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甲方: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局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签订于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