口数量 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海关对监测到环 保风险信息需通过型式试验实施风险评估的车型, 可按现阶段环保 达标标准开展型式试验。 二、 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 状态。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 辆,不能实施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可按双怠速法或自 由加速法实施检测。 三、进口企业应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 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进口企业的相关 车型应符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要求。 对列入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应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 取得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 3500kg 的 M1、M2 类和 N1 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四、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 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环保信息公开 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 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本公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