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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793166 上传时间:2020-04-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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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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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8168号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顺龙汽车修理厂投资人:周东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01836J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瑞兴工业区1号之1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6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从事的汽车维修项目产生的废油漆罐、废原子灰包装罐等交由第三方回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

2、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8年9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85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9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本人承认所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顺龙汽车修理厂存在告知书中所述违法行为,甘愿接受处罚。本人于2017年9月11日接手经营该厂,当时因对行业相关环保要求不熟悉,轻信前经营者所有资质证照齐全的说法,并没意识到自己在违法经营。后从海珠区维修行业协会得悉相关废弃物是需要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理的,才赶紧完善相关工作。废机油及废电池等都与有资质的回收公司签订了回收合同

3、。但由于环保意识薄弱,未意识到废油漆罐和废原子灰包装罐也属于危废,且一直以来该类废弃物都是交回调漆厂循环再用,因此一直未对此类废弃物作合法处理。在贵局检查过程中得知此违法行为后,我已马上停止所有喷漆业务,停止污染行为继续发生,直至补齐所有合法资质,积极配合贵局的环保整治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厂的喷漆房都没再施工营业。以上为本厂的实际情况,本人不是主观故意进行违法行为,且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配合工作,也希望能依法依规正当经营。望贵局能考虑以上情况,酌情从轻处理为盼。”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364;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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