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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产学研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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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产学研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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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产学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加强学院各类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活动是指各类非学历教育、工程硕士教育及其他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等。学院普通本科、脱产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收入、个人签订的科技服务、科技开发或成果转换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三条学院教职工所从事的一切社会服务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学校和学院所下达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第四条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的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讲求成本效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第五条

2、学院各类社会服务活动由学院科研办归口管理。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各类社会服务项目须按项目管理程序经学院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程序:“信息备案跟踪落实提交方案领导审核院务会审定签订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结算”。1、信息备案。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包括院内和院外职工)获取的各类社会服务项目信息必须报学院科研办;2、跟踪落实。提供社会服务项目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应主动协助学院科研办加强联系,做好沟通交流工作;3、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落实的情况起草合同初稿和实施方案;4、领导审核。合同初稿和实施方案交主管领导审核;5、院务会审定。合同和实施方案交院务会审议并定稿;6、签订合同。同项目委托方签

3、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7、组织实施。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都由学院科研办统一组织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场地落实、人员接待、教师及管理人员安排、质量监控、费用结算、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管理。8、项目结算。项目实施完毕需协助及时结清所有费用,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第八条 工程硕士教育管理程序:“信息备案跟踪落实资格审查领导审核院务会审定签订合同组织实施费用结算”。1、信息备案。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包括院内和院外职工)都可依据报考条件向学院推荐单个生源或能单独开班的企事业单位,并将学员基本情况报学院研究生办;2、跟踪落实。提供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应主动协助学院研究生办加强与学员和学校研究生部的联系,做好沟通交流

4、和信息反馈工作;3、资格审查。依据报考条件,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4、领导审核。将学员情况或能单独开班单位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核;5、院务会审定。若为单独开班单位,则通过院务会审议合作办班协议;6、签订合同。合作办班协议经学院、合作单位和学校研究生部三方商定后签订;7、组织实施。合作办班协议签订后由学院研究生办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8、费用结算。由学院研究生办及时催促学员交清学习费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结清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学院社会服务经费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分户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所有社会服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收入,不

5、得挪用、私分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否则,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处惩。 第十一条 各部门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报主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第十二条各类社会服务分配中列支的讲课酬金和项目联系人劳务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各类社会服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开源节流的原则,有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联系人个人或与合作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由项目联系人在自己的提成费中解决。第十四条 课时酬金不包括交通费和旅差费,市内讲课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助,长沙市以外讲课旅差费另计。课时酬金标准如下:1、中文讲课。长沙市:课时酬金为100元/学时(

6、含税),长沙市外:课时酬金为120元/学时(含税);2、外语讲课。长沙市:课时酬金为180元/学时(含税),长沙市外:课时酬金为200元/学时(含税),;3、专题讲座。长沙市:课时酬金为260元/学时(含税),长沙市外:课时酬金为280元/学时(含税);4、仿真培训。课时酬金为40元/学时(含税)。第四章 经费分配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根据项目合同额按比例分成,项目合同额是指扣除书籍资料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1、项目联系人提成比例。项目签订后,项目联系人在扣除书籍资料费和住宿费后的项目合同额中提成8%(含税)。2、学院提成比例。项目合同执行完毕,扣除所有成本开支(包括书籍资料费、住宿费、学校

7、管理费、税金、课时费、项目联系人提成费、相关招待费)后,节余利润的60%归学院行政管理办公室,40%为学院发展基金。第十五条 工程硕士教育。个人组织推荐的生源,学生入学报到并交清学费后,学院在研究生部下拨的管理费中按每人1000元(含税)的标准提成给生源推荐者,余下的管理费扣除成本开支和导师的指导费后,节余经费的50%归学院行政管理办公室,50%为学院发展基金。第十六条实验室对外社会服务。利用学院实验室设备按程序审批后对外社会服务收取的费用(仿真培训属非学历教育项目),60%作为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个人劳务费,40%为学院发展基金,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损坏,维修费由实验室和使用者协商解决。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若此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学校相关文件有冲突的内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012年10月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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