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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00吨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600吨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吨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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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 2000 吨 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600 吨 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安徽安徽环合环保科技环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二二二二四四年年三三月月 1 1 概述概述 1.1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概况 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科化工)位于安徽省池州东至化工园区内,占地面积 13340 平方米。化工基础条件好,地理位置得天独

2、厚,水陆交通便利,是兴建和发展大型化工企业的理想之地。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化工中间体、兽药中间体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工企业。恒科化工现有已建成项目有:年产 3000 吨邻甲酸甲酯苯磺酰胺(一期 1500吨)项目,年产 600 吨 2,6-二氯-4-三氟甲基苯胺产品,年产 300 吨吡唑环产品,年产 200 吨吡唑二硫产品,年产 1500 吨 2,3-二氯吡啶产品技改项目。因市场低迷原因,年产 3000 吨邻甲酸甲酯苯磺酰胺(一期 1500 吨)项目已停运,拟拆除;由于2,3-二氯吡啶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恒科化工计划将现有3#生产车间年产1500吨 2,3

3、 二氯吡啶生产装置根据其工艺特点进行技术改造,依托现有并新增部分生产设备,生产 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2-氨基-5-氯-(N,3)-二甲基苯甲酰胺、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等产品,项目实施后 1500t/a2,3 二氯吡啶产品不再生产。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2-氨基-5-氯-(N,3)-二甲基苯甲酰胺、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是重要的农药中间体,市场前景很好。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 16933.72

4、万元,在现有厂区 3#生产车间建设年产 2000 吨 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600 吨 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氯-(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该项目已获得了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池经信技术202393 号“关于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600吨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氯-(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氰基-(N,3)-二

5、甲基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予以备案的批复”。2023 年 2 月,企业变更产品方案,原备案的 500t/a2-氨基-5-氯-(N,3)-二甲基苯甲酰胺产品不再生产,并取得了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池经信技术函202413 号“关于同意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2000 吨 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600 吨 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2 氯-(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 吨 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变更的函”,项目名称变更为“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2000 吨 3-溴-1-(3-氯吡啶

6、-2-基)-1H-吡唑-5-甲酸、600 吨 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500吨 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文件的精神,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环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安徽环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和评价技术规定,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周边群众及单位意见。1.1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要求,项目评价工作程序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程序图 1.2-1。图图 1.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1 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2 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3 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 1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2 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 3 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 环境现状调查 监测与评价 建设项目 工程分析 1 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 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 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 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 3 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8、 3 1、2023 年 9 月 20 日,恒科化工委托安徽环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2023 年 10 月 8 日,建设单位在东至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了该项目首次环评公示。3、2024 年 1 月,委托安徽晟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监测。4、2024 年 2 月,建设单位变更项目名称。5、2024 年 2 月 22 日,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函。1.3 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 1.3.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可知,本项目

9、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并且该项目取得了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本项目的备案。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1.3.2 与东至与东至化工园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东至化工园区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根据池州东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 年)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园区产业定位为主要发展和优化高端化工新材料(包括高端光气化产品及下游新材料、氯下游新材料、电子化学品、聚氨酯新材料等)、高端精细化学品(包括三氟甲苯系列、吡啶衍生物系列、香精香料等)和医药化

10、工(包括特色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特色生物医药),进一步壮大相关产业链并提升产业链协同效应。本项目产品为 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属于精细化学品,不属于开发区负面清单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本项目建设与东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符性见表 1.3-1。表表 1.3-1 本项目建设与本项目建设与东至化工园区东至化工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符性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符性 序序号号 东至化工园区东至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 本项目

11、本项目 是否是否符合符合结论结论 1 园区产业定位为主要发展和优化高端化工新材料(包括高端光气化产品及下游新材料、氯下游新材料、本项目产品为 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甲酸、2-氨基-(N,3)-二甲基苯甲酰胺、2-氨基-5-氰基-(N,3)-二甲基苯甲酰符合 4 电子化学品、聚氨酯新材料等)、高端精细化学品(包括三氟甲苯系列、吡啶衍生物系列、香精香料等)和医药化工(包括特色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特色生物医药),进一步壮大相关产业链并提升产业链协同效应 胺,属于精细化学品,属于园区重点发展主导产业,符合园区产业规划。2 根据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池州市

12、“三线一单”成果等,严格落实报告书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控制池州东至化工园区开发规模与强度。本项目位于东至化工园区内,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经对照,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池州市“三线一单要求”。符合 3 池州东至化工园区沿长江干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本项目位于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址距离长江岸线约 4.3 公里,项目不在开发区内的沿江区域 符合 4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污染防控方案、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和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确保池州东至化工园区内建设项目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3、 本项目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量核定批复文件。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废水、废气、固废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 1.3.3 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符合性分析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发改体改规 2022 397 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20】73 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22】73 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14、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政策、标准的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5 表表 1.3-2 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分析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分析 政策名称政策名称 方案内容方案内容 本项目本项目 符合性符合性 分析分析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中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 符合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

15、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本项目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划要求 符合 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22】73号 严格政策规划约束。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本项目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符合 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本项目不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 符

16、合 严格项目投资准入。新建化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投资准入要求 本项目符合当地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项目建设后配套相应的环保措施 符合 严守规划分区管控。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内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本项目位于东至化工园区区块三内,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园区内规划工业用地,项目占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 符合 严格岸线管理。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批未开工项目,停止建设,按要求重新

17、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长江干流岸线 5 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 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厂界距离长江岸线约 4.3 公里,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干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禁建项目。本项目产品属于精细化工,不属于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

18、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按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标准限值,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对照“三线一单”以及池州市“三线一单”成果报告,本项目满足“三线一单”要求,且满足东至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 6 放,无组织排放应达到相应标准,严禁生产废水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等固体废物要按照废物属性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蒸发塘

19、、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GB39727-2020)中排放限值。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接管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产生的危废按照属性分类收集和贮存,危废库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依规建立台账等。新建化工项目应严格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严格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了环境

20、影响评价,后期将确保投资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符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禁止在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化工大中型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高 VOCs 排放化工项目,不得新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本项目位于东至化工园区内,不属于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化工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版)中允许类项目;项目不含卤素工艺废气经多级喷淋+RTO 吸附处理;溴化氢废气经三级降膜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后,与氯仿废气经

21、液氮深冷+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项目废气经处理后 VOCs 排放量很小;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炼化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与“三线一单”成果相协调;在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严格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化工项目。项目位于东至化工园区,为 2006 年安徽省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符合池州市“三线一单”成果中的管控要求,项目位于化工园区内,在环境风

22、险预测的最不利情况下毒性终点浓度-1 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符合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202145 号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本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要求。本项目位于东至化工园区内,属于依

23、法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符合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本项目为农药中间体合成项目,根据 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皖节能20222 号),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

24、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符合 7 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 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将碳排放纳入“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落实各市和“两高”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环办环评函2021346 号发布了关于的通知中明确目前试点地区有: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

25、西等,目前安徽不属于试点地区。且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本评价不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分析 符合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本项目废气分类收集处理。项目不含卤素工艺废气经多级喷淋+RTO吸附处理;溴化氢废气经三级降膜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后,与氯仿废气经液氮深冷+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后与危废库废气合并经一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气液分离+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符合

26、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 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项目使用的含VOCs物料均储存于密闭容器和封闭式仓库内。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均采用密闭管道。高VOCs含量废水采用密闭的废水收集罐储存和密闭管道输送,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负压收集VOCs废气。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均采取管道收集措施。符合 加强制药、农药、油墨、胶粘剂

27、、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本项目采用密闭化设备,物料转移为管道或泵输送,各废气产污节点所产废气均通过管道引至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整个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减少了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符合 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

28、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本项目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含VOCs液体物料输送采取重力流、高位槽或桶泵计量输送方式投加,不采用真空抽料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不采用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采用密闭绞龙投加。釜残出料、废液放料过程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收集,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符合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1、VOCs物料应

29、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在设置有雨棚、遮阳1、本项目液体原料采用储罐储存或均采用桶装,桶装物料密封储存在仓库中。符合 8 放控制标准 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2、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要求:液体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3、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

30、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化学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 物料混合、搅拌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 VOCs产品的包

31、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4、其他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第 5 章、第 6 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5、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6、废水输送系统: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 VOCs 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废水储存、

32、处理设施应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10、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2、罐装液体原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桶装液体原料投料时不采用真空抽料,均采用无泄漏的物料泵泵送。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液体VOCs原料采用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车间内高位槽、反应釜、离心机等设备均

33、设置废气收集措施。真空泵尾气密闭收集送废气处理系统。产品包装采用密闭设备操作,逸散粉尘设置集气罩收集,减少无组织VOCs产生。4、本项目要求项目运行期建立有机废气管理台账,保持时间不少于3年。5、本次评价要求项目运行期应针对压缩机、泵、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定期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6、项目废水采用密闭明管管道输送。7、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为全密闭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釜残、滤渣、滤饼等出料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挥发气,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大于0.3m/s,收集废气至车间废气处理系统。8、本项目位于重点地区,项目各环节产生的废气

34、根据工艺废气的浓度、性质、风量等均采取了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的排放限值。9 1.4“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 号):“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1、生态红线 本项目选址位于东至化工园区,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森

35、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敏感区存在,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2、环境质量底线(1)根据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环境质量公报,东至县属于达标区域。本次补充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大气各监测点特征因子氯化氢、氨、硫化氢、TSP、硫酸雾、甲醇、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均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正常工况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项目投产运行后,不会降低当地的大气环境质量功能级别,对保护目标影响较小。(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标准,本项目不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最终排入环境水体的污染物量很少,不会降

36、低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级别。(3)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表明:厂界昼、夜间噪声均符合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3 类标准,本项目各设备噪声经消声、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很小,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4)区域内各地下水监测指标均符合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类标准。本项目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5)项目所在厂区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管控制。项目投产运行后,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水、电由园区供水、供电管网

37、提供,余量充足;供热依托园区集中供应。项目原辅料、水、电供应充足,生产过程尽可能做到合理利用和节约能耗,最大 10 限度地减少物耗、能耗。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2)根据池州东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 年),本项目用地为东至化工园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东至县总体规划要求。(3)对照池州东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入区企业负面清单表。本项目不属于东至化工园区负面清单产业。因此,项目建设满足负面清单要求。1.5 本项目污染特点及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本项目污染特点及主

38、要关注的环境问题(1)废气污染特点 本项目工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氨、硫化氢、颗粒物、氯仿、非甲烷总烃等,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2)废水污染特点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设备及地坪冲洗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置换排水和初期雨水等,经公司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限值后,接管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3)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建成后,厂区内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釜残、废盐、废活性炭、废液、污泥等,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4)噪声 本项目主要产噪设备有风机、冷却塔等,其噪声级约 7590dB(A)。(5)环境风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

39、9-2018)中对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本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一级。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环境风险,重点分析各项污染治理措施技术可行性、长期稳定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水平及环境风险的可控性。11 1.6 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东至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较先进,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采取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的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现有各环境

40、要素的环境质量功能级别;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爆炸风险,在采取工程拟定和评价提出的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后,项目的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综上所述,从环境影响角度来看,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12 2 总则总则 2.1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2.1.1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6 月 5 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41、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2 月 29 日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10 月 1 日施行。11、国务院发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5 号,2013 年 12月 7 日。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 年 1

42、1 月 2日。1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237 号文;2013 年 9 月 10 日。1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文,2015年 4 月 2 日。1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文,2016 年 5 月 28 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7 年第 43 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18、生态环境部令第 16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43、(2021 版)13 2020 年 11 月 30 日。19、生态环境部第 4 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20、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环发(2012)77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 年 7 月。21、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环发(2012)98 号文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 年 8 月。2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 2013 年第 31 号公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 年 5 月 24 日实施。23、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30 号文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

44、评价准入的通知,2014 年 3 月 25 日。24、原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178 号文关于关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2016 年 1 月 4 日。25、原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环评2016150 号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6 年 10 月 26 日。2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 号),2018 年 1 月 25 日。27、生态环境部令 15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2020 年 11 月 25日。28、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 号关于印发重点行业

45、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9 年 6 月 26 日。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部环办综合函2021495 号: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2021 年 10 月 25 日。30、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165 号文)“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2021 年 8 月 4 日。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 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4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 年10 月 21 日施行;2.1.2 地方法规政策地方法规政策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2、安

46、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4 员会,2018 年 11 月 1 日实施。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 12 月 1 日实施。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57 号文。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晥政201389 号,2013 年 12 月)。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晥政2015131 号,2015 年 12

47、月 29 日)。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晥政2016116 号,2016 年 12 月 29 日)。9、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皖环函201719 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 年 3 月 28 日。10、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发20217 号“关于统筹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2021 年 1 月 30 日。11、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发(2020)73 号文“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020 年 12 月 2 日。12、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8、、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 2022(73)号文,2022 年 6 月 15 日。13、安徽省大气办皖大气办20214 号“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2021 年 6 月 22 日)。14、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皖节能(2022)2 号文),2022 年 6 月 21 日。15、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 年 2 月 19 日;16、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

49、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 年12 月 31 日。17、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 年 12 月 28 日。15 18、中共池州市委池发20188 号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东至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19、东至县人民政府东政201413 号关于印发东至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 年 3 月 25 日 20、东至县人民政府东政20167 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 年 2 月 2 日。2.1.3 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 1、国家环保部环境影

50、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2、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3、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5、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7、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8、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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