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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805-20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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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等成市方共工呈役十现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T 50805-201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flood control project2012-06-28发布2012-12-01实施版土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flood control projectGB/T 50805-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2 月

2、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 座 4 层 邮政编码: 100038 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850mm1168mm 1/32 4.75 印张 120千字2012年12月第1版 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80177 957定价:29.00元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3、 城 乡 建 设 部 公 告第14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8052012,自2012年12月1 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8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8 j)5 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中水北方勘测设计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心,认真

4、 总结了原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 买施近 20年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 究分析了城市防洪工程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工,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城市防洪工程等够和 设计标准.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防洪工程总体布局,江河足 防.海堤丁程.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治涝工程.防洪声,山 防治.泥石流防治,防洪工程管理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义 计与水土保持设计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负责目常 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5、时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的将空 关意见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巾西城区 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学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上要 查人:主 编 单 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贵任公司1 参 编 单 位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参 加 单 位 :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主要起草人: 谢熙曦 张艳春 刘振林 唐巨山 袁文喜 陈增奇 方振远 郝福良 李加水 任东红 吴正桥 门乃姣 靖颖卓 许煜忠

6、李秀明 陈瑞方 李有起 谢水泉 张秀崧 陆德超 何 杰 陆秋荣 高晓梅 顾 群 徐富平主要审查人: 梅锦山 邓玉梅 何孝俅 金问荣 程晓陶 王 军 郑健吾 邹惠君 李 红 何华松 倪世生 陆忠民 王洪斌 陈 斌 雷兴顺洪 建 2 目 次1 总 则 (1)2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等 级 和 设 计 标 准 (2)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2)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3)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 (4)3.1 设计洪水 (4)3.2 设计涝水 (5)3.3 设计潮水位 (8)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8)4 防 洪 工 程 总 体 布 局 (10)4.1 一 般规定

7、(10)4.2 江河洪水防治 (11)4.3 涝水防治 (11)4.4 海潮防治 (11)4.5 山洪防治 (12)4.6 泥石流防治 (12)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12)5 江 河 堤 防 (14)5.1 一般规定 (11)5.2 防洪堤防(墙) (15)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17)5.4 地基处理 (15)6 海 堤 工 程 (2()6.1 一 般规定 (20)1 6.2 堤身设计 (20)6.3 堤基处理 (22)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24)7.1 一 般规定 (24)7.2 河道整治 (24)7.3 坡式护岸 (25)7.4 墙式护岸 (26)7.5 板桩式及桩基承

8、台式护岸 (27)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27)8 治 涝 工 程 (29)8.1 一 般规定 (29)8.2 工程布局 (29)8.3 排涝河道设计 (30)8.4 排涝泵站 (30)9 防 洪 闸 (32)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32)9.2 工程布置 (33)9.3 工程设计 (34)9.4 水力计算 (35)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35)10 山 洪 防 治 (36)10.1 一般规定 (36)10.2 跌水和陡坡 (36)10.3 谷 坊 (37)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38)10.5 排洪渠道 (39)11 泥 石 流 防 治 (41)11.1 一般规定 (41)11

9、.2 拦挡坝 (42) 2 11.3 停淤场 (4511.4 排导沟 ;:12 防洪工程管理设计 :4;12.1 一般规定 ;412.2 管理体制 (45)12.3 防洪预警 13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17)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47)13.2 水土保持设计 (18)本规范用词说明 (49)引用标准名录 (50)附:条文说明 (51)3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Rank of project and design criterion for urban floodcontrol project (2)2.

10、1 Rank of project and flood control standard for urbanflood control project (2)2.2 Grade of hydraulic stricture (3)3 Design flood,waterlogging and tidal level (4)3.1 Design flood (4)3.2 Design waterlogging (5)3.3 Design tidal level (8)3.4 Encountering analyse of flood,waterlogging andtidal level (8)

11、4 General layout of project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Flood control (11)4.3 Waterlogging control (11)4.4 Tide control (11)4.5 Flash flood control (12)4.6 Mudflow control (12)4.7 Disposition for super-standard flood (12)5 River embankmcnt (14)5.1 General requirement (14)5.2 Embankment and f

12、lood wall (15)5.3 Structures of crossing embankment (17) 4 5.4 Treatment of foundation (19)6 Sea dike (20)6.1 Gencral requirement (20)6.2 Design of dike (20)6.3 Treatment of dike foundation (22)7 River regulation and bank protection works (24)7.1 General requirement (21)7.2 River regulation (24)7.3

13、Bank protection in slope (25)7.4 Bank protection with wall (26)7.5 Sheet-pile bulkhead and cap wall on a pile foundation (27)7.6 Bank protection with longitudinal dike and groin (27)8 Waterlogging control works (29)8.1 General requirement (29)8.2 Layout of works (29)8.3 Design of storm drainage chan

14、nel (30)8.4 Pumping station of storm drainage (30)9 Flood sluice (32)9.1 Selection of sluice location (32)9.2 Praject layout (33)9.3 Design of sluice (34)9.4 Hydraulic calculation (35)9.5 Calculation of 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35)10 Falsh flood control (36)10.1 General requirement (36)10.2 Hydraul

15、ic drop and stcep slope (36)10.3 Check dam (37)10.4 Ditch of flood diversion and interception (38)10.5 Drainage canal (39)5 11 Mudflow control (41)11.1 General requirement (41)11.2 Detention dam (42)11.3 Stagnant area (43)11.4 Guide ditch (44)12 Maintenance of flood control works (45)12.1 General re

16、quirement (45)12.2 Framework of management (45)12.3 Flood early warning (45)13 Environmental impact,soil and waterconservation (47)13.1 Environmental impact and preservation of environment (47)13.2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4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9)List of quoted stand

17、ards (5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1)6 1 总 则1.0.1 为防治洪水,涝水和潮水危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统一城 市防洪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 洪工程的设计。1.0.3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 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1.0.4 城市防洪应在防治江河洪水的同时治理涝水,洪、涝兼治; 位于山区的城市,还应防山洪、泥石流,防与治并重;位于海滨的城 市,除防洪、治

18、涝外,还应防风暴潮,洪、涝、潮兼治。1.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调查收集气象、水文、泥沙、地形、地质、 生态与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选用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1.0.6 城市防洪范围内河、渠、沟道沿岸的土地利用应满足防洪、 治涝要求.跨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应与城市的防洪、 治涝标准相适应。1.0.7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特殊的 地质条件或可能出现地面沉降等情况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1.0.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总结已有防 洪工程的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理论、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1.0.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

19、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技 术经济分析。1.0.10 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2.1.1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防洪保护对 象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按表2 . 1 . 1的规定划分 为四等。表2.1.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分等指标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防洪保护区人口(万人)I特别重要150重要50且20且50IV一般重要20注:防洪保护区人口指城市防洪工程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

20、型,按表2 . 1 . 2的规定选定。表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防洪 工程等别设计标准(年)洪水涝水海潮山洪12002010日2020050100且200100目20030且50IV50且10010且2050且10020且3020且505且1020且5010且20注:1 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 素合理确定。2 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3 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4 海潮的设计标准指高潮位的重现期。2 2.1.3 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城市, 或对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的城市,经论

21、证并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各分区应按本规范表2.1.1和表2.1.2 分别确定防洪工程等别和设计标准。2.1.5 位于国境界河的城市,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2.1.6 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 定进行抗震设计。2.2 防洪建筑物级别2.2.1 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 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表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城市防洪工程等别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I133234345T455注:1 主要建筑物

22、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堤防、防洪闸等建筑物、2 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经济损失不大的丁坝、护坡、谷 坊等建筑物。3 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围堰等建筑物。2.2.2 拦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应按所在堤防工程 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及重要性相应的级别中高者确定。2.2.3 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 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3.1 设 计 洪 水3.1.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洪峰流量、 不同时段洪量和洪水过程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3.1.2 计算依据应

23、充分采用已有的实测暴雨、洪水资料和历史暴 雨、洪水调查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征资料 应可靠,必要时应进行重点复核。3.1.3 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引 水、提水和分洪、滞洪、围垦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 影响各年洪水形成条件的一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一到同一基 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3.1.4 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 城市防洪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流量资料,并有历史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 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2 城市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暴雨资 料,并有暴雨

24、与洪水对应关系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 暴雨,可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3 城市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自然条件 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 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 计算设计洪水。4 设计洪水计算宜研究集水区城市化的影响。3.1.5 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对主要计算环节、选用 的有关参数和设计洪水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并应检查其 4 合理性。3.1.6 当设计断面上游建有较大调蓄作用的水库等工程时,应分 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和调蓄工程至设计断面区间的设计洪水:设 计洪水地区组成可采用典型洪水组

25、成法或同频率组成法。3.1.7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可采用同一次洪水的流量过程 作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3.1.8 对拟定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 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适当调整。3.1.9 在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制 性设计洪水位时,可直接引用作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水位。3.2 设 计 涝 水3.2.1 城市治涝工释设计涝水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涝 水流量、涝水总量和涝水过程线。3.2.2 城市治涝工程设计应按涝区下垫面条件和排水系统的组 成情况进行分区,并应分别计算各分区的设计涝水。3.2.3 分区设计涝水应根据当地或自

26、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的 实测涝水资料分析确定。3.2.4 地势平坦、以农田为主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 可根据排涝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分别选用下列 公式或其他经过验证的公式计算排涝模数。需要时,可采用概化 法推算设计涝水过程线。1 经验公式法,可按下式计算:q=KRA (3.2,4-1)式中:q- 设计排涝模数(m/s km);R 设计暴雨产生的径流深(mm);A 设计排涝区面积(km);K 综合系数,反映降雨历时、涝水汇集区形状、排涝沟网 密度及沟底比降等因素;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 5 确定;m蜂量指数,反映洪峰与洪量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 实地测验确定;n递减

27、指数,反映排涝模数与面积关系;应根据具体情 况,经实地测验确定。2 平均排除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早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式中:qa旱地设计排涝模数(m/s km);R 早地设计涝水深(mm);T排涝历时(d)。2)水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式中:q 水田设计排涝模数(m/s km);P- 历时为 T 的设计暴雨量(mm);h; 水田滞蓄水深(mm);ET 历时为 T 的水田蒸发量(mm); F 历时为 T 的水田渗漏量(mm)。3)早地和水田综合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3.2.4-2)(3.2.4-3)(3.2.4-4)式中:q 旱地、水田兼有的综合设计排涝模数(m/s km);

28、Aa旱地面积(km);A. 水田面积(km)。3.2.5 城市排水管网控制区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 可采用下列方法或其他经过验证的方法计算:1 选取暴雨典型,计算设计面暴雨时程分配,并根据排水分区 建筑密集程度,按表3.2.5确定综合径流系数,进行产流过程计算。 6 表3.2.5 综合径流系数区域情况综合径流系数城镇建筑密集区0.600.70城镇建筑较密集区0.450.60城镇建筑稀疏区0.200.452 汇流可采用等流时线等方法计算,以分区雨水管设计流量 为控制推算涝水过程线。当资料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流域模型 法进行计算。3 对于城市的低洼区,按本规范第3.2.4条的平均排除法进

29、 行涝水计算,排水过程应计人泵站的排水能力。3.2.6 市政雨水管设计流量可用下列方法和公式计算:1 根据推理公式(3.2.6)计算:Q=q F (3.2.6)式中:Q 雨水流量(L/s) 或(m/s);q- 设计暴雨强度L/(s hm);径流系数;F 汇水面积(km)。2 暴雨强度应采用经分析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当城 市缺少该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 强度公式。雨水计算的重现期可选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 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可选用3年5年. 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以上。3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5确定。3.2

30、.7 对城市排涝和排污合用的排水河道,计算排涝河道的设计 排涝流量时,应计算排涝期间的污水汇人量。3.2.8 对利用河、湖、洼进行蓄水、滞洪的地区,计算排涝河道的 设计排涝流量时,应分析河、湖、洼的蓄水、滞洪作用。3.2.9 计算的设计涝水应与实测调查资料以及相似地区计算成7 果进行比较分析,检查其合理性。3.3 设计潮水位3.3.1 设计潮水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高、低潮水位和 设计潮水位过程线。3.3.2 当城市附近有潮水位站且有30年以上潮水位观测资料 时,可以其作为设计依据站,并应根据设计依据站的系列资料分析 计算设计潮水位。3.3.3 设计依据站实测潮水位系列在5年以上但不足3

31、0年 时,可用邻近地区有30年以上资料,且与设计依据站有同步系 列的潮水位站作为参证站,可采用极值差比法按下式计算设计 潮水位: (3.3.3) 式中:h, 、hy- 一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设计高、低潮水位;R. 、R,- 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同期各年年最高、 年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与平均海平面的差值;An 、A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年平均海平面。3.3.4 潮水位频率曲线线型可采用皮尔逊型,经分析论证,也 可采用其他线型。3.3.5 设计潮水位过程线,可以实测潮水位作为典型或采用平均 偏于不利的潮水位过程分析计算确定。3.3.6 挡潮闸(坝)的设计潮水位,应分析计算建闸(坝)后

32、形成反 射波对天然高潮位壅高和低潮位落低的影响。3.3.7 对设计潮水位计算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其合理性。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3.4.1 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应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8 分析.并应研究其遭遇的规律。以防洪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洪水与 相应涝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排涝为主时,应重点分析劳水与相 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防潮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潮水与相应 洪水、涝水遭遇的规律。3.4.2 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当同期资料系列不足30 年时,应采用合理方法对资料系列进行插补延长。3.4.3 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最大洪水

33、 (洪峰流量、时段洪量)、相应涝水、潮水位取样,也可按大(高)于某 一量级的洪水、涝水或高潮位为基准。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 或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可按相同的原则取样。3.4.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统计量相关关 系图方法,分析一般遭遇的规律,对特殊遭遇情况,应分析其成因 和出现几率,不宜舍弃。3.4.5 对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 综合分析,检查其合理性。9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4.1 一 般 规 定4.1.1 城市防洪T 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 经济状况、

34、洪涝潮特性,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应利用河流 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防守。4.1.2 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 系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并应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 减灾体系。4.1.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市 政工程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综合利用要求, 发挥综合效益。4.1.4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 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应保留,并应充分发挥其防洪滞涝 作用。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 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防

35、洪体系的保护范围。4.1.6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转移 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洪通道。4.1.7 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与周 边景观相协调。4.1.8 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度运 行规则,应按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分 析论证确定。10 4.2 江河洪水防治4.2.1 江河洪水的防治应分析城市发展建设对河道行洪能力和 洪水位的影响,应复核现状河道泄洪能力及防洪标准,并应研究保 持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4.2.2 江河洪水防治工程设施建设应上下游、左石岸相协调,不 同防洪标准的建筑物布置应平顺衔接。4.

36、2.3 对行(泄)洪河道进行整治时,应上下游、左右岸兼顾,并应 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同 时应防止在河道中产生不利于河势稳定的冲刷或淤积。4.2.4 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河网情况分区,采取分 区防洪的方式。4.3 涝 水 防 治4.3.1 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 础上进行,并应洪涝兼治、统筹安排。4.3.2 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 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4.3.3 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涝工 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4.

37、3.4 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洪闸,4.4 海 潮 防 治4.4.1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海滨环境 相协调,与滩涂开发利用相适应。4.4.2 滨海城市防潮工程,应根据防潮标准及天文潮、风暴潮或 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组合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潮位。4.4.3 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应分析洪潮遭遇规律,按设计洪11 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4.4.4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风浪的破坏作用,合理确定设计浪 高,采取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4.4.5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基础的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加固处 理技术措施。4.5 山

38、 洪 防 治4.5.1 山洪治埋的标准和措施应根据山洪发生的规律,结合城市 具体情况统筹安排。4.5.2 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与治坡相结合、工程措 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治理宜以生物措施为 主,沟壑治理宜以工程措施为主。4.5.3 排洪沟道平面布置宜避开主城区。当条件允许时,可开挖 撇洪沟将山坡洪水导至其他水系。4.5.4 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洪峰。4.6 泥石流防治4.6.1 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针,应 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4.6.2 位于泥石流多发区的城市,应根据泥石流分布、形成特点 和危害,突出重点,

39、因地制宜,因害设防。4.6.3 防治泥石流应开展山洪沟汇流区的水土保持,建立生物防 护体系,改善自然环境。4.6.4 新建城市或城区、城市居民区应避开泥石流发育区。4.7 超标准洪水安排4.7.1 城市防洪总休布局中,应对超标准洪水作出必要的、应急 的安排。 12 4.7.2 遇超标准洪水所采取的各顶应急措施,应符合流域防洪规 划总体安排。4.7.3 对超标准洪水.应贯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 针,应充分利用已建防洪设施潜力进行安排。 13 5 江 河 堤 防5.1 一 般 规 定5.1.1 堤线选择应充分利用现有堤防设施,结合地形、地质、洪水 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囚素综合分析确

40、定,并应与沿江(河) 市政设施相协调。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过渡。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洪水位、 城市发展和水环境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3 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 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 计入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响。计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 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 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5.1.4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Z=Z,+YY=Z,+R-e+A式中:Z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Y 设计洪(潮)水

41、位以上超高(m);(5.1.4-1) (5.1.4-2)7,设计洪(潮)水位(m);R 设计波浪爬高(m), 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 范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计算;e设计风壅增水高度(m), 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 计规范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计算;A- 安全加高(m), 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 的有关规定执行。5.1.5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 14 (潮)水位0.5m 以上。5.1.6 土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堤身 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5.2 防洪堤防(墙)5.2.1 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土 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堤型应根据当地土、石料的质量、数量、 分布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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