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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第七版)》课件第13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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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313章章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掌握税收征管的基本环节与征收机关主要职责2.掌握纳税人、征收机关的基本权利与义务3.理解纳税申报、税款征纳的方式与一般程序4.了解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5.了解纳税服务特点及内容6.理解纳税评估对象及方法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1.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

2、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1税务行政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税务行政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1)税务行政主体的界定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开别进行征收管理。”征管法和细则规定:“税

3、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税、搞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即:执法主体),也明确了征管法的遵守主体。(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

4、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或者直

5、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1)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6、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享受合法权益。(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a.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b.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c.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d.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e.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7、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c.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3.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权利义务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权利义务(1)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界定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说明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遵守征管

8、法的有关规定。(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a.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b.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c.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a.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b.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

9、为检举人保密。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登记与账簿、凭税务登记与账簿、凭证管理证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6.非正常户处理非正常户处理二、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二、账簿、凭证与发票管

10、理1.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2.发票管理发票管理(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发票领购管理。(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4)发票保管管理。(5)发票缴销管理。(6)网络发票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收一、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的对象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

11、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3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申报的期限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申报的要求5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

12、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目前,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直接申报。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3)数据电文。6.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13、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二、税款征收二、税款征收1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1)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雇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2)查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

14、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3)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4)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5)委托代征税款。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6)邮寄纳税

15、。(7)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2.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4)减免税收制度(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7)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税款的退还。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主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6、。税款的追征。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 年。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第四节第四节 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纳税担保、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与税收强制执行一、一、纳税担保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

17、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2.纳税抵押纳税抵押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下列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

18、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税收保全措施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对逃税的纳税人采取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纳

19、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届满,纳税人又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无所谓税收保全了。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对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

20、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给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执行。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由纳税人签章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21、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税收强

22、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则不适用。2.税收强制执行应坚持的原则税收强制执行应坚持的原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没有责令限期缴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违背了告诫在先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是违法的。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采取税收强制

23、执行措施的程序(1)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间,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滞纳金的强行划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

2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其他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第五节第五节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一、一、税务检查中征纳双方的职责税务检查中征纳双方的职责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

25、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三、税务检查的方法三、税务检查的方法第六节第六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及未

26、扣缴税款的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及未扣缴税款的处罚处罚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律责任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五、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五、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六、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六、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七、对抗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七、对抗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八、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八、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九、非法印制发票及违反网络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九、非法印制发票及违反网络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任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十、税务

27、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十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十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十二、违反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十二、违反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纳税服务纳税服务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与特点一、纳税服务的概念与特点1.纳税服务的概念纳税服务的概念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2.纳税服务的特点纳税服务的特点(1)纳税服务方式的无偿性。(2)纳税服务范围的全面性。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

28、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包括税前、税中和税后服务。(3)纳税服务的义务性。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即是一种“不作为”。而对纳税人来说,享受纳税服务是一种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4)纳税服务目的的双层性。一是方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二是提升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增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真正实现诚信征税。二、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二、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1树立平等理念树立平等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2满足合理需求满足合理需求即以

29、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和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3坚持统筹协调坚持统筹协调即综合考虑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外环境、基础条件和发展现状等因素,理顺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统筹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创新与稳定、成本与效益等关系,做到科学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4实现经济效能实现经济效能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整合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效益,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三、纳税服务的内容三、纳税服务的内容1税法宣传税法宣传通过丰富宣传内

30、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2纳税咨询纳税咨询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3办税服务办税服务通过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帮助纳税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权益保护权益保护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5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通过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综合效能。6社会协作社会协作通过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发挥

31、社会主体的服务优势和杠杆作用。第八节第八节 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一、纳税评估概述一、纳税评估概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二、纳税评估对象二、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

32、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三、纳税评估方法三、纳税评估方法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1)“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

33、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1)对

34、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5)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7)通

35、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应包括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应包括的重点内容(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2)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3)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喊、免、缓、

36、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4)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5)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及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四、评估结果处理四、评估结果处理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

37、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发现外商投资和外

38、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五、评估工作管理五、评估工作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

39、分析一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做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1.通用指标及功能通用指

40、标及功能(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 100%(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账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3)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

41、用100%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l00%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4)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主营业务利润变动

42、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5)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l00%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43、=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l0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2.指标的配比分析指标的配比分析(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 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都为负时,可能存在

44、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3)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4)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当两者比值 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5)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

45、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 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6)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

46、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练习题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管理活动的是()。A.税务管理B.税款征收C.工商登记D.税务检查答案:C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年。A.5 B.6C.7D.8答案:A二、多选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B.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答案:CD2.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C.委托代征税款 D.邮寄纳税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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