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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文化的发展——战国秦汉时期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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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 人民防空地下室。城市范围内是指城市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 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和部队。民用建筑是指 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 用房等。 第十条第十条 因地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 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国家、省、市 的有关规定向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应房等居民住 房,减半收取;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

2、修建的生 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项目,予以免收;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 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减免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须持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件和设计图纸,经 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 集资、合资或利用外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 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 军事机关同意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由人防专业

3、设计部门或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需按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时招 标投标。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施,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 格产品。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 和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 改,并按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如无法补救,按 有关规定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 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

4、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 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人民防空指挥 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由所在地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或个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维护,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 负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进出道 路、孔口、出入口和口部伪装房等地面用地。规划部门在审批建 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与附近建筑物之间不少于 其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除人防工程管理房外,人防坑道口部 20 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5、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民防 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 气体和倾倒废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 补建或补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 路等,是各级人民政府战时实施人民防空措施的基本手段,平时 可承担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指挥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6、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专网。信息、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优先传递、发放 防空警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确定为设置通 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建设使用单位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 10 平 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铺设 人民防空通信线缆或安装通信警报设施需使用有关单位或个人 场地或空间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不得无理阻挠或拒 绝。防空地下室应预留通信线路管孔和设备放置的位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的警报设施进行 定期检查。警报设置所

7、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和管理,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维护管理费用由警报设置所在单 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警报试鸣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 天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是消除空袭后果骨干力量,平时 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的任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 有关部门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指挥、平战结合和专业对口的原则, 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结合每年民兵整组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按下列方法进行组建: 建设、市政、公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 伪装专

8、业队; 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卫生、医药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 环保、卫生、化工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 信息、电信、移动、邮政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通讯队; 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建运输队。 各人民防空专业队的队长分别由牵头负责组建的部门的一名 副职领导担任。根据专业分工和人员数量,下设中队、小队。平 时健全组织、保留骨干,提高质量;战时根据需要进行扩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人民防空专业队应当根据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训练。 有关单位应安排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员的训练时间。训练所 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参加训练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

9、业器材由同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宣传、新闻单 位应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机关 团体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 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和县级市 (区)人民防空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 增长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呢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是人民防空战备建

10、设的专项费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人 民防空设施建设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城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 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48 条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49 条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

11、,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 工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 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

12、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生产、 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1999 年 11 月 26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9国人防办字第 195 号文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

13、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 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 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 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第四条 人民防空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好程序合法、 规范。 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按照规定登 记并向社会公告。 人

14、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 人员,协助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 制。 第七条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 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 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 岗执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 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15、人的非法 干预。 第十条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 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依照行政处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 确、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 政处罚: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县、直辖市(含)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

16、 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 )立案调查; ( )收集证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 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 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务会或者人民政府的 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 款,必须执

17、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的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按照 规定期限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行政复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18、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几 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 执法情况,应当组织检查。发现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法 执法的

19、,必须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 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听 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报上一级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省、自治县、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度 行政执法情况,于翌年一月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遇重大 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绩的

20、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 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人 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县、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执法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21、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三)广东省实施办法; (四)国家、省、市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项目: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减租项目审核;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拆迁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审批。 第四条第四条 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 市、鹤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分别实 施人民防空行政许可。 第五

22、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行政许许可可项项目的具体内容目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的具体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 10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基础埋 置深度 3 米以上(含 3 米)的 9 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必须结合地 面工程建设同步修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23、米的 9 层以 下且地面总建筑面积 7000 平方米以上(含 7000 平方米)的民 用建筑,必须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第七条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具体内容: (一)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制度第 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 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缴 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以下简称以缴代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二)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米的 9 层以下且地面总建筑面积 7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7000 平方米) 的民用建筑,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 (三)城

24、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 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审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20271 离散数学课程教学大纲 .457 x2050391 数据结构课程教学大纲 4618 x2020391 计算机组成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466 x2050491 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4718 x2050501 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477 x3020471Java 程序设计课程教学大纲 .484 x3020931 软件工程课程教学大纲 .489 x3020661 数据库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494 x3020781 编译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502 x3020851 嵌入式系统设计与应用

25、课程教学大纲 .506 x3020791 算法设计与分析课程教学大纲 .51122 x4062571 大数据开发语言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517 x4051571 人工智能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523 x4021691 科技英语课程教学大纲.526 x4051581 汇编语言课程教学大纲 5313 x4020811 面向对象技术课程教学大纲 .535 x4020821Web 程序设计课程教学大纲 .5413 x4021311 数据库应用技术课程教学大纲 .546 x4051591 高级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大纲 5512 x4062581 计算机图像处理课程教学大纲 .555 x4051601 互联网应

26、用技术课程教学大纲 5601 x4051611 移动开发技术课程教学大纲 .566 x1120141 创新教育课程教学大纲 5690 第 1 页 学院概况学院概况 辽宁科技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工程学院现有软件工程、网络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四个本科专业,具有软件工程一级 学科硕士点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二级学科硕士点、计算机技术和软件 工程两个工程硕士点,硕士生导师 20 人。在 2018 年国家公布的学 科评估结果中软件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点被评为 C+。 2009 年开始实施“3+1”教学模式,十年来取得了丰硕成果: 学院学生就业率及最高就业薪水均常年居于全校领先,学生的实践 动手能力有了

27、迅猛的提高,为企业输送了大批来之即用的急需人才, 此举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的办学声誉,充分发挥了大学服务地方经济 建设的职能,同时也与当前国家提倡的普通高校应用型转型号召高 度契合。学院多次获得校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称 号。 学院拥有一批学历结构合理,教学和科研实力强的师资队伍, 拥有长江学者 1 人,省优秀专家 1 人,中科院百人层次人才 1 人, 省百人层次人才 2 人。学院在承担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教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镇海区委员会 (十届一次会议) 提提 案案 提案标题:关于大力挖掘镇海区乡村旅游的几点建议 提案人(团体):褚锋平

28、通讯地址:宁波开元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18968200777 附议人: 提案人建议办理单位: 审查意见: 提案内容、建议办法: 近年来,镇海区立足区位优势,发挥资源禀赋,加快发展乡村 旅游,并逐渐形成了“慢生活、亲山水、品乡愁”的乡村旅游特色 品牌。为加快推进全区乡村旅游发展,近期,我们深入一线,通过 实地调研、多方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区乡村旅游发展情况 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1、镇海区发展乡村旅游的必要性 旅游是一个带动性很强的产业,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 形式是农业生产与旅游活动的有机结合,发展乡村旅游对于改善生 态环境、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等

29、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旅游对于环境卫生 及整洁景观的要求,将大大推动农村村容村貌的改变,推动环境卫 生的治理改善,特别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实施生态工程,进一步带 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促进旅游地大环境的改善。发展乡村旅游, 2 有利于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农村产业结构以及 旅游产品结构,使传统农业增添附加值,在生态农业加速发展的同 时,能够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 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步伐,进而缩小城乡差别、 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镇镇海区旅游资源丰富,发展乡村旅游具有巨大的潜力。目前, 民宿逐渐成为旅游业

30、的新坐标,从乡村旅游到乡村生活,成为了乡 村旅游发展新趋势,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我们对乡村及乡村旅游的认 识,大力发展品牌、精品民宿,推动我区乡村旅游从单一的农家乐 形式,向观光、休闲、度假复合型转变,这也是镇海旅游业转型升 级、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和结构的必然要求。 二、镇海区乡村旅游发展现状 近年来,镇海区把发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放到战略和全局的高 度,以建设“美丽乡村、休闲镇海”为目标,启动了镇海区乡村 休闲旅游总体规划研究,把乡村旅游编入发展规划,引领乡村旅 游向集约化、生态化、品质化发展。同时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现代 服务业奖励政策体系,安排专门款项用于扶持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发 展,鼓励、引导发展

31、乡村旅游。并积极依托丰富的自然乡村资源、 特色农业产业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打造了以现代、生态、休闲、景 观为特色的生态农业旅游品牌,构建了以九龙湖农家乐和休闲农业 为特色项目的空间格局。目前全区共有乡村旅游经营点 23 个,农家 乐经营户 25 家,初步形成了九龙湖、沿山大河和蛟川高速出口三大 乡村旅游集聚区。成功创建 3 家省级旅游强镇、4 家省级旅游特色 村、6 家省三星级农家乐经营户,还有庄市十六景、商帮寻根精品 线、九龙问茶精品线、郑氏十七房、横溪农家乐等极具特色的景点, 走出了一条乡村旅游发展与生态小康新农村建设相融互动的发展路 子。 三、镇海区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资

32、源配置落后。乡村旅游是一项系统工程,需 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但目前我区各乡村旅游地依旧是各自为政, 缺乏统一规划。同时,我区乡村旅游点较为分散,九龙湖以农家乐 为主,庄市以休闲农业为主,互动性、参与性不强,“一日游”情 况普遍,还没有形成集中集群的旅游产品体系。且旅游配套设施方 面还存在通景公路不够通畅、停车场不够完善、沿途卫生间少、民 宿发展不成熟等问题,尚未形成全区乡村旅游的浓厚氛围。 2、景点管理滞后,服务水平较低。目前我区乡村游投资和经营的 主体大多数政府或者本地农民,从业人员也都是本地村民或外来务 工人员,乡村旅游的经营者普遍品牌意识淡薄,缺乏长期发展和管 3 理的意识,服务水平较低

33、,无法满足游客多样化需要,也无法实现 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我区的乡村旅游市场缺乏专业的市场化机 构和人才的入驻,缺乏高端、个性化的旅游项目,如艺术会馆、度 假山庄、养生堂等享受型休闲旅游产品。 3、旅游形式单一,文化特色不浓。目前我区的乡村旅游还停留在 最基本的观光形式,服务形式比较单一,特色农业基地也只停留在 采摘、品尝层面,形式雷同,对于疗养、民宿、民间艺术展演、销 售购物等集趣味性、文化性和参与性为一体的系列乡村旅游项目缺 乏设计和打造,不能满足游客“食、住、游、购、娱”的消费需求。 同时,我区现在的乡村旅游发展过分依赖农业资源,地域特色文化 不突出。 4、缺乏品牌特色,民宿发展滞后。

34、我区乡村民宿尚处于起步阶段, 分布格局低小散,发展也并不尽如人意。大部分民宿经营者是本地 村民,他们在文化素养、管理素养等方面有所欠缺,导致民宿主题 不突出、特色不明显。在房屋装修上缺乏设计,其形式与城市宾馆 无异,没有精致温馨的乡土气息。在经营特色上,依旧以“棋牌娱 乐、休闲垂钓、农家餐饮”老一套为主,缺乏创新。民宿市场定位 模糊,没有针对青年白领、退休职工等不同的消费者而进行市场细 分。 5、市场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大。近年来我区乡村旅游发展速度 迅猛,渐成规模。尤其是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新媒体已经成为 主流,并且带来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动机。但目前我区新媒体方向 宣传平台少,内容以推介为

35、主,缺乏在线订购栏目,景区折扣门票、 折扣餐饮券等服务,无法以优惠促销和优质服务吸引旅游者。同时 也缺乏和第三方平台的联系,如携程旅行网、e 龙旅游网,驴妈妈 旅游网等。 四、对镇海区乡村旅游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引导,科学规范顶层设计 1 1、制定政策,落实规划。、制定政策,落实规划。尽快编制完成镇海区乡村休闲旅游 总体规划,加快提升特色农业基地的休闲服务功能,形成农业观 光、农园采摘、农事体验、农品销售和乡村度假一体化的乡村休闲 旅游产品体系。制定出台鼓励吸引工商企业投入乡村旅游业的优惠 政策,如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土地优先、设施补助等。 2 2、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加强合作,形

36、成合力。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 与、市场运作”的开发机制,鼓励兴办各种乡村旅游开发性企业和 实体。如安徽黄山市徽州区在潜口镇两个村试点引进旅行社投资开 创农旅合作模式,由旅游社对农户房屋统一改造装修并负责组织招 徕游客,村里成立乡村旅游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和客源分配,形成 4 了“企业+协会+农户”的市场营销模式。 3 3、加强管理,引领发展。、加强管理,引领发展。提高企业入门门槛,积极引导社会投 资,打造一批文化旅游重点精品项目。同时加大对乡村旅游经营管 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调研考察等,逐渐将经营业 主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新型农村创业人才,鼓励他们发展乡 村客栈、民

37、宿、休闲基地等。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配套服务能力 1 1、做好、做好“三通三通”建设(通路、通水、通网络)。建设(通路、通水、通网络)。建议加快实施 汶骆路(九龙大道-镇海区界)拓宽改造工程,提高汶溪秦山片区的 景点通达性和交通接待力。完善九龙湖登山健身游步道和庄市自行 车漫步道配套设置;在九龙湖四湖连珠路、横溪、秦山等旅游点设 置自行车租用点,便于游客在各个景点间游览,同时减轻交通压力; 加快推进各个乡村旅游点的无线网络建设。 2 2、提升、提升“三建三建”设施(建停车场、建旅游购物场所、建咨询服设施(建停车场、建旅游购物场所、建咨询服 务中心)。务中心)。建议在各乡村旅游点内建设

38、游客服务中心和与游客量相 匹配的停车场,尤其是九龙湖片区,在景区外新建停车场,并开通 接驳车,减缓景区内停车压力。加快完成对秦山、横溪等多个乡村 旅游点入口道路引导标识的内部标示系统的设置,进一步完善省市 级农家乐的道路引导标识,并在九龙湖登山游步道区域内建设公共 卫生间和凉亭。 (三)建设富有特色区块,构建“三区一廊”格局 1 1、建设九龙湖、建设九龙湖澥澥浦乡村度假区块。浦乡村度假区块。依托九龙湖风景旅游区 和十七房片区,突出“亲山水、乐田园”的乡村度假定位,提升 “九龙问茶”精品线的旅游功能,推动横溪农家乐转型升级,加快 汶溪村、十七房村、湾塘村的乡村旅游开发,开展沿山大河两岸乡 村旅游

39、业态打造。 2 2、建设环宁波植物园乡村休闲区块。、建设环宁波植物园乡村休闲区块。积极推进宁波植物园二期 花卉园艺植物区和三期体育休闲植物区的建设,打响其“镇海城市 名片”品牌。并建设以宁波植物园为中心,以“商帮寻根”精品线、 十里花海、宁波帮文化公园、宁波帮博物馆等旅游项目为重点的都 市近郊型休闲旅游地。依托庄市十六景,做大迎春花展、梨花节等 乡村旅游品牌,完善庄市花海项目,通过分区分块分季节种植观赏 性花卉植物,呈现出四季皆花海的场景。 3 3、建设高端艺术文化区块。、建设高端艺术文化区块。充分发挥九龙湖文种文化、史前文 化、越窑文化等优势,重建文种书院、神钟山神钟楼等纪念设施规 划。开展

40、鱼山乌龟山考古成果博物馆建设规划研究。争取引进中国 美院九龙湖文化艺术创作基地项目,提升九龙湖文化旅游氛围,构 建一个高层次的艺术文化之旅。 5 4 4、建设沿绕城高速及生态林带乡村风情走廊。、建设沿绕城高速及生态林带乡村风情走廊。依托遍布城乡的 生态林带,加快绿道建设,整合发挥生态林带、花木市场、农业基 地等优势资源,发展蔬果采摘园、垂钓基地、乡村游步道等,逐步 做强休闲旅游经济。 (四)重点推进民宿经济,打造发展新增长极 1 1、开发、开发“度假体验民宿度假体验民宿”。重点加快推进以“溪梦东越,慢谷 秦山”为主题的汶溪片区开发建设,着力创建宁波大市特色民宿与 “慢”生活体验基地。建议引进专

41、业公司进行高标准管理、营销, 打造“九龙农舍”乡村旅游品牌。秘书长。 第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 的权利。 第条 通过的意义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 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

42、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 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 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

43、货币或人 员;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 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保护电缆和管道; ()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

44、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这种法律和规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有效外,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 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 沿海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 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第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 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

45、他本质上危险或 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沿海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 ()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 ()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 ()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第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 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 防措施。 第条 沿海国的义务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

46、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 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 ()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 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 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 式上

47、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第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 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 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

48、)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 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在第和第两款规定的情形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 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 触。遇有紧急情况,发出此项通知可与采取措施同时进行。 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 除第部分有所规定外或有违犯按照第部分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如果来 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

49、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 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 调查。 第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 或改变其航向。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 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 不在此限。 编者注:“从事执行”一词,按英文文本为“ ” ,有 “从事扣押”之意。 第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 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编者注:“从事执行”一词,按英文文本为“ ” ,有 “从事扣押”之意。 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条 军舰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 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 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第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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