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要求,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5月25日我会公布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件之前,已向我会提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的主发起人,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资格有限制者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进行选择其他发起人等继续申请筹备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
2、0号和基金部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到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予以保留;属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主发起人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同其他发起人草签协议的,应当对落实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基金部200133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五、我会基金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核查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发起人法定条件、自律承诺的履行、主发起人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效果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涉及本通知内容的未尽事宜,由我会基金部另行通知。 附件:已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名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