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关于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 问题的补充规定问题的补充规定 社科2002人字 9 号 院属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院高级专家的作用,并有利于学科发展与建设,经 1 月 4 日院党组会研究,对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1.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年满 60 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各 研究所在院规定的名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状况,可适当延长 其离退休年龄。延长期为 15 年,但最长不得超过 65 周岁,延长期间 不占用本单位高研岗位职数。 2.博士生导师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名额根据研究单位的人员编制 数划定。人员编制在 120 人以上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 3
2、 个;人员 编制在 60119 人之间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 2 个;人员编制在 59 人以下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 1 个。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需经研究所所长办公会提名,所 学术委员会审议,所党委会审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 4.本规定适用于院 30 个研究所及 2 个研究中心,院直机关、院直 属单位不在此范围之内。 5.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我院研究单位可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分配名额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 年 1 月 9 日 附件:附件: 我院研究单位可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分配名额我院研究单位可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分配名额 经济所 3 宗教所 2 工经所 2 法学所 3 农村所 2 政治学所 1 财贸所 2 社会学所 2 数技经所 2 民族所 3 人口所 1 新闻所 1 考古所 3 世经政所 3 历史所 3 欧亚所 2 近代史所 3 欧洲所 2 世历所 2 西亚非所 2 文学所 3 拉美所 2 少文所 1 亚太所 2 外文所 3 美国所 2 语言所 3 日本所 1 哲学所 3 城市中心 1 马列所 2 边疆中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