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783403 上传时间:2020-04-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1924号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41935702地址: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二楼208室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监测部门监测,总氮浓度为18.4mg/L(标准15mg/L),超标0.22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7月12日现场记录,由生

2、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现场采样。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7月25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告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及正在查找超标原因等。3、现场图片1张(2019年7月12日现场拍摄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现场采样。4、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1份(2019年7月1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提供),证明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现场采样。5、监测报告1份(2019年7月24日由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6、营业

3、执照1份(2019年7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及申诉。2019年10月14日,你单位再次提出关于“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听证撤销申请,但保留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你单位提出的申诉内容,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答复书,明确告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根据中华人

4、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原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七十一项第一阶次第一小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21001687103050008019-33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0月24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环评报告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