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布日期】1950-10-24【实施日期】1950-10-2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法编字1950第12974号1950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9月30日文呈字第129号公函已悉。你院所拟对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3个问题的答复,我们研究后并征得法制委员会民事法规委员会的同意,对来稿有所修删。再因关于继承问题,现在立法方面尚未正式决定其基本原则,最好不作公开的答复。你院如认为有答复的必要,亦以用报社名义答复为妥。该后附意见。希你院参酌办理为荷。附一:本院意见一、解放后尚未土改前农村中分家的纠纷,原则上是父母死亡后的遗产由其子
2、女按人数均分,无继承关系的人不得加入分配,也就是说:同胞兄弟姊妹有几人即按几人分配;但得因实际情况(例如分家前对共同生活有关之劳动生产有贡献或其生活特别困难等)亦可对无继承权的家属酌加照顾。至于土改以后已按全家人口每人分得一份土地,经过若干时期才举行分家者,则一般的应依全家人口多寡按人口分配。二、独生女虽已出嫁,对其父母的遗产仍有继承权,其父虽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他人,仍须照顾其女的继承权,如已嫁女本人无放弃继承的意思,应按具体情况就遗产酌留相当部分归女继承,其余部分仍由受赠者取得所有权。原问第二例,长兄将全部产业遗嘱给三弟,除长兄之女可继承其一部分外,二弟不得向受赠之三弟有所争执。三、对于原
3、问第三点我们同意你院所拟答复。四、处理土改前的分家问题,应注意“土地改革法”第八条规定,防止地主因逃避没收或缴收而假分家或以继承权为名目,移转分散土地及其他应受没收或缴收的农业生产资料与房屋等。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审核解答继承问题的请示文字1950第129号195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制委员会:兹接群众日报社转来读者胡汉文请解答有关继承问题信一件,我院已将解复草稿拟出。为了慎重起见,特将原件和解答草稿一并抄呈钧院(会),请审核后迅予批复,以资答复。胡汉文先生:你的来信收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兄弟分家按人口分是比较合理的,按门分是宗祧继承的残余,是封建的制度。新
4、民主主义革命,就是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因此按门分不管在土改前后都是不合理的,不应采取。但宗祧继承是历史性的,直至现在还有许多群众拥护它,又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所以目前除地主家庭或官僚资本家的家庭外,如各门的人口相差不多者,还可按门分。如其人口相差太远,按门分使一家或几家陷于穷困而另一家独有余裕者,即必须坚决按人口分。二、按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即夫父死而无子者女单独继承之是合法的。兄死嘱弟继承之本质即过继其弟之子,仍是宗祧的遗迹。死者如有女而其家且贫或有养子女者,那种遗嘱即属封建制度的范畴,在反封建革命的今日不能承认其效力。不过由于宗祧继承是历史性群
5、众性的问题,如死者之女其夫富裕而不需要继承他人之财产而死者无养子女者,可由其弟继承之。但应按人口最多之弟继承之,人口相等即共同继承之,不必固守其遗嘱。三、养父母与养子女依法有互相扶养之义务(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以也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至所谓不合人伦之说,乃出于宗祧继承的观点,殊不足采。不过死者如有子女而其夫家且贫者,女子与养子女应共同继承之。处理时且应斟酌两家的人口和女家所有的财产。附三:西北农学院胡汉文的来信编辑先生:我有几个问题,是从农村中发生的,但也不怎样普遍,我们无法解决,请你们多费时间给我们说说:一、解放后但是还没有土改,农村中发生分家之事,应依着过去的有兄弟几个就照几等分的原则呢?还是依着不论兄弟几个而照着全家人数之多少平均分配呢?二、兄弟三人照旧规将家产划分为三等分,长兄死后,无子只有一女,而这份家产应属谁的?长兄另居未死之前,将全部产业立遗嘱给予三弟,现在二弟与三弟分家,而长兄这份家产应属谁的?过去分家他出嫁的女子,现在是否有处理他父亲产业的权利?三、无子之人若买异姓之子继承自己,但其亲属邻居都不愿意,认为其不合乎人伦,这个孩子是否能和他买父之亲生子一样得享有亲生子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