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 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 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 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
2、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 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 2 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 等。以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经济行为,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行 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事项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 偿使用事项审批
3、,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权 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审核、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 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 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五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 用;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 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 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 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
4、和产权 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七条 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 投资。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
5、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 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 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4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财政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 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
6、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财政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 对外投资申请。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 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正式公文转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等 5 相关事宜。 (五)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7、进行 账务处理。 除股权转让外,事业单位所持被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数 量或者比例发生变化,按上述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拟投资资产为非货币资产 (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部门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或备案后,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组织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 进行评审或者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 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 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 注册资本比
8、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四)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五)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 (六)本单位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七)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本单位事业法人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
9、资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经济实体的章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以外,应当载明 会计核算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财政部门自收 到完整申办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需进行资产评估、评 审或者专家论证的,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评审或者专家论证结 论后 14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事业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国有资产报表时,应当一并 报送经
10、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经济实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 责任,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及时 获取国有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7 对已经按规定程序批准,未能登记设立经济实体的对外投资, 经原批准对外投资事项的财政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监督事业单 位及时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考核评 价机制,对投资项目经营、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予以考核评价。 根据监管需要,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事业单位对外投 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予以审计。 被投资经济实体不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事业单位不能按规
11、 定及时收取投资收益的,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 以纠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事业单位占 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 资损失,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鲁财资2009114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及以下事业单位转 让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产租赁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8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12、;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得对外租赁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 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 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 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 价格。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向主管部门 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拟租赁资产来源的合规 9 性、承租人拟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