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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环评报告表.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21696325 上传时间:2024-04-13 格式:PDF 页数:141 大小:4.7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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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成都市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 项目代码 2211-510108-04-01-536830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杨*联系方式 186*129 建设地点 高洪村成都市第六再生水厂南侧 地理坐标(104 度 12 分 3.3307 秒,30 度 41 分 4.068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D4620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三、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成华区行政

2、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川投资备2211-510108-04-01-536830FGQB-0237 号 总投资(万元)65690.4 环保投资(万元)1296.13 环保投资占比(%)2.1 施工工期 9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用地(用海)面积(m2)29721.31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表1-1.本项目专题评价设置情况 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 本项目 是否需要开展专项评价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因此可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否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

3、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马鞍山排洪渠,因此需设置地表水专项。是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否 2 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易爆危险物质存量。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取水口不设置生态专项评价。否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设置海洋态专项评价。否 地下水 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4、。本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不设置地下水专项评价。否 本项目属于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因此本项目需开展地表水专项评价。规划情况 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成都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年)成都市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年)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至 2035 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 100%,污水

5、再生利用率达到 60%以上。中心城区结合地形条件、功能布局等分片设置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加强污水再生利用,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厂。建设海绵城市,加强城市排水河道、雨水管网及泵站等雨水排放工程建设,探索建设深隧工程,实现雨水高效、安全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管控策略,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大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比重,降低城市内涝风险,改善城市综合生态环境。至 2035 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实现 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确保“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中心城区、东部城市新区和区域中心城防洪标准达到 50-200 年一遇。中心城

6、区、东部城市新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取 50-100 年。本项目为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项目的建设可提高成华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能力,因此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的要求。2、与成都市排水专项规划(、与成都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成都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 年),中心城区污水排水分区划分为 10 个排水分区,中心城区共规划 16 座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属于中心城区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 3 目,服务区域属于第 3 排水分区,主要收集处理 3 分区内的生活污水,区界:成绵高速、东风渠、城南高速、绕城高速。服务面积为 49km2

7、,规划规模(2025 年2035)15 万 m3/d,本项目实施后第六再生水厂总规模为 15 万 m3/d,因此本项目符合成都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图 1-5 中心城区污水排水分区图 6、与成都市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与成都市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5)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规划范围为成都市行政辖区,包括23个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20个区(市)县,总面积14335平方公里。统筹考虑水资源综合利用、水污染防治需求,通过建设污水再生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污水稳定资源化利用,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的再生水体系。结合

8、各城区特征及水资源、排水特点,总结出各区再生水回用目标,目前中心城区再生水大部分位于环城生态区范围,结合地形、供水距离及再生水水源位置等因素,规划形成11个城市杂用水供水分区的格局。同时根据地形特点,在中心城区西北区域、东北区域、东南区域,以及距再生水厂较远的地方考虑设置调蓄泵站和高位水池等设施。本项目为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项目的建设可提高成华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能力,符合成都市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5)的要求。第 3 排水分区 4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规划符合性、“三线一单”规划符合性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发布了(川环

9、办函2021469 号),根据文件要求,建设项目不在产业园区内或位于产业园区内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园区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则项目环评需首先明确建设项目所属的“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类别,并说明该单元的基本情况。再根据项目所在地所述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四个维度,论述项目的符合性。据此,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如下。(1)环境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成府发20218 号)。根据通知中成都市环境

10、管控单元分布图与成都市环境管控单元清单,本项目位于成华区龙潭片区,项目建设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生态敏感区,按照成府发20218 号,位于成都市第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项目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管控单元名称:环城生态区,管控单元编号:ZH51011210001)。成都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如下所示。5 图 1-1 成都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系统识别系统结果,本项目拟建区域共涉及 5 个管控单元,查询截图及结果见下表。表1-2.本项目涉及的环境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

11、名称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所属市(州)所属市(州)所属区县所属区县 准入清单类型准入清单类型 管控类型管控类型 YS5101121130014 生态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14 成都市 龙泉驿区 生态空间分区 生态空间分区一般生态空间 YS5101122220002 西江河-龙泉驿区-西河天平-控制单元 成都市 龙泉驿区 水环境管控分区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YS5101122320001 龙泉驿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成都市 龙泉驿区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YS5101122540001 龙泉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成都市 龙泉驿区 自然资源管控分区 高污染

12、燃料禁燃区 YS5101122550001 龙泉驿区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 成都市 龙泉驿区 自然资源管控分区 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 ZH51011210001 环城生态区 成都市 龙泉驿区 环境管控单元 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 图 1-3 四川省“三线一单”数据分析系统查询结果图(图中表示项目位置)本项目与全市及“中优“区域管控要求符合性如下表所示:表1-3.全市及“中优“区域管控要求 行政行政 区划区划 总体管控要求总体管控要求 本项目本项目 符合性符合性 成都市环境重 重点管控单元中,针对环境质量是否达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生态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声环境质量状况

13、良好,未超出环境质量符合 6 点管控单元 环境准入要求,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提出污染物削减量及比例要求,对环境质量达标区域,提出允许排放量建议指标 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未达标区,随着成都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7 年)的实施,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进一步得到改善。本项目运营后不会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实现。成都平原经济区总体管控要求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加快 GDP贡献小、污染排放强度大的产业如建材、家具等产业替代升级,结构优化。对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提出最严格的环境

14、准入门槛。岷沱江流域执行岷沱江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涉危涉化产业布局,严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安全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属于生活配套服务,项目排水符合四川省岷江、沱 江 流域水 污 染物排 放 标准(DB51/2311-2016)关于城镇再生水厂的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执行。符合“中 优区 域”总体 管控 要求 坚持“生态迭代、利益平衡”,塑造天府文化魅力充分彰显、历史与现代相得益彰的人文之城。1、优化城市空间结构(1)疏解一般制造业、批发市场及仓储物流、中等职业教育等非核心功能(2)产业由原有的劳动密集

15、型逐步向技术密集型和服务密集型转变 本项目位于成华区,不涉及非核心功能。符合 2、提高产业层次(1)禁止新增布局低端性生产性工业(2)退出资源环境效率较低的一般制造业,退出占地大、交通流量大的仓储物流业(3)老城片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成华区)原则上仅布局无污染都市工业:数字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绿色加工制造业等 本项目位于成华区,本项目为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不属于低端性生产性工业、资源环境效率较低的一般制造业以及仓储物流业。符合 3、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含成型生物质锅炉);新、扩建带压热水锅炉或蒸汽锅炉应全面使用电锅炉;禁止新、改、

16、扩建涉及钣喷作业的汽修企业(符合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的除外)本项目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不涉及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带压热水锅炉或蒸汽锅炉,不属于汽修企业。符合 4、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管理;提高新能源占比;全面推行绿色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提升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本项目属于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施工期间严格采取治理措施,不在厂区设置混凝土拌合站,产生土石方运至政府指定位置,施工期间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在采取治理措施后对外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及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如下图所示:(2)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

17、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7 图 1-4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图 本项目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不属于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2 年版),成都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和成华区中心城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如下:8 表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管控类型管控类型 普适性管控要求普适性管控要求 单元特性管控要求单元特性管控要求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维度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清单编制要求 YS5101121130014 生态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14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 禁止开发建

18、设活动的要求: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不涉及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不涉及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不涉及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企业应当限期迁出;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迁出或者依法关闭 不涉及 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不涉及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不涉及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暂无/不涉及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暂无/不涉及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19、 其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地下水开采要求 暂无/不涉及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暂无/不涉及 禁燃区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暂无/不涉及 YS5101122220002 西江河-龙泉驿区-西河天平-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不涉及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不涉及 9 控制单元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暂无 城镇污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1、提升污水收集率,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

20、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开展旱天生活污水直排口溯源治理。2、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3、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按要求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4、提升污水处理设施除磷水平,鼓励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推进达标尾水深度“去磷”。5、强化汛期生活污水溢流处理,推进城市建成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6、加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因地制宜实

21、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7、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绕城内污水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绕城内市政排水管网、排水户内部管网排查检测和治理工作。工业废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1、逐步推动城镇建成区企业向园区转移,现有企业废水应达标排放。2、对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农业面源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船舶港口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完善成华区污水收集率,补齐成华区处理能力缺口。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 城镇

22、污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不涉及 10 排放管控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暂无 船舶港口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不涉及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暂无 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要求 不涉及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暂无 防范污水处理厂、加油站、其他物料堆存场所泄露风险,建立健全防泄漏设施,完善应急体系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已配置双电源应急体系。其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暂无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地下水开采要求 暂无/不涉及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暂无/不涉及 禁燃区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暂无/不涉及 YS5101122320001 龙泉驿区大气环境布

23、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2、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 不涉及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不涉及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暂无/不涉及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 大气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

24、012):二级 不影响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暂无/不涉及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地下水开采要求 暂无/不涉及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暂无/不涉及 禁燃区要求 暂无/不涉及 11 其他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暂无/不涉及 YS5101122540001 龙泉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 空间布局约束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不涉及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暂无 其他空

25、间布局约束要求 暂无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暂无/不涉及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暂无 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能源利用上线控制性指标 本项目为污染治理项目,不涉及资源利用上限 地下水开采要求 暂无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暂无 禁燃区要求 暂无 其他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暂无 YS5101122550001 龙泉驿区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不涉及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暂无

26、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暂无 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暂无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暂无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暂无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暂无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地下水开采要求 暂无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暂无 禁燃区要求 暂无 12 其他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暂无 ZH51011210001 环城生态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原则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27、,涉及相关法定保护地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管控。自然保护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方案,予以妥善安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3、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5、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禁止

28、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禁止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禁止乱扔垃圾;5、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6、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29、和其他项目、设施;7、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影响观瞻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8、禁止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 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已规划污水处理厂用地,不新设置排口。13 定的容量接待游客;禁止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大熊猫国家公园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实行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两区管控,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已有道路两侧以及大型设施的控制线按一般控制区管理。涉及现有各类自

30、然保护地的区域,其管控措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试行)中更严格的保护标准执行,确保保护强度不降低;2、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生态核心保护区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除必要的国防、应急救援、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鼓励生态核心保护区内的原有村(居)民向周边城镇、特色小镇(街区)转移;2、禁止向城市森林公园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环城生

31、态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环城生态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将、禁止将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外的其他用途;2、环城生态区内的农用地应当坚、环城生态区内的农用地应当坚持农地农用,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禁止违反持农地农用,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址复垦为耕地的,纳入农用地管理非农业建设。原址复垦为耕地的,纳入农用地管

32、理;3、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设排污口或者放水污染物;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设排污口或者从事影响水质的养殖活动;从事影响水质的养殖活动;4、禁止擅自占用河流、禁止擅自占用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湖泊、湿地等水域;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6、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药;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工

33、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农业;设施农业;7、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4 得在环城生态区内从事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得在环城生态区内从事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环城生弃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工业项目;态区内新建工业项目;8、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违、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9、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者其他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者其他高污染燃料;10、除加油、加气站外,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改除加油、加气站

34、外,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11、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场;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场;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第二绕城高速公路田园生态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按照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田园生态区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管控。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控制带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5、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5)严格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基本农田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

36、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优先保护岸线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 15 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

37、,依照本实施细则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控;3、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5、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采石(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活动;6、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

38、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7、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目;8、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1、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2、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

39、、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3、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 16 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4、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5、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6、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7、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生态公益林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重要湖泊水库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40、:1、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禁止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4、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生态控制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生态功能重要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对野生动植物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外分布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严

41、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涉及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涉及 17 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因教学科学研的目的,需要进

42、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3)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4)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风景名胜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2、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

43、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基本农田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军事国防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包括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程序严格论证后依法依规报批;2、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

44、、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优先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 18 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2、岸线保留区为规划工程预留的岸线保留区,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开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在不影响规划工程未来建设、以及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河道内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3、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划定的岸线保留区,除建设生态公园、江滩风光带等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生产设施。

45、对虽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但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今后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开发利用的,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根据所在河段实际情况并参照岸线控制利用区或开发利用区管控要求进行管理;3、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生态公益林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生态功能重要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

46、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自然保护区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1、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2、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3、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方案,予以妥善安置。环城生态区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环城生态区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企、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

47、作物栽培企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 本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涉及退出要求。19 业应当限期迁出;业应当限期迁出;2、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迁、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迁出或者依法关闭;出或者依法关闭;3、现有型煤生产、销售单位,、现有型煤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或者依法关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或者依法关闭;闭;4、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规、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除加油、加气站外,现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除加油、加气站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限期迁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

48、当限期迁出。出。一般生态空间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一般生态空间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的企业,应依法依规限期治理或退出;其余企业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优先开展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污染治理措施升级改造,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对一般生态空间的影响、尽力优化工艺方案和污染治理措施。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自然保护区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

49、建设活动,允许开展的活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 号)的规定执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允许开展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 号)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22030 年)、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执行。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生态核心保护区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除必要的国防、应急救援、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鼓励生态

50、核心保护区内的原有村(居)民向周边城镇、特色小镇(街区)转移;2、禁止向城市森林公园排放水污染物。生/不涉及 20 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3、生态缓冲区以发展现代农林业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配套设施。生态游憩区以景观建设和游憩活动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特色小镇和景区化游憩园。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暂无/不涉及 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其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暂无/不涉及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暂无/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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