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

上传人:精品优选文档 文档编号:21609494 上传时间:2024-03-29 格式:PPTX 页数:47 大小:108.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亲,该文档总共4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效效力力范范围围主主要要包包括括两两个个方方面面的的内内容容:第第一一,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时时间间效效力力;第第二二,公公司司章程的对人效力。章程的对人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一一)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时时间间效效力力是是指指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生生效效时时间间和和失失效效时时间间。相相比比较较,更更具具理理论论和和实实践践意意义义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关于章程的生效时间,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关于章程的生效时间,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

2、认为,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章程自公司公司 成立时生效。成立时生效。这两种观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这两种观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章程在公司成些问题。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章程在公司成立前即已生效,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章程与公立前即已生效,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章程与公司的直接对应关系,即章程的根本特性和功能司的直接对应关系,即章程的根本特性和功能就在于其是公司的自治规则,而且忽视了公司就在于其是公司的自治规则,而且忽视了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差异,即设立公司的行为不设立与

3、公司成立的差异,即设立公司的行为不一定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同时,如果章程自发一定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同时,如果章程自发起人签字时即生效,那么,政府部门就没有必起人签字时即生效,那么,政府部门就没有必要对章程依法予以审查;要对章程依法予以审查;后一种后一种观点则忽视了章程内容的复杂性,在公观点则忽视了章程内容的复杂性,在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成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的情司设立协议没有成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的情况下,章程不仅要调整公司成立之后的关系,况下,章程不仅要调整公司成立之后的关系,而且要调整公而且要调整公 司司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的的一一些些关关系系。更更何何况况公公司司法法第第28条条第第1款款规规

4、定定,“股股东东应应当当按按期期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中中规规定定的的各各自自所所认认缴缴的的出出资资额额”,毫毫无无疑疑问问,依依此此规规定定要要求求股股东东履履行行出出资资义义务务须须以以章章程程在在设设立立公公司司阶阶段段已已有有法法律律约约束束力力为为前前提提。如如果果章章程程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之之后后才才能能生生效效,那那么么公公司司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发发起起设设立立公公司司的的股股东东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就就不不受受章章程程约约束束,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的的秩秩序就难以维护。序就难以维护。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特别是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特别是设立体制不尽相同

5、。因此,各国关于公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就我国公司法规定模式。就我国公司法规定 的的公公司司设设立立的的程程序序和和方方式式而而言言,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生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1公公司司章章程程需需要要调调整整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前前后后两两个个不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同阶段的民事关系 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这样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本公司的必备文件,这样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本来属于应当由设立协议调整的在设立过程中发

6、来属于应当由设立协议调整的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在了章程之中。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在了章程之中。大多数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大多数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则公司成立之后才可能发生关系,一部分调整则公司成立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公司法第的民事关系。公司法第28条第条第 2款款规规定定,“股股东东不不按按照照前前款款规规定定缴缴纳纳出出资资的的,除除应应当当向向公公司司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外外,还还应应当当向向已已按按期期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出出资资的的股股东东

7、承承担担违违约约责责任任”,承承担担违违约约责责任任应应以以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存存在在有有效效合合同同为为前前提提,可可见见,对对于于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的的设设立立,章章程程还还肩肩负负着着设设立立协协议议的的重重任任。这这样样,受受制制于于内内容容的的不不同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2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界定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界定为为“制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为“制制定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一定的封。发起设

8、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闭闭 性性,在在公公司司登登记记之之前前也也没没有有其其他他机机制制对对制制订订的的章章程程进进行行任任何何形形式式的的审审查查。但但是是,募募集集设设立立的的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则则不不同同,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制制定定包包括括发发起人制订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起人制订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综上综上,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起设

9、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二二)公司章程的失效公司章程的失效 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第第82条条规规定定,“公公司司的的解解散散事事由由与与清清算算办办法法”属属于于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绝绝对对必必要要记记载载事事项项。据据此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并并不不因因解解散散事事由由发发生生而而失失效效。而而且且在在公公司司清清算算过过程程

10、中中,仍仍然然应应当当按按照照章章程程规规定定的的清清算算办办法法组组织织清清算算组组进进行行清清算算。因因此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于于公公司司终终止止时时失失效效。当当然然,在在清清算算过过程程中中,公公司司的的能能力力、股股东东的的权权利利以以及及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的的行行为为都都要要受受到到相相应应的的限限制。制。(三三)设设立立公公司司过过程程中中的的章章程程约约束束力力及及其其保保障障机机制制 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在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在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 为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束。公司章程为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

11、约束。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属私力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行陛规的约束本属私力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行陛规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条、第84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

12、、实物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实物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程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程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 束力。束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所所谓谓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对对人人效效力力,是是指指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可可以以对对哪哪些些人人产产生生约约束束力力。章章程程对对人人的的效效力力既既包包括括哪哪些些人人可可以以依依据据章章程程取取得得相相应应的的权权利利,同同时时也也包包括括这这些些人人的的权权利利应应受受到到

13、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一,约束主体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程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公司章程制定者

14、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可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司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组章程记载事

15、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事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划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我国公司法第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

16、公司的高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人员”。因此,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因此,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程起起

17、诉诉其其他他股股东东;股股东东可可以以依依据据公公司司章章程程起起诉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一)章程对公司的效力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l条条明明确确规规定定了了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具具有有约约束束力力。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的的约约束束力力表表现现为为对对内内约约束束力力和和对对外外约约束束力力两两个个方方面面。对对内内约约束束力力,集集中中地地表表现现为为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内内部部的的组组织织和和活活动动的的约约束束力力。对对外外约约束束力力则则表表现现为为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自自身身行行为为的的约约束束力力,具具体

18、体表表现现为为对对公公司司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影影响响,尤尤其其是是公公司司的的经经营营范范围方面。围方面。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 当然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当然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超越其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范围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权行为原则(ultra Vires)。对于公司的越权行对于公司的越权行为,在英国普通

19、法时代是绝对排斥的,因而其为,在英国普通法时代是绝对排斥的,因而其行为也是绝对无效的。然而,公司越权不仅涉行为也是绝对无效的。然而,公司越权不仅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必然要影响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必然要影响到与公司从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越权到与公司从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越权绝对无效的观点不仅无视了对第三人的保护,绝对无效的观点不仅无视了对第三人的保护,甚至也不利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所以,有些甚至也不利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所以,有些国家通过诸如全体股东追认、禁止反言原则国家通过诸如全体股东追认、禁止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estoppel)等等规

20、规则则,来来保保障障公公司司和和第第三三人人的的利利益益,严严格格限限制制公公司司越越权权行行为为无无效效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就我国的情形而言,合同法第就我国的情形而言,合同法第50条规定,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一一)第第10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超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

21、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些规。这些规定也体现了限制公司定也体现了限制公司 越权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越权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值值得得注注意意的的是是,一一些些国国家家甚甚至至作作出出了了明明令令废废止止公公司司越越权权行行为为无无效效的的规规定定。例例如如,欧欧洲洲共共同同体体“1968年年第第1号号指指令令”规规定定:凡凡经经公公司司董董事事会会所所决决定定的的交交易易,对对于于与与该该公公司司进进行行

22、交交易易的的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来来说说,均均应应视视为为在在该该公公司司的的能能力力范范围围之内的交易。之内的交易。在我国,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地表现在在我国,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地表现在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营范围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需要说明的是,在市

23、场经济体制下和计划经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范围的取得和功能迥异。在计济体制下,经营范围的取得和功能迥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上级主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目的部门核定的,企业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目的是确保国家计划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确保国家计划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外,公司可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外,公司可以自由地选择以及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尽管经以自由地选择以及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尽管经营范围仍然可以成为国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营范围仍然可以成为国家

24、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管制的手段之一,但不再是保证实现国家计划管制的手段之一,但不再是保证实现国家计划的工具,而是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和公司交易对的工具,而是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和公司交易对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公司法要求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公司法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 公公司司在在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中中规规定定经经营营范范围围,这这样样,就就使使经经营营范范围围可可以以成成为为保保护护小小股股东东约约束束大大股股东东和和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此此外外,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的的效效力力还还表表现现在在,

25、“公公司司的的解解散散事事由由与与清清算算办办法法”是是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绝绝对对必必要要记记载载事事项项,特特别别是是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中中有有关关解解散散事事由由和和经经营营期期限限的的约约定定方方面面。一一旦旦解解散散事事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二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确定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确定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股东的范围。严格地讲,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股东的范围。严格地讲,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力,是针对公司束力,是针对公司 成成立立时时及及之之后后具具有有股股

26、东东身身份份的的投投资资者者而而言言的的。公公司司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的的投投资资者者虽虽然然还还不不是是严严格格意意义义上上的的股股东东,但但在在一一般般情情况况下下,公公司司成成立立时时的的股股东与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的范围是一致的。东与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公司司是是一一个个具具有有独独立立人人格格的的实实体体,作作为为自自治治规规则则的的章章程程与与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的的协协议议不不同同。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之之后后,无无论论是是何何种种方方式式取取得得股股东东身身份份,都都是是以以承承认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为为前前提提的的,或或者者说说,加加入入行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承

27、认公司章程。为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公司章程。在公司制度中,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在公司制度中,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对公司不之后,对公司不 再再负负其其他他积积极极义义务务。因因此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于于股股东东的的效效力力,更更多多的的是是表表现现为为股股东东如如何何行行使使权权利利,防防止止控控股股股股东东权权利利的的滥滥用用。对对于于股股东东固固有有的的权权利利以以及及公公司司法法明明确确赋赋予予的的权权利利,章章程程不不能能剥剥夺夺。股股东东不不能能滥滥用用权权利利,不不能能侵侵害害公公司司的的利

28、利益益。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一一个个重重要要任任务务就就是是将将公公司司法法赋赋予予股股东东的的权权利利作作出出更更加加具具体体的的规规定定并并使使其其更更加加具具有有可可操操作作性性,使使股股东东在在其其权权利利受受到到损损害害的的情情况况下下,可可以以依依据据章章程程获获得得救救济济。章章程程中中有有关关股股东东权权利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应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和义务的规定,不应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三三)章章程程对对董董事事、监监事事、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的的效效力力成成立立时时及及之之后后具具有有股股东东身身份份的的投投资资者者而而言言的的。公公司司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的的投投

29、资资者者虽虽然然还还不不是是严严格格意意义义上上的的股股东东,但但在在一一般般情情况况下下,公公司司成成立立时时的的股股东与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的范围是一致的。东与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公司司是是一一个个具具有有独独立立人人格格的的实实体体,作作为为自自治治规规则则的的章章程程与与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的的协协议议不不同同。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之之后后,无无论论是是何何种种方方式式取取得得股股东东身身份份,都都是是以以承承认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为为前前提提的的,或或者者说说,加加入入行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公司章程。为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公司章程。在公司制度中,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30、在公司制度中,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对公司不之后,对公司不 再再负负其其他他积积极极义义务务。因因此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于于股股东东的的效效力力,更更多多的的是是表表现现为为股股东东如如何何行行使使权权利利,防防止止控控股股股股东东权权利利的的滥滥用用。对对于于股股东东固固有有的的权权利利以以及及公公司司法法明明确确赋赋予予的的权权利利,章章程程不不能能剥剥夺夺。股股东东不不能能滥滥用用权权利利,不不能能侵侵害害公公司司的的利利益益。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一一个个重重要要任任务务就就是是将将公公司司法法赋

31、赋予予股股东东的的权权利利作作出出更更加加具具体体的的规规定定并并使使其其更更加加具具有有可可操操作作性性,使使股股东东在在其其权权利利受受到到损损害害的的情情况况下下,可可以以依依据据章章程程获获得得救救济济。章章程程中中有有关关股股东东权权利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应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和义务的规定,不应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三三)章章程程对对董董事事、监监事事、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的的效效力力董董事事、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和和监监事事是是公公司司机机关关的的成成员员,负负责责公公司司经经营营决决策策、公公司司事事务务的的执执行行和和监监督督,在在公公司司的的组组织织和和活活动动

32、中中扮扮演演着着十十分分重重要要的的作作用用。因因此此,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48条条规规定定,董董事事、监监事事、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不不仅仅应应当当遵遵守守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而而且且应应当当遵遵守守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负负有有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高级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经理职权的重要来源之一,例如,程是公司经理职权的重要来源之

33、一,例如,公司法第公司法第50条第条第2款和第款和第114 条第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款分别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的职权另行规定。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的职权另行规定。可见,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授权于公司经理。公可见,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授权于公司经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了监事会的具体构成,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了监事会的具体构成,例如,公司法第例如,公司法第52条第条第2款规定、第款规定、第118条条第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34、的比例不得低于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章程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公司法第公司法第54条第条第2项,第项,第119条规定,监事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而而且且,公公司司还还可可以以通通过过公公司司章章程程授授予予监监事事会会其其他职权。他职权。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现。例如,根据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

35、实现。例如,根据公司法第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如,公司法第赔偿责任。再如,公司法第113条第条第3款规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36、证明在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 公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指指公公司司享享有有权权利利和和承承担担义义务务的的资资格格。公公司司权权利利能能力力的的范范围围则则是是指指公公司司有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公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及及其其范范围围的的概概念念在在法法律律推推理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中具有重要意义:(1)公

37、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及及其其范范围围的的概概念念是是判判断断公公司司是是否否享享有有某某种种特特定定权权利利或或承承担担某某种种特特定定义义务务的的首首要要标标准准,也也是是判判断断公公司司是是否否享享有有某某种种特特定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2)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 概概念念是是判判断断公公司司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意意思思表表示示)的的效效力力的的首首要要标标准准,如如果果公公司司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超超越越公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二、公

38、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公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从从公公司司营营业业执执照照签签发发之之日日开开始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根根据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36条条规规定定,法法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从从法法人人成成立立时时产产生生,到到法法人人终终止止时时消消灭灭”。公公司司法法第第7条条规规定定,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报告告,报报股股东东会会、股股东东大大

39、会会或或者者人人民民法法院院确确认认,并并报报送送公公司司登登记记机机关关,申申请请注注销销公公司司登登记记,公公告告公公司司终终止止。”所所以以,公公告告中中发发表表的的公公司司终终止止之日应为公司权利能力的终止日期。之日应为公司权利能力的终止日期。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公公司司权权利利能能力力范范围围的的限限制制主主要要存存在在性性质质限限制制、法律限制和目的限制三方面的内容:法律限制和目的限制三方面的内容:(一一)性质限制性质限制 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司不具有自

40、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 康康权权、肖肖像像权权、婚婚姻姻权权等等人人身身权权。但但是是,公公司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二二)法律限制法律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 转转投投资资的的限限制制包包括括转转投投资资对对象象和和数数额额两两方方面面的限制:的限制:(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转投资对象的限制。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41、因为无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合伙债务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导致公司 资资产产空空虚虚,影影响响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和和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利利益益。所所以以,许许多多国国家家和和地地区区的的公公司司法法明明确确规规定定,公公司司不不能能成成为为无无限限责责任任股股东东或或合合伙伙组组织

42、织的的合合伙伙人人。如如我我国国台台湾湾地地区区“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3条条第第1项项规规定定,公公司司不不得得为为其其他他公公司司之之无无限限责责任任股股东东或或合合伙伙事事业业之之合合伙伙人人。但但也也有有一一些些国国家家对对此此没没有有限限制制,如如美美国国标标准准公公司司法法第第三三章章“目目的的和和权权力力”第第302条条第第9款款规规定定:公公司司可可以以成成为为任任何何合合伙伙组组织织、联联营营组组织织、信信托托组组织织或或其其他他实实体体的的发发起起人人、合合伙伙人人、成成员员、联联营营人人或或者者是是上上述述实实体体的的经理。经理。我国法律对公司的转投资对象也作了限制。我国法

43、律对公司的转投资对象也作了限制。1993年公司法第年公司法第 12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这一法条的但是,这一法条的表述存在问题。从立法本意看,这一规定旨在表述存在问题。从立法本意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有成员或股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法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4、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投资,也并不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法人人投资,也并不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法人是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是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存在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存在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作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如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如 果果将将转转投投资资的的对对象象只只限限于于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和和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而而排排除除其其他他企企业业法法人人,显显然然是是不不符符合立法本意和经济现实的。合立法本意和经济现

45、实的。所所以以,2005年年公公司司法法删删除除了了这这一一款款的的规规定定,其其第第15条条直直接接规规定定:“公公司司可可以以向向其其他他企企业业投投资资;但但是是,除除法法律律另另有有规规定定外外,不不得得成成为为对所投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根据据这这一一规规定定,无无限限公公司司和和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在在公公司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之外,其根据在于:转投资的对象范围之外,其根据在于:第一,关于向无限公司投资。第一,关于向无限公司投资。虽然我国公司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无限公司这法没有规定无限公司这 一一公公司司类类型型,所所以以,不不存存

46、在在“公公司司成成为为我我国国境境内内的的无无限限公公司司的的股股东东”的的问问题题,但但是是,仍仍然然存存在在公公司司向向境境外外的的无无限限公公司司投投资资的的情情况况,所所以以,“向向境境外外的的无无限限公公司司投投资资”也也应应在在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5条的禁止范围之内。条的禁止范围之内。第第二二,关关于于向向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投投资资。公公司司不不可可向向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规规定定的的“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投投资资,公公司也不可以向合伙型的联营企业投资。司也不可以向合伙型的联营企业投资。这里的合伙企业,在我国既包括合伙企业这里的合伙企业,在我国既包括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

47、企业”,也包括民法通则,也包括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法第规定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法 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设设立立的的由由各各合合伙伙人人订订立立合合伙伙协协议议,共共同同出出资资、合合伙伙经经营营、共共享享收收益益、共共担担风风险险,并并对对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债债务务承承担担无无限限连连带带责责任任的的营营利利性性组组织织。”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合合伙伙人人对对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债债务务承承担担无无限限连连带带责责任任,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规规定定的的合合伙伙企企业显然在公司法第业显然在公司法第15

48、条的禁止范围之内。条的禁止范围之内。此外此外,需指出的是,合伙企业法第,需指出的是,合伙企业法第9条条也间接地涉及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问题,即也间接地涉及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问题,即“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中其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如何解应如何解释释?是否包括公司是否包括公司?争议一直存在。当然,我国争议一直存在。当然,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此此条条实实际际限限制制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合合伙伙人人只只能能是是自自然然人人,不不包包括括公公司司。2005年年公公司司法法明明确确规规

49、定定公公司司不不得得成成为为对对所所投投资资企企业业的的债债务务承承担担连连带带责责任任的的出资人,是对上述的观点和解释的支持。出资人,是对上述的观点和解释的支持。在我国的企业制度中,除合伙企业法规在我国的企业制度中,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外,还有联营制度中的合伙企业。定的合伙企业外,还有联营制度中的合伙企业。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议的约定,以各自所

50、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根据 此此项项规规定定,企企业业与与企企业业之之间间或或企企业业与与事事业业单单位位之之间间可可以以成成立立半半紧紧密密型型的的联联营营企企业业即即合合伙伙型型的的联联营营企企业业,这这是是我我国国法法律律中中存存在在的的一一种种特特殊殊的的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此此种种合合伙伙型型的的联联营营企企业业的的投投资资人人对对企企业业债债务务也也承承担担无无限限连连带带责责任任。根根据据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5条条规规定定,向向合合伙伙型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可研报告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