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docx

上传人:安鸟文学 文档编号:21743009 上传时间:2024-04-16 格式:DOCX 页数:245 大小:307.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5页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5页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5页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5页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5页
亲,该文档总共24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1221-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2017-01-21发布2017-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GB 51221- 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

2、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7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1221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 5.4.8、6.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 广泛调查研究,认真

3、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共分12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施工测量与监测、地基与基础工程、污水与污泥处理构 筑物、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及自动化仪表工程、工艺管道安装 工程、厂区配套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系统联动调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 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 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6号中建大厦;邮政编码:21004

4、6)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 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久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马荣全程建军肖绪文安关峰 沈兴东朱国平张万辉苗冬梅李本勇 李红博张晶波蒋立红徐爱明郭淑琴 秦家顺李忠卫阎信根杨锦斌王和平 马福利秦庆东卢长亘卢东昱司海峰 李

5、清超招庆洲杨中源包 扬全有维 孙爱华吕立河主要审查人:叶可明唐建国苏耀军李树苑 厉彦松刘福宏刘彦林宫飞蓬朱 军 孙 杰戴孙放 2 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 本 规 定 (3)4 施 工 测 量 与 监 测 (6)4.1 一般规定 (6)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 (7)4.3 设备安装测量 (7)4.4 管线施工测量 (8)4.5 施工监测 (8)5 地 基 与 基 础 工 程 (10)5.1 一 般规定 (10)5.2 地基处理 (10)5.3 工程桩 (11)5.4 基 坑 (13)5.5 设备基础 (15)6 污 水 与 污 泥 处 理 构 筑 物 (17)6.

6、1 一般规定 (17)6.2 污水处理构筑物 (20)6.3 污泥处理构筑物 (25)6.4 附属构筑物 (27)7 工 艺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28)7.1 一 般规定 (28)7.2 格栅除污设备 (30)7.3 输送设备 (31)1 7.4 除 砂 设 备 (32)7.5 充 氧 装 置 (33)7.6 搅拌、推流设备 (35)7.7 刮、吸泥设备 (36)7.8 堰板 (39)7.9 港水器 (39)7.10 过滤设备 (40)7.11 膜处理设备 (42)7.12 消毒设备 (43)7.13 污泥消化及沼气设备 (44)7.14 浓缩脱水设备 (46)7.15 污泥干化与焚烧设

7、备 (48)7.16 好氧发酵设备 (49)7.17 闸门及堰门 (50)7.18 除臭系统 (50)7.19 污水源热泵 (52)7.20 其他设备 (54)8 电 气 及 自 动 化 仪 表 工 程 (55)8.1 一 般 规 定 (55)8.2 电 气 (55)8.3 自动化仪表 (57)9 工 艺 管 道 安 装 工 程 (64)9.1 一 般 规 定 (64)9.2 工艺管道安装 (65)9.3 功能性试验 (68)10 厂 区 配 套 工 程 (70)10.1 建 筑 物 (70)10.2 厂区总图管线 (70)10.3 道 路 (71)2 10.4 景观绿化 (71)10.5 照

8、明 (71)10.6 其他配套工程 (72)11 安全与环境保护 (73)11.1 一般规定 (73)11.2 施工安全 (73)11.3 环境保护 (75)12 系统联动调试 (77)附录 A 设备单机调试记录 (80)附录B 系统联动调试记录 (81)本规范用词说明 (82)引用标准名录 (83)附:条文说明 (87)3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Construction survey and monitoring (6)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4

9、.2 Construction survey of structures engineering (7)4.3 Survey of equipment installation (7)4.4 Construction survey of pipeline (8)4.5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8)5 Foundation (10)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5.2 Ground treatment (10)5.3 Pile foundation (11)5.4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13)5.5 Equi

10、pment concrete foundation (15)6 Wastewater and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17)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6.2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y (20)6.3 Sludge treatment facility (25)6.4 Subsidia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27)7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28)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8)7.2 Scree

11、n equipment (30)7.3 Screw conveyor (31)4 7.4 Grit removal equipment (32)7.5 Oxygenation equipment (33)7.6 Agitator and propeller (35)7.7 Mud scrape and suction dredger (36)7.8 Weir plate (39)7.9 Water decanter (39)7.10 Filtration equipment (40)7.11 Membranes equipment (42)7.12 Disinfection equipment

12、 (43)7.13 Digestion and biogas equipment (44)7.14 Dewatering and thickening equipment (46)7.15 Sludge drying and incineration equipment (48)7.16 Aerobic fermentation equipment (49)7.17 Sluice gates and weir gate (50)7.18 Deodorization equipment (50)7.19 Sewage source heat pump (52)7.20 Others equipm

13、ent (54)8 Electrical and automatic instrument engineering (55)8.1 General requirements (55)8.2 Electric (55)8.3 Automatic instrument (57)9 Process pipeline engineering (64)9.1 General requirements (64)9.2 Pipeline installation (65)9.3 Functional test (68)10 Auxiliary engineering (70)10.1 Building (7

14、0)10.2 Total graphs pipeline of plant area (70)10.3 Road (71)5 10.4 Landscaping work (71)10.5 Illuminating (71)10.6 Other auxiliary engineering (72)11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73)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73)11.2 Construction safety (73)11.3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75)12 System debugg

15、ing (77)Appendix A Records for equipment singlecommissioning (80)Appendix B Records for equipment combinedcommissioning (8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83)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87)6 1 总 则1.0.1 为提高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水平,规范施工技术 要求,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1

16、.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施工。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 术 语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及污泥处理构筑物,包括厂区内配套工 程的建造及其工艺管道、电气、自动化仪表、工艺设备等工程的安 装与调试。2.0.2 污水处理构筑物 wastewater treatment structure污水处理及污水再生处理工艺中各个处理单元的人工建造物 和

17、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各类沉淀池和生 物池等。2.0.3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污泥处理系统中的各个处理单元的人工建造物和附属设施,包括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2.0.4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与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相关的构筑物及各厂房之间的连接管 道,包括污水管、再生水管、污泥管、空气管、沼气管、臭气收集管、 投药管等。2.0.5 厂区总图管线 total graphs pipeline of plant area污水处理厂厂区除工艺管道外的各种管线,包括厂区给水、排 水、燃气、热力及供电等管道和线路。2.

18、0.6 厂区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附属工程,包括厂区内各类 地面建筑工程及道路、给水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2.0.7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将污水处理、再生水、污泥处理构筑物建于地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2 3 基 本 规 定3.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应完备,工程 开工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3.0.2 承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相 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3.

19、0.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 的有关 规定,编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 序和重要部位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活动;2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总体施工顺序,并应按地基基础、主 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特点制定施工平面布置 要求;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监测和环境保护等 内容。3.0.5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 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

20、计文件、施工方 案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3.0.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 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其 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3.0.7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后,应按种类、规 3 格、批次分开储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3.0.8 对施工工况变化大、结构复杂、地基及环境条件特殊的构 (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采取保护和控 制措施。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

21、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可使用。3.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自检、互检和交 接检,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 50334 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3.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3.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的有关规定。3.0.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 机调试,并应经调试检查合格。3.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 现场的各种粉尘

22、、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 的污染和危害。3.0.15 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的结构状况和周围环境进行 复核;当保留的结构中存在裂缝或变形时,应采取处理措施;2 设备拆除前,应熟悉设备性质及设备安装情况,并应针对 不同设备制订拆除方案;设备拆除时,应先断开电源、水源;每个部 位、每台设备拆出的零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应做好标识牌;3 对部分拆除的构(建)筑物,拆除前应先划出施工区域,并 应设置防护围挡,必要时应对保留部分采取加固措施;4 施工中应由专人负责监测拆除构(建)筑物的结构状态,并4 应做好记录;5 既有构(建

23、)筑物和新建构(建)筑物衔接时,应对衔接界面 进行处理,砌体结构界面应按规定留槎和接槎;钢筋混凝土结构界 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有防水要求的结构,界面应 做成阶梯状;6 拆除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池体前,应制定应急预案;7 构(建)筑物、设备、管道等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 的 有关规定。5 4 施工测量与监测4.1 般 规 定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与监测仪器和量具应经计 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的精度应符合各类 测量与监测工作的规定。4.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设计

24、图纸,明确施 工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4.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 交桩进行复核。开工前,应对与已建构(建)筑物衔接的平面位置 及高程进行校测。4.1.4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施工总平面图等布 设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满足所有构(建) 筑物施工测量的需要。4.1.5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 期保存的地点,且应进行加固保护。4.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应进行复核,并应经监理工 程师确认。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在施工前 进行联测。4.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就位前,

25、应按施工图和相关构 (建)筑物的轴线、边缘线、标高线布设安装的基准线。4.1.8 开槽铺设管道、厂区道路等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 不宜少于1个;非开挖施工管道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 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4.1.9 施工监测前,应收集有关施工构(建)筑物、施工影响范围 内地下和地上既有建(构)筑物、管线、交通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资6 料,明确监测项目和报警值,并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4.1.10 施工监测前应进行测点初始值读测;监测时,监测频率应 与施工进度密切配合,并应针对不同工法和不同施工步序分别制 定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4.2

26、.1 测量人员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网,确 定构(建)筑物的主要轴线的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并应根据控 制桩测设构(建)筑物的相关轴线和开挖线。4.2.2 圆形构(建)筑物可采用极坐标法测设中心点,并可依据中 心点进行外围控制;矩形构(建)筑物可依据轴线平面图进行施工 各阶段测量控制。4.2.3 构(建)筑物垫层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坑底,并应根 据主轴线测放出垫层边线。4.2.4 在同一平面层上引测高程点不宜少于2个,且应相互校核,互 差不应大于3mm, 施工中可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控制标高点。4.2.5 垫层浇筑完成后,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垫层上,并应对轴线 进行复验,合

27、格后方可弹出轴线和基础模板边线。4.2.6 锥形池底放线前,应将池底精确分格,施工中可在方格交 点之间挂线进行高程和坡度控制。4.2.7 池壁和墙体结构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底板上,并应 根据主轴线测放出次轴线。4.2.8 应确定和校核预留洞、预埋件与轴线的关系,并应准确将 其测设于设计位置。4.2.9 异形水池的施工测量,应对构筑物的垂直度、同心度、标 高、壁厚、内外半径等进行控制测量。4.3 设备安装测量4.3.1 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7 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测。4.3.2 设备就位前,应依据施工图、测量控制网及现场条件布设 安装基准线,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

28、埋设控制点。相互有连接、衔 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布设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4.3.3 设备应在构筑物未加载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安装。4.3.4 设备找正、调平的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确定后,其找正、 调平应在确定的测量位置上进行校核,且应做好标记,复检时应在 原来的测量位置进行复验。4.3.5 设备安装后应进行复测。4.4 管线施工测量4.4.1 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中心及高程、井室等应设置控制基桩。4.4.2 管道开槽时,应先引测水准点,并应控制槽底标高。开挖 时应复测高程和中心位置。4.4.3 管道采用顶管施工时,顶管施工测量应建立地面与地下测 量控制系统;每顶进0.5m 应进行一次中

29、线测量和高程测量。4.4.4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度板应不易变形,设置应牢固;2 对于平面上成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m; 井室位置、折 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4.5 施 工 监 测4.5.1 构(建)筑物施工过程的监测宜包括下列内容:1 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施工构(建)筑物及 邻近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的变形测量;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沉降监测、基坑护坡或支护位移及 8 沉降监测、重要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等;3 地基基坑回弹观测

30、和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 其他因特殊需要进行的监测。4.5.2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并应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对 构(建)筑物进行沉降、位移观测。4.5.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和监 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并指导施工。4.5.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采取 应急措施: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 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 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 根据当地工程经

31、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 情况。4.5.5 施工过程中应对预留孔洞、预埋件及预埋管进行监测,发 现移位应立即采取措施。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和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8 的有关规定。9 5 地基与基础工程5.1 一 般 规 定5.1.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资料;3 工程设计图纸;4 专项施工方案及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的施工平面布置。5.1.2 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地质和水 文条

32、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5.1.3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场地的整理及施工平面规划。5.1.4 天然地基基底不得超挖,基底表面应平整。5.1.5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并应加 强施工过程的监测和保护。5.1.6 地基处理和工程桩施工过程的现场应进行安全管理,作业 人员应听从指挥,不得无指挥作业。5.2 地 基 处 理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2 工程材料、配比的确定;3 施工工艺和顺序的要求;4 施工工艺参数的选定;5 施工机具的规格、数量;6 地基强度及承载力的施工检验方法和要求;107 质量控制、

33、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5.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基处理施工前,宜进行地基处理试 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及现场条件等调整、优化施工方案。5.2.3 地基处理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应填写施工记录。5.2.4 地基处理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的有关规定。5.3 工 程 桩5.3.1 工程桩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施工前,应根据 设计要求和工程桩施工方式进行试桩,并应根据试桩结果及现场 条件等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工程桩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桩基工程概况;2 编制依据;3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 施工工艺、顺

34、序、参数的要求;5 检验方法和要求;6 给水、供电、道路、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布置;7 劳动力计划;8 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5.3.2 工程桩施工前,应复核测量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且桩 位应按基准线、基准点放线,并应对已复核的桩位进行保护。基准 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应设在不受桩基施工影响的区域。5.3.3 沉入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沉桩设备、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应根据桩型的具体情况、工程地质、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选择。2 沉桩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密集桩群,应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工;2)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应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 11 施工;3)根据基

35、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5 )宜先施工场地地层中含砂、碎石、卵石的区域。3在黏土质地区沉入群桩,每根桩下沉完毕后,应测量桩顶 标高,待全部沉桩完毕后,应再测量各桩顶标高;当有隆起现象时 应采取措施。4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打桩施工中,应对影响范 围内的构(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5 在沉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应采取措施进 行处理:1 )贯入度发生突变;2 )桩身发生倾斜、位移或有回弹;3) 桩头或桩身、接桩部位出现裂缝、破碎;4)地面隆起;5)邻桩上浮或桩头位移;6) 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周边环境的情况

36、。6 沉入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沉桩、接桩、 贯入度等记录。5.3.4 灌注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孔机具及工艺应根据桩型、成孔深度、土层情况、泥浆排 放及处理条件等选择;2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成孔钻具上应设置控制深 度的标尺,并应在施工中进行观测;3 采用泥浆护孔时,泥浆的密度和黏度应经检验符合施工 规定:4 钢筋笼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 范GB 5066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 和钢筋焊接及 12 验收规程JGJ18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5 水下施工的钻孔灌注桩,宜保持孔内水位高于护筒底角 0.5

37、m 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上1 . 5m2.0m; 处理孔内事故或暂停钻 进作业时,应将钻头提出孔外;6 成孔深度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对孔径、孔深和孔的倾斜度 进行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孔;7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在灌注水下混凝土过程中,应测 探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测量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水下混凝土初 始灌注时,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小于0.8m; 正常 灌注时,导管埋深宜控制在2m6m; 不得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8 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成孔、泥浆 检验、沉渣检验、清孔检验、水下混凝土灌注及充盈系数等记录;9 灌注桩施工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且应做好废浆渣土的 处理

38、。5.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对桩顶高程、成桩位置等进行测量 并制作桩位图,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完整性、桩承载力等 检验。5.3.6 剔凿多余桩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桩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2 不应损伤桩顶预留纵筋及桩身混凝土;3 桩顶浮浆应清除干净;4 土层和桩头清除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的施工。5.3.7 工程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的有关规定。5.4 基 坑5.4.1 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13 5.4.2 基坑开挖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坑周围及地下设施应已进行勘查,并应采取有效的保

39、护 措施;2 基坑边坡或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已进行检验,并应检验 合格;3 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经审批通过;4 止水帷幕、降排水和施工平面布置等应已符合设计要求和 开挖条件;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应对工程材料、施工 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检验;6 施工监测、应急处置预案的准备工作应完成;7 构(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应进行复核。5.4.3 基坑开挖前,如需降水,施工降排水不得对周围构(建)筑 物和环境造成影响。5.4.4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 时挖土、限时支撑和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 原则,并应减少裸露时间和防止扰动。当

40、发现地质、水文与地勘报 告不符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调整设计方案。5.4.5 基坑内有工程桩时,应根据桩型、桩间距、桩间土、地下水 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土方施工方法,施工中不得损坏工程桩。5.4.6 开挖中出现冒浆、涌水、涌土现象时,应停止施工,并应立 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出现泥水滴漏、线漏现象 时,应及时封堵或对基坑外侧土体进行加固处理。5.4.7 当基坑开挖完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预 留150mm300mm 的土层,待下道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5.4.8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5.4.9 对于有支撑基坑工程,当开挖至支撑高度时,应

41、及时按设 计要求进行支撑;支撑完成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开挖。 145.4.10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边坡或支护 结构、坑底隆沉、降排水等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5.4.11 基础及地下设施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 坑回填;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分层填筑并压实。5.4.12 基坑工程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边坡、支护、土方开 挖、支撑等施工记录。5.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基坑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 和建筑基 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的有关规定。5.5 设 备 基 础5.5.1 设备基础应在构(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 定后施工。设置在水平结构梁、板面上的设备基础,其接触面应按 施工缝处理,且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梁、板中预留插筋、预埋件等。5.5.2 在已建成的构(建)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 应采取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5.5.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标准 > 国内标准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