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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幼儿教育老师 文档编号:21353494 上传时间:2024-01-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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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院经济关系,维护国家、投资方、申办方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是社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院独立设置财务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学院财务处在院务会的领导下 ,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的

2、后勤、基建等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如有报销,应在院长领导下,统一向学院财务处核算报账。 第五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学院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学院的费用支出,按期向院务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切实有效的完成各项财务会计业务工作。 负责学院资金筹措及合理使用,监督资金的运营。 负责编制各种财务报表,主持学院的财产清查工作。 参与学院发展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配合学院人事部门编制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方案。 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

3、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第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在办理业务中,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事项,有责任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 第八条 学院对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的认定, 应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

4、条学院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院的年度预算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董事会研究确认并报送山东黄金集团财务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末 ,由院财务处主要负责、各部门参与,根据本院教育事业计划和有关定员定额及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 , 编制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 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二)董事会根据学院上报的预算控制数 , 按照学院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 ,合理确定学院的各预算控制

5、数 。 (三) 学院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合理调整学院的预算收支计划 , 上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黄金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遇较大调整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 ,可经院务会研究后报请董事会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 , 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教学科研活动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研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学院通

6、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院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学院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50%作为当年的教育收入,其余50%作为下年度教育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指学院在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指开展后勤服务等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科研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收入,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核算,不

7、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据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院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

8、管理。学院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育资料支出等。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

9、的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印刷费及学院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 四、营业费用包括水电费,天然气费、通讯费,绿化养护费,保洁费、招生宣传费用等等。 五、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六、其他业务支出是指学院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七、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学院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学院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

10、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奖学金、风险保证金等其他资金等。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

11、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院务会确定批准的比例在学费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三)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院务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院发生意外事故和学院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其他资金。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 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自行制定相应规定,经院

12、务会研究后报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董事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办学结余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院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学院投资方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经董事会确认的比例标准取

13、得合理回报。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

14、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院自

15、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成立由基本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参与的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经院务会讨论后报经董事会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营业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

16、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院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开办费是指学院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

17、办费用应当在学院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院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销。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资产。禁止学院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

18、财产抵押。学院因校舍建设,以院属资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院董事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

19、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院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院办学积累增

20、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院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五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院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

21、级主管部门备案。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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