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152号珠海豫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6365636F 地址:珠海市前山南溪工业区B1栋法定代表人:田翠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五金制品、五金模具生产加工项目(珠香环建表20094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
2、7专1001号)、关于珠海豫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094号)、租赁合同、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豫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说明的函、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1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我司于2009年租用南溪股份公司厂房,由于对环保条例不熟悉,对厂房应当具有环评文件的规定没有认识,
3、而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主要是冲压、五金模具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没有废水废气的产生,所以在签署租房合同时并未了解南溪公司的厂房资质。2.我司愿意积极配合环保局在环评工作中的各项要求,积极整改,但我公司要求南溪股份公司提供相关证件去办理环评手续时,南溪股份公司说因为厂房是80、90年代所建的临时建筑和种种历史原因提供不了相关证件,导致无法提交下一步资料。3.我司收到贵局整改要求后去办理相关手续受阻后本来考虑搬迁,但现在生产成本很高,原材料涨价,工人工资上涨,客户还要求产品降价,企业本就举步维艰,而厂房搬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还会因为搬迁流失一部分客户,我司短期内实在无法承担这么大的压力,只能继
4、续等待南溪股份公司办理相关文件。希望贵局责成南溪股份公司及时申报环评文件,这样,我司才有办法向贵局正式提交后续的环评手续和文件。综上,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