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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ppt

上传人:peixunshi 文档编号:2506072 上传时间:2020-07-20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1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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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空 间 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n一、空间法的概念 n(一)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 : n1. 包括地球的陆地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 。 n2. 除地球空间以外的空中空间。 n(二)广义的国际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 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 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 各种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n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n(一)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n(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n1. 国际航空法是从18世纪末期伴随着人类航空 活动的出现逐渐萌芽和发展起来的新的国际法 制度

2、。 n2. 1919年10月5日签订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 n3. 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n4.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 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重要法 律文件。 n5.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 公约。 n(三)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n1. 1957年10月4日苏联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 卫星标志着人类空间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 n2. 1961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项重要决 议(即 1721号决议),提出外空活动三原则: n(1)开发利用外空应为改善人类福利服务。 n(2)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应适用于外空 及外空天体。 n(3)

3、外空及其天体不得占有。 n3. 1963年12月12日联大又通过了各国探索 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n4. 外空委员会对外空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的贡 献。 n三、中国与空间法 n(一)我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航空运输 ,并于1920年开辟第一条民用航空线。 n(二)1970年4月24日,中国成功发射了第一 颗人造地球卫星。 n(三)21世纪后,中国“神舟”系列载人宇宙飞 船的发射成功及以探月为目标的“嫦娥工程”启 动。 n(四)为保障国家利益,维护航空航天活动正 常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参与了诸多的国际合 作。 返回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n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n (一)领土上空空

4、域的法律地位 n 经过理论上的较量和国家实践的选择,在全 面考虑了空气空间的性质和国家对领土上空空 域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主权论得到国际法的承 认和国际实践的普遍接受。从法律地位来看, 国家领土上空空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 地面国主权支配。 n(二)领空以外空域的法律地位 n1. 领空外空域主要包括领海以外的海洋上空、 南极上空和无主土地上空。 n2. 目前在国际法中还没有专门的条约来规定领 空外空域的法律地位。有两种主要的不同主张 : n(1)“无区别的自由原则”。 n(2)“地位一致原则”。 n 结论:地位一致原则在确定领空外空域法律 地位方面有着积极和广泛的影响。 n(三)领空的法律界

5、限 n1.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 空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 围或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 未规定上述问题。 n2. 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 约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 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n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n(一)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n1. 凡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都应具备国籍标志 。 n2. 关于航空器取得国籍的方式,公约采用了登 记原则。 n(二)关于航空器的分类 n1. 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n2.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一缔约国的任何国家 航空

6、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飞 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降落。 n(三)关于国内载运权 n 缔约各国承诺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 酬或出租而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 地点的乘客、邮件和货物。 n(四)关于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的规则 n1. 缔约各国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外国民用航空 器,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援助措施。 n2. 对失踪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时,各缔约国应进 行合作。 n3. 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立的程序着手调查失 事情况,并将调查报告及判断结论送航空器登 记国。 n(五)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n1. 非航班飞行。 n(1)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可享有三项权利。 n飞入或

7、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n在它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n在不影响它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 章制度条件下,在它国领土内享有装卸客货邮 的权利。 n(2)表明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行使过境权时, 一般无须事先取得地面国的同意。 n2. 航班飞行。 n(1)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 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 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n(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每一缔约国 应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际航班下列空中自由: n不降停飞越其领土的权利(飞越领空的自由即 第一项自由)。 n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的自 由即第二项自由)。 n(

8、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项自由: n不降停而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权利(飞越领 空自由)。 n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自由)。 n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客、货、邮的权 利(经营航空器所属国向降落国的运输自由)。 n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客、货、邮的权 利(经营降落国向航空器所属国的运输自由)。 n装卸前往与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 、邮的权利(经营降落国与第三国间的运输自由) 。 n(六)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责任芝 加哥公约 n1. 要求航空器国籍国必须承担不使民用航空器 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的责任。 n2. 为国籍国以外的国家规定了两项要求: n(1)在

9、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 航空器的安全应予以注意。 n(2)缔约国对飞入其禁区的外国航空器可使其 尽速在指定的航站降落。 n3. 缔约各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 用武器,若要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生 命安全。 n三、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n(一)东京公约 n1.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n(1)适用的行为范围。该公约对其所适用的或 要惩治的行为并未作出一项统一的规范性定义 。 n(2)适用的空间范围。该公约仅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在机上的犯罪或其 他行为。 n(3)适用的时间范围。“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 其为了起飞而开动马力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止

10、。 n2. 关于管辖权。 n(1)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 其他行为行使管辖权。 n(2)公约不排斥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行使的 任何刑事管辖权。 n(3)非登记国不得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行使 管辖权,但下列情况例外: n犯罪在该国领土上产生后果。 n犯罪人或受害人是该国的公民或常住居民。 n犯罪影响该国的安全。 n犯罪违反该国现行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转移的 操作规定。 n为了履行按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n3. 关于机长的权力。 n4. 关于非法劫机。 n 非法劫机这种行为可以说已包括在东京公 约所规定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或其他行为之中 。但在制定东京公约时,考虑到劫机对飞 行安全的危

11、害大而且会引起一些特殊问题,所 以又专列一章“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内容。 n5. 关于缔约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n(二)海牙公约 n1. 劫机行为的定义、特点和性质。 n(1)从该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主要是 指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n(2)从行为后果来看,它既包括既遂行为,也 包括未遂行为。 n(3)从行为主体来看,它既包括直接从事劫机 行为的人,也包括与之进行同谋或提供协助的 同犯。 n(4)从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劫机行为包括目的 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n2. 公约的适用范围。 n 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 航空器,即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n3. 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 n 公约规定了下列三类国家对劫机犯罪应采取 措施,实施管辖权: n(1)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登记国。 n(2)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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