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内容)。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叙引起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的来由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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