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合同帮扶力度,充分发挥在合同服务 农民创新创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在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 作中的行为,促进我市农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成立由乡镇政府牵头、协 调,农业、粮食、畜牧、渔业等涉农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定期分 析、研究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做到年初有目标,全年有部署,年终有考核。 第三条 开展合同法律、法规和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宣 传,定期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户进行合同法律培训,提高企业和农 户的合同法律意识,不断总结、推广服务农民
2、创新创业工作的先 进做法、经验。 第四条 建立健全推进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管理体 系。形成所长负总责、分管副所长靠上抓、合同管理员具体抓, 以重点企业、重点村庄、重点农户为主要对象的管理网络。制定 实施方案,明确帮扶内容、帮扶措施和帮扶重点,促进服务农民创新 创业工作扎实开展。 第五条 实行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 服务农民创新创业管理台帐。定期走访涉农企业和农户,通过了 2 解情况、收集信息、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服务农 民创新创业品种、面积、产量、规模、效益、收入,尤其是企业和 农户增收方面的情况,定期向分(市)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加强服务农民创新创业
3、工作的签约指导和履约监管。 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对服务农民创新创业签约中的主 体、标的、内容、交货(付款)方式、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诉求等加 大行政指导,要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管,对不按时履约或发生纠 纷的,通过行政指导的形式帮助调解,及时化解合同纠纷,提高 履约率,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 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与企业合同的论证、修改,要 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户,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要 制定和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文本。 第八条 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根据产业、产品、市场的 发展需求,确定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区域、产业、产品,实
4、 行重点帮扶。 第九条 建立合同帮扶联系点。根据区域特点确定若干大、 中、小型企业、自然村和农户作为联系点,建立联系点工作档案, 安排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完善指导服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咨询 电话,受理涉农合同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快 捷方便的法律服务。 3 第十一条 制定本地中介组织发展计划,指导农户成立行业 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挥协会在生产、销售、服务、维权 等环节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积极支持和鼓励服务农 民创新创业工作较好的涉农企业参加“守重”企业认定活动,鼓励 守合同、信誉好的农户积极参加“守重”农户认定活动,建立健全 企业和农户诚信档案,定期公示涉农企业和农户在服务农民创新创 业签订、履行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调查研究。围绕本地 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发 现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总结考核制度。每季 度末、半年、年终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 的做法和经验,对负责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 考核,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农业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