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 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 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在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 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 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第条第条 船舶和飞机
2、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 ()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 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 用武力;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 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遵守本部分的其他有关规定。 过境通行的船舶应: ()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 避碰规则; ()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 惯例。 过境通行的飞机应: ()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
3、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 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 ()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 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第条第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外国船舶,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船舶在内,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 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第条第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依照本部分,海峡沿岸国可于必要时为海峡航行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 以促进船舶的安全通过。 这种国家可于情况需要时,经妥为公布后,以其他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替换任 何其原先指定或规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这种海道和分道
4、通航制应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海峡沿岸国在指定或替换海道或在规定或替换分道通航制以前,应将提议提 交主管国际组织,以期得到采纳。该组织仅可采纳同海峡沿岸国议定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在此以后,海峡沿岸国可对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规定或替换。 对于某一海峡,如所提议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穿过该海峡两个或两个以上沿 岸国的水域,有关各国应同主管国际组织协商,合作拟订提议。 海峡沿岸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其所指定或规定的一切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过境通行的船舶应尊重按照本条制定的适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条第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海
5、峡沿岸国可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通过海 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条所规定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 ()使有关在海峡内排放油类、油污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适用的国际规章有 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对于渔船,防止捕鱼,包括渔具的装载; ()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 货币或人员。 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岐视,或在其适用 上有否定、妨碍或损害本节规定的过境通行权的实际后果。 海峡沿岸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行使过境通行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 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的船旗国或飞机的登记国,在
6、该船舶或飞机不遵守这种 法律和规章或本部分的其他规定时,应对海峡沿岸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负国际责 任。 第条第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海峡使用国和海峡沿岸国应对下列各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 ()在海峡内建立并维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设备或帮助国际航行的其他改进办 法;和 ()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 第条第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 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第节第节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 第条第条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 按照第部分第节,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用于国际航行
7、的海峡: ()按照第条第款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或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在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第第部分部分 群岛国群岛国 第条第条 用 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 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 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第条第条 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
8、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 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 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 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 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 起讫点。 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 领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
9、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 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为计算第款规定的水域与陆地的比例的目的,陆地面积可包括位于岛屿和 环礁的岸礁以内的水域,其中包括位于陡侧海台周围的一系列灰岩岛和干礁所包围或 几乎包围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按照本条划定的基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 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群岛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 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条第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应从按照第条划定的群岛基线 量起。 第条第条
10、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按照第条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 域,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 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此项主权的行使受本部分规定的限制。 本部分所规定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 岛水域的地位,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源行 使其主权。 第条第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群岛国可按照第、第和第条,在其群岛水域内用封闭线划定内水的界 限。 第条第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在不妨害第条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
11、有协定,并应 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这种权利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适 用的区域,经任何有关国家要求,应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予以规定。这种权利 不应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或与第三国或其国民分享。 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群岛 国于接到关于这种电缆的位置和修理或更换这种电缆的意图的适当通知后,应准许对 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条第条 无害通过权 在第条的限制下并在不妨害第条的情形下,按照第部分第节的 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如为保护国
12、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 加岐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 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第条第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 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海道通过是指按照本公约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 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 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 水域
13、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并且在这种航道内,就船舶 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无须在相同的进出点之间另设同样方便的其他航道。 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 通过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不应偏离这种中心线二十五海里以外, 但这种船舶和飞机在航行时与海岸的距离不应小于海道边缘各岛最近各点之间的距离 的百分之十。 群岛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时,为了使船舶安全通过这种海道内的狭窄水道, 也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群岛国可于情况需要时,经妥为公布后,以其他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替换任 何其原先指定或规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这种海道或分道通
14、航制应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群岛国在指定或替换海道或在规定或替换分道通航制时,应向主管国际组织 提出建议,以期得到采纳。该组织仅可采纳同群岛国议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 以后,群岛国可对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规定或替换。 群岛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其指定或规定的海道中心线和分道通航制, 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应尊重按照本条制定的适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 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条第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研究和测量活动时的义务,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 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第、第和第各
15、条比照适用于群岛海道通过。 第条 岛屿制度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除第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 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第部分部分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 第条第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 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 有关规定的支配。 第条第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以勘
16、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 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 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部分的规定行使。 第条第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
17、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第条第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 限制下,享有第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 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第至第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 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 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 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条第条
18、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 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 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 决。 第条第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 ()人工岛屿; ()为第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 ()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 卫生、安全和移民的
19、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这种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 久性的警告方法。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 安全,同时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制订的任何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这种 撤除也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尚未全部撤 除的任何设施或结构的深度、位置和大小应妥为公布。 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 并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安全地带的宽度应由沿海国参照可适用的国际标准加以确定。这种地带的设 置应确保其与人工岛屿
20、、设施或结构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关联;这种地带从人工岛 屿、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 的距离,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安全地带的 范围应妥为通知。 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结构 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使用国际航行必经 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 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第条第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
21、资源的可捕量。 沿海国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在适当情形下,沿海国和各 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这种措施的目的也应在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 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的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 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 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沿海国在采取这种措施时,应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而生 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有关联或
22、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 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 在适当情形下,应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并在所有有关国家,包括其国民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参加下,经常提供和交 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第条第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沿海国应在不妨害第条的情形下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最适度利用 的目的。 沿海国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能力。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 可捕量的情形下,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并根据第款所指的条款、条件、法律和 规章,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顾及第和第条的规定,尤 其
23、是关于其中所提到的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中山大学中山大学2019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学科代码、名称及学科方向学科代码、名称及学科方向人数人数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备注备注 111111 中国语言文学系中国语言文学系 (020-84113323)(020-84113323) 110 030300030300 社会学社会学 04 民俗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0 民俗学概论 (4) 803 民间文学概论 复试专业课:1115042 民俗学的理论与方法 045300045300 汉语国际教育汉语国际教育 59 69 不分方向
24、(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或 203 日语 或 246 西班牙语 (二外) 或 247 韩语(二外) (3) 354 汉语基础 (4) 445 汉语国际教育基础 复试专业课:1115053 汉语言及汉语国际教育 050100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中国语言文学 01 文艺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1 文学评论写作 (4) 804 文学理论(含中西文论) 复试专业课:1115043 美学 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2 语言学概论 (4) 805 汉语语言学基础
25、复试专业课:1115044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3 汉语言文字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3 现代汉语与语言学概论 (4) 806 古汉语与古文字 复试专业课:1115045 汉语言文字学 04 中国古典文献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4 文献释读 (4) 807 中国古代文学与批评 复试专业课:1115046 中国古典文献学 05 中国古代文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4 文献释读 (4) 807 中国古代文学与批评 复试专业课:1115047 中国古代文学 06 中国现
26、当代文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5 文学基础 (4) 808 中国现当代文学 复试专业课:1115048 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 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3) 616 作品评论 (4) 809 世界文学 复试专业课:1115049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Z1 中国语言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或 203 日语 (3) 617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 (4) 810 戏曲与民俗 复试专业课:111505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 实践 112112 历史学系
27、历史学系 (020-84113120)(020-84113120) 52 060100060100 考古学考古学 01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或 202 俄语 或 203 日语 或 244 法语(二外) (3) 618 考古学基础(A) 复试专业课:1125003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专业基础 060200060200 中国史中国史 82 中国古代史学与学术 84 历史地理学 85 魏晋南北朝史 86 隋唐史与敦煌学 87 宋辽金史 88 明清史 91 中国近代史 (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或 202 俄语 或 203 日
28、语 或 244 法语(二外) (3) 619 历史学基础(A) 复试专业课: 方向方向8282:1125004 中国古代史学与学术史 方向方向8484:1125005 历史地理学 方向方向8585:1125006 魏晋南北朝史 方向方向8686:1125007 隋唐史与敦煌学 方向方向8787:1125008 宋辽金史 方向方向8888:1125009 明清史 方向方向9191:1125010 中国近代史 92 中国现代史 93 中国社会经济史 95 先秦史 方向方向9292:1125011 中国现代史 方向方向9393:1125012 中国社会经济史 方向方向9595:1125013 先秦史
29、 060300060300 世界史世界史 81 史学理论与外国史学史 82 世界古代中古史 83 世界近现代史 84 世界地区 国别史 85 专门史 (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1 英语一 或 202 俄语 或 203 日语 或 244 法语(二外) (3) 619 历史学基础(A) 复试专业课: 方向方向8181:1125014 西方史学史 方向方向8282:1125015 世界古代中古史 方向方向8383:1125016 世界近现代史 方向方向8484、8585:1125017 世界古代中古史或世界近现 代史 方向84世界地区 国别 史(东南亚史、大洋洲 史、英国史、法国史、 美国史、苏联史),其 中英国史复试专业课为 世界古代中古史,其余 方向复试科目为世界近 现代史;方向85专门史 (中西经济文化关系史、 中美关系史、华侨华人 史、国际关系史、亚洲 海洋史、环境史),其 中中西经济文化关系史 复试专业课为世界古代 中古史,其余方向复试 科目为世界近现代史。 065100065100 文物与博物馆文物与博物馆 19 69 不分方向(1) 101 思想政治理论 (2) 204 英语二 或 202 俄语 或 203 日语 或 244 法语(二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