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21555323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 页数:77 大小:3.1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7页
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7页
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7页
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7页
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7页
亲,该文档总共7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3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5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1六、结论73附表74附 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周边概况图附图3 本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4 项目所在地区域水系图附图5 江苏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分布图 附 件附件1 立项备案证附件2 营业执照附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4 用地证明附件5 勘察记录附件6

2、环评委托书附件7 承诺书附件8 声明附件9 审批的请示附件10 全文公示附件11 技术服务合同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309-320322-89-01-683580建设单位联系人韩正昂联系方式13145225999建设地点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地理坐标(东经116度47分5.005秒 北纬34度39分49.78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

3、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沛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沛行审备2023593号总投资(万元)36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0.56%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8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1、符合生态红线要求(1)与国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红线区域有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西南侧约6

4、.48km,不在其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具体范围划分详见表1-1。表1-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所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市级县级徐州市丰县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丰县地面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2.80(2)与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区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

5、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红线区域有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位于本项目西侧约5.98km;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西侧约6.48km,不在其管控区内,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具体划分详见表1-2。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表1-2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大沙河(丰县)重要湿地沛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大沙河(丰县段)水体及堤脚外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19.0319.

6、03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丰县水源水质保护一级保护区:丰县地面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7400米(至夹河闸)、下沿14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2.986.349.322、环境质量底线(1)大气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2022年度,沛县城区SO2年平均浓

7、度为9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20g/m3达标;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4mg/m3达标;NO2年平均浓度为19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46g/m3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均值第90百分位数162g/m3,超标0.01倍;PM10年平均浓度为71g/m3,年平均值超标0.01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46g/m3达标;PM2.5年平均浓度为41g/m3,年平均值超标0.17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11g/m3超标0.48倍。因此沛县为大气环境非达标区,超标因子为O3、PM2.5、PM10。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8、实施方案沛县扬尘污染五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沛县2022年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沛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2)水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2022年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

9、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类标准。(3)声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并保持稳定,各类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均达标,全城平均等效A声级昼间为52.1dB,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沛城区功能区噪声全年数据符合昼夜等效声级标准;沛城区道路交通噪声等效A声级均值昼间为63.3dB,低于GB3096-2008中4类标准。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入大气环境,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本项目各类固废

10、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噪声经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分析项目营运过程消耗一定量的电能和水资源,项目周边供水、供电等基础配套齐全,区域资源供给能够满足本项目的生产需求,不会超过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为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11、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该项目于2023年9月4日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备案证(沛行审备2023378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1)本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文件,本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见表1-3。表1-3 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2)对照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符合性见表1-4。表1-4 与

1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13、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本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且非挖沙、采矿。5禁

14、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无新设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进行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

15、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及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

16、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要求。3)本项目对照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与其相符,具体相符性分析见下表1-5。表1-5 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17、)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

18、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19、、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

20、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

21、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且本项目不新设、改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

22、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一、二、三级保护区内。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不在沿江地区。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

23、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存在,且本项目非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

24、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及独立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

25、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污染物产排量小,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要求。4)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

26、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6。表1-6 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管控暂行办法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分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本项目距京杭运河23.4km,项目不在京杭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且不涉及滨河生态空间。相符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

27、)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相符(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属于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相符(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本项目建设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大运河沿线景观造成破坏。相符(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本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符(五)不符合产业结构

28、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文件要求。5)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234号),本项目与该文件相符性分析见表1-7。表1-7 与(徐政规20234号)相符性分析大运河徐

29、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核心监控区,为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核心监控区由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及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组成。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距京杭大运河23.4km,项目不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且不涉及滨河生态空间。第十四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新建、扩建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的房地产项目,新建、扩建用地规模6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项目;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南水

30、北调水源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属于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项目;本项目建设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大运河沿线景观造成破坏。(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项目;本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3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项目。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234号)要求。6)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位于淮河流域,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与该文件相符性分析见表1-8。表1-8 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

3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关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33、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内,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要求。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件要求。3.大幅压减

34、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文件要求。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本项目符合文件要求。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

35、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次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255t/a,在沛

36、县进行总量平衡。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符合文件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本项目危险废物由企业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本项目建成后会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

37、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

38、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本项目年用水量约为6918m3,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本项目选址处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在工业厂房内进行设备购置、生产,符合用地性质要求。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主要生产能源为电、天然气,符合文件要求。三、淮河流域

39、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

40、酿造等,亦不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环境风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其他危险化学品。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41、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要求。6)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对照徐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情况,本项目位于沛县一般管控单元中的“栖山镇”,本项目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徐环发202094号)中相关要求,本项目与该文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9 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栖山镇空间布局约束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徐州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本项目选址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该地块符合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区域持续提高配套管网覆盖率与管护,加快城

42、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水污染治理以及黑臭水体治理。农村区域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维,加强农村户厕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二是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河塘沟渠清淤疏浚工作计划,落实农村河道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示范,建立健全河道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农业污染治理。调优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水产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严控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推进化肥、农药施用量减量化和替代利用。严禁秸轩堆放河道及岸坡或在岸坡焚烧。对省考以上断面周边制定农田退水改排方案,确保退水不影响断面水质。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

43、,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不在河道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为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涉及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化肥、农药施用、秸秆堆放河道及岸坡或在岸坡焚烧以及农田退水等方面内容。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不在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内,且本项目无恶臭等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资源开发效率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达到市定目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

44、约利用土地资源。本项目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能耗等均采用同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地块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满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与江苏省、徐州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项目的建设不违背生态功能保护要求,不会触碰区域环境质量底线,且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符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泡沫塑料制造行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49号),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本项目已在沛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沛行审备2023593号。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选址可行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类。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根据企业提供的用地证明(详见附件3),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故本项目选址可行。3、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10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序号规范要求本项目拟建内容相符性1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可研报告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