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市监罚决2019126号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粤华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707900184P;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07030092777;经营者:谢庆荣;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9号大楼首、二层的部份铺位及后面新建的三层副楼;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凭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零售:家具,预包装食品(凭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寄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0191200342-1a、20191200342-2a和20191200342-3a)
2、,检验结论是你餐厅经营的三文鱼、北极贝和希鲮鱼(加工日期2019-07-01)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GB10136-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对你餐厅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餐厅购进涉案三文鱼、北极贝和希鲮鱼在你餐厅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1.于2019年6月30日购进三文鱼6.5公斤,购进后你餐厅将三文鱼去头、去骨和去皮制作成刺身,损耗2.5公斤,至案发日止销售4公斤(包括抽检1公斤)。2.于2019年6月30日购进北极贝6公斤,购进后你餐厅将北极贝的内脏去除,损耗2公斤,至案发日止销售4公斤(包括抽检1公斤)。3.于2019年6月30日购进希
3、鲮鱼5公斤,损耗0.5公斤,至案发日止销售4.5公斤(包括检测1公斤)。另查明,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日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你餐厅经营的三文鱼、北极贝和希鲮鱼(加工日期2019-07-01)进行抽样检验。该所2019年7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91200329-1a,20191200329-2a),经抽样检验,上述食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GB10136-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再查明,你餐厅购进涉案三文鱼、北极贝和希鲮鱼时,未查验该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蓬江区市
4、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编号:XC19440703598001230、XC19440703598001231、XC19440703598001232)、检验报告(编号:20191200342-1a、20191200342-2a和20191200342-3a),证明你餐厅经营的涉案三文鱼、北极贝和希鲮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不符GB10136-2015要求;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向你餐厅送达涉案食品检验报告情况;3.你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餐厅的经营资格情况;4.经营者谢庆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原件、被委托人陈炳扳身份证复印件、员工陈海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情况;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原料查验记录、情况说明、证明你餐厅涉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情况;6.经营表,证明你餐厅经营涉案食品的情况。你餐厅经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要求的三文鱼、北极贝和希鲮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你餐厅进货时未查验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
6、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向你餐厅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罚告2019126号),你餐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鉴于你餐厅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综合你餐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7、(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你餐厅的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8、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9、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你餐厅作如下减轻处罚:一、对你餐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伍元(665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伍元(5665元),上缴国库。二、对你餐厅未查验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你餐厅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蓬江区内任何一间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